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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說明

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說明. 一、前言. 環保署自 101 年 5 月 9 日公告 CO 2 、 CH 4 、 N 2 O 、 HFCs 、 PFCs 、 SF 6 等 6 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並於同年 12 月 20 日及 25 日 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公告應申報溫室氣體固定 污染源」(以下簡稱公告應申報對象);且自 102 年 4 月起,納管對象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 為落實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制度,希冀透過此訓練會議,協助產業瞭解相關規定,即早進行申報前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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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說明

  2. 一、前言 • 環保署自101年5月9日公告CO2、CH4、N2O、HFCs、PFCs、SF6等6種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並於同年12月20日及25日 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公告應申報溫室氣體固定 污染源」(以下簡稱公告應申報對象);且自102年4月起,納管對象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 • 為落實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制度,希冀透過此訓練會議,協助產業瞭解相關規定,即早進行申報前置作業。

  3. 二、溫室氣體排放量依法申報作業說明 執行依據: 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101.12.20施行)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101.12.25施行)

  4. 2.1、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本管理辦法共計9條,明定溫室氣體申報、盤查、查證之頻率及期限與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執行查核作業之權限、公私場所排除申報情形及罰則等事項,使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制度更加完臻。

  5.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 • 法源依據:依空污法第21條第2款規定。 • 適用對象 • 屬「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分兩批次。 • 以管制編號為單位;同一管制編號內倘有一個製程屬公告應申報對象,則應申報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 • 專用名詞定義(第二條) • 本管理辦法專用名詞共11個;其他與溫室氣體盤查與查證相關之專有名詞,則於本課程第二篇「溫室氣體盤查作業說明」。 • 未來亦可參見環保署編撰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手冊」。

  6.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專用名詞定義(1/3)

  7.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專用名詞定義(2/3)

  8.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專用名詞定義(3/3)

  9.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應申報之空氣污染物 京都議定書規範之六種溫室氣體 • 應申報空氣污染物種類(第三條) • CO2、CH4、N2O、HFCs、PFCs、SF6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物質,但氫氟碳化物不包含已列入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物質。 CO2CH4N2O HFCsPFCs SF6 化糞池 冷媒(逸散) 氣體隔離斷路器(逸散) 一般燃燒 光電半導體業居多 一般產業 • 蒙特婁議定書規範之物質:CFC-11、CFC-12、CFC-13、CFC-113、CFC-114、CFC-115等氟氯碳化物、四氯化碳(CCl4)、三氯乙烷(C2H3Cl3)及海龍等,不列入溫室氣體盤查之項目。

  10.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排放量計量方式 • 溫室氣體排放量(第二條第三款) • 定義: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物質溫暖化潛勢加總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CO2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 • 計量方式: 溫室氣體排放量(公噸CO2e)= 個別物種排放量i * 溫暖化潛勢i • 個別物種排放量計量方式:公私場所可依廠內排放源之特性,自行選擇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方式,如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第五條) • 溫暖化潛勢值(GWP):指以單一二氧化碳質量單位產生之輻射衝擊為基準,在一段期間內單一溫室氣體質量單位所產生之輻射衝擊相對於二氧化碳之當量倍數。(第二條第二款)。 無優先順序 規定!! HFCs及PFCs含 多種化合物,因此GWP值為一範圍。

  11.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申報方式 • 申報方式、窗口及格式(第四條) • 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方式傳輸至指定平台,完成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盤查及查證作業。 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格式 • 格式依照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專區之系統格式,窗口即為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之排放量申報專區(http://ghgregistry.epa.gov.tw/) 申報 • 指彙整、計算及分析主要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之作業。 盤查 • 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之作業。 查證 • 指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量或減量數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依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評估方式,進行書面及現場稽核之作業。

  12.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系統運算方式 考量行業別特性之不同,而制定。 註:光電半導體使用HFCs或PFCs的物種,使用量雖然小,但其GWP值較大,對溫室效應所造成之影響甚鉅,因此為真實反映其排放量,故特此制定。

  13.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申報時程 • 申報、盤查、查證之頻率及期限(第四條) • 季上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完成前一季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上傳。 公私場所已於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中,完成前季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申報作業者,可同意將固定污染源前季活動數據轉入國家溫氣體登錄平台,並另外填報外購電力與外購蒸汽等操作量。 • 年申報: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 為減少業者申報作業之負擔,於年申報時,系統將提供由季上傳資料 自動加總匯入之功能,公私場所僅需確認加總後之活動數據是否正確。

