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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在台情形. 組長 : 呂淑君 組員 : 邱采 王 亭 吳仁傑 池姿霖 楊佩慈. 外籍勞工法源基礎. 為解決國內產業缺乏基層勞工的窘境,民國 79 年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佈「十四項重要工程人力 需求因應實施方案」,隔年 2 月,同意六年國建工程廠商引進首批外勞,同年 10 月公佈六大行業 15 職種可引進外勞, 為外勞政策之執行揭開序幕。由於勞力密集產業缺工殷切,促使政府訂定「 就業服務法 」,於八十一年五月公佈,提供引進外勞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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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在台情形 組長:呂淑君 組員:邱采王亭 吳仁傑 池姿霖 楊佩慈
外籍勞工法源基礎 • 為解決國內產業缺乏基層勞工的窘境,民國79年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佈「十四項重要工程人力 需求因應實施方案」,隔年2月,同意六年國建工程廠商引進首批外勞,同年10月公佈六大行業15職種可引進外勞, 為外勞政策之執行揭開序幕。由於勞力密集產業缺工殷切,促使政府訂定「就業服務法」,於八十一年五月公佈,提供引進外勞的法源基礎。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http://www.gio.gov.tw/info/festival_c/labor/f_labor.htm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一) • 就業服務法 第五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 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 安定。 第46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 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二)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 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 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 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三)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 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 關專案核定者。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 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 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四) 第52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 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白領)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 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藍 領) 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 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外勞在台相關法規(五) 第52條(續)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 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 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 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 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 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 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 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九年。
外籍勞工引進國家 • 印尼:151,372人 • 越南:79,161人 • 菲律賓:77,426人 • 泰國:64,815人 • 馬來西亞:10人 • 蒙古:1人 • 總計:372,785人 資料統計至99年9月底止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http://www.evta.gov.tw/files/57/722054.pdf
外勞分布產業 • 產業外勞:1.三K行業專案 2.製造業