  14.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申報時程 • 申報、盤查、查證之頻率及期限(第四條) • 盤查與查證: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證作業,並上傳盤查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 公私場所應選擇通過環保署認可之查驗機構進行查證作業,環保署認可之查驗機構及各查驗機構詳細核可項目可參考附件。另查證之相關規範請參考環保署制定之「溫室氣體查驗指引」。 持續蒐集GHG 相關操作量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2年 103年 開始蒐集GHG相關操作量 7月底完成第二季GHG相關資料上傳 隔年1月底完成第四季GHG相關資料上傳及完成102年度GHG相關操作量申報 隔年8月底完成102年度GHG盤查、查證及登錄作業 4月底完成第一季GHG相關資料上傳 10月底完成第三季GHG相關資料上傳

  15.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申報時程 • 申報頻率及期限(第四條) 蒐集各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之操作量(活動數據) 每季皆需重複此2步驟,完整蒐集各季溫室 氣體排放量相關操作量。 完成季上傳 (每年4、7、10及隔年1月底前完成) 彙整各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之操作量(活動數據) 完成年申報 (隔年1月底前完成) • 盤查清冊 • 盤查報告書 • 查證聲明書 • 查證總結報告書 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作業 (隔年8月底前完成) 產 出 完成溫室氣體相關資訊之登錄作業 (隔年8月底前完成)

  16. 2.2.1、行業別季上傳應填報之主要排放源(1/7) • 電力業: • 電力業應上傳全廠(場)固定燃燒型式之各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此外,應填報外購電力/蒸氣之操作量。

  17. 2.2.1、行業別季上傳應填報之主要排放源(2/7) • 水泥業: • 水泥業應上傳全廠(場)固定燃燒型式之各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此外應填報其他燃料、熟料、石灰石及外購電力/蒸氣之操作量。

  18. 2.2.1、行業別季上傳應填報之主要排放源(3/7) • 鋼鐵業: • 鋼鐵業應上傳全廠(場)固定燃燒型式之各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此外,應填報廢鋼、合金鐵、碳線、焦碳/銑鐵、無水焦碳、增碳劑、廢鋼雜質等及外購電力/蒸氣之操作量。

  19. 2.2.1、行業別季上傳應填報之主要排放源(4/7) • 半導體業: • 半導體業應上傳全廠(場)固定燃燒型式之各化石燃料的使用量; 此外,應填報N2O、PFCs、HFCs及外購電力/蒸氣之操作量。

  20. 2.2.1、行業別季上傳應填報之主要排放源(5/7)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製造業: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製造業應上傳全廠(場)固定燃燒型式之各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此外應填報NF3、N2O、SF6及外購電力/蒸氣之操作量。

  21. 2.2.1、行業別季上傳應填報之主要排放源(6/7) • 煉油業: • 煉油業應上傳全廠(場)固定燃燒型式之各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此外應填報燃料氣、製程氣及外購電力/蒸氣之操作量。

  22. 2.2.1、行業別季上傳應填報之主要排放源(7/7) • 石化業: • 石化業應上傳全廠(場)固定燃燒型式之各化石燃料的使用量;此外應填報燃料氣、製程氣及外購電力/蒸氣之操作量。

  23.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補正規定 • 補正期限及網路故障處理方式(第四條) • 公私場所未符合上述申報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其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報。 • 此外,考量網路傳輸可能發生軟硬體設備故障或不可抗力之原因,當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及時修復,公私場所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並做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24.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資料內容及保存期限 •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作業之權限及公私場所資料保存期限(第六條) •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公私場所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1. 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熱值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或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紀錄月報表。 2. 製程現場操作紀錄月報表。 3. 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4. 盤查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上述溫室氣體相關資料,公私場所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25.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排除申報規定 • 排除申報之規定(第七條):符合下述條件者 • 年排放量連續5年小於2.5萬公噸CO2e者。 • 年排放量連續3年小於1.5萬公噸CO2e者。 公私場所可檢具溫室氣體申報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終止申報排放量。 終止申報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即以連續三年或連續五年之盤查及查證報告書,並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妥善保存公私場所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相關資料五年備查。

  26. 2.2、管理辦法條文說明-罰則 • 罰則(第八條) • 公私場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完成申報規定者。 二、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全廠(場)溫室氣體申報排放量低於主管機關查核其應申報排放量百分之七十以下。 四、未依第六條規定備妥資料者。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相關操作量之申報 每年八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證作業,並上傳盤查清冊及報告書、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主管機關為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通知公私場所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第六條

  27. 2.3、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 公告應申報對象 • 第一批次:主要以能源密集及耗能產業等大規模排放源為主,包含電力、鋼鐵、水泥、煉油、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等行業,並進一步納入本署已公告排放強度之相關行業別,如光電半導體業及液晶薄膜顯示器製造業。 • 第二批次:預計可納管人造纖維製造業、紙漿業、紙及紙製品製造業等。 • 施行日期 • 第一批次之固定污染源,自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 • 第二批次之固定污染源,自民國103年1月1日施行。 102年1月1日施行 103年1月1日施行

  28. 2.3、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判別是否屬申報對象2.3、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判別是否屬申報對象 • 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業行業別定義 • 以管制編號為單位;同一管制編號內倘有一個製程屬公告應申報對象,則應申報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 • 半導體業及薄膜 電晶體液晶顯示業則須包含條件說明中的全製程,才需進行申報。

  29. 2.3、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判別是否屬申報對象2.3、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判別是否屬申報對象 • 依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之多寡為依據。 • 各行業別其公私場所之其他設備,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溫室氣體大於100萬公噸CO2e,為第一批應申報對象 • 各行業別其公私場所之其他設備,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溫室氣體大於2.5萬公噸CO2e,為第二批應申報對象 • 應申報對象之申報門檻值試算系統 在進行門檻值計算時,係以範疇一固定燃燒化石燃料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主。

  30. 2.3、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各行業門檻值計算規範2.3、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各行業門檻值計算規範 • 門檻值計算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公噸CO2e/年)= 當年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 × 排放係數 × GWP • 當年:係指民國101年。 • 操作量:意即活動數據,然於公告後始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其活動數據應採用最大設計值。 • 排放係數:應按我國盤查作業排放係數之優先序要求選擇合適之排放係數。 • GWP:按管理辦法應以IPCC(1995)第二次評估報告公布之數值。 • 各公私場所符合前述規定者,即為應申報之對象,考量產業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一次性作業以及未來與國際接軌之原則,應依規定申報全場(廠)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 若經試算後並不屬於本公告之應申報對象,公私場所應保存相關溫室氣體排放量試算之證明文件,倘地方主管機關有疑義時,則可供其檢視。

  31. 3、常見問與答 Q1:試算是否屬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對象時,門檻值係以全廠(場)化石燃料進行試算,其中全廠(場)化石燃料是否包含製程及移動源所使用之化石燃料? A1:進行是否屬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對象試算時,係以範疇一固定燃燒型式之化石燃料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主,並不包含製程及移動源所使用之化石燃料;倘季上傳之操作量由固定污染源資訊管理系統匯入者,其季上傳之操作量若包含移動及製程所使用的化石燃料,亦毋需強制進行排除計算。 Q2:半導體業的積體電路製造程序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須包含條件說明之全製程才需要進行申報,若是缺少其中的一至兩項是否就可以不需申報? A2:依據公告要求半導體業的積體電路製造程序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必須包含全製程,才需進行申報,在檢視是否屬全製程時,須注意其製程是否有合併在一起,非僅針對單元名稱進行比對;此兩業別若僅包含前半段製程或後半段製程,則非公告第一批納管對象。

  32. 3、常見問與答 Q3:若試算結果顯示其全廠(場)化石燃料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瀕臨門檻值,那麼該如何判斷該廠是否要進行申報? A3:依101年12月25日公告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規定,納管門檻之判定以101年全公私場所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一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故針對瀕臨門檻值之對象,廠家仍自行決定是否要進行申報但主管機關亦可進一步針對該些瀕臨門檻值對象進行盤查作業,以確認該些公私場所是否屬納管對象。 Q4:焚化廠是否為應申報之對象?那未來是否會變成應申報對象? A4:依101年12月25日公告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倘焚化廠全廠(場)所使用之化石燃料換算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不超過門檻值100萬公噸CO2e則非屬應申報對象,另針對未來是否納入應申報對象,仍需視未來管制需求而定。

  33.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34. 附件、本署認可之查驗機構

  35. 附件、各查驗機構核可項目(1/2)

  36. 附件、各查驗機構核可項目(2/2) 最新資訊可前往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之查驗管理區進行查看。

  37. 附件、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半導體業說明附件、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半導體業說明 • 應申報對象條件說明 • 半導體業:須為全製程,包括經由物理氣相沈積、化學氣相沈積、光阻、微影、蝕刻、擴散、離子植入、氧化與熱處理等製程。 半導體製程 依製程需求 晶圓切片 矽晶圓 擴散 植入 薄膜沉積 黃光顯影(光阻覆蓋、曝光、顯影) 蝕刻 (乾、濕) IC晶圓 研磨 化學蒸鍍

  38. 附件、公告應申報之固定污染源-TTLA說明 • 應申報對象條件說明 • 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須為全製程, • 指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製造過程中,包括擴散、薄膜、黃光顯影、蝕刻。 • 或彩色濾光片等程序。 薄膜電晶體製程 (TFT) 依製程需求重複多次 玻璃基板 黃光顯影(光阻塗佈、曝光、顯影) 蝕刻 成膜(薄膜) 基板清洗 去光阻 TFT 彩色濾光片 (Color Filter, CF) 玻璃基板 黑色矩陣 彩色層鍍膜 保護層鍍膜 ITO鍍膜/研磨 切割 檢查 CF 類似黃光製程,先將彩色光阻塗佈於黑色矩陣的玻璃基板上,經軟烤、曝光對準、顯影、光阻剝離、硬烤重覆此流程三次形成 R,G,B 之三色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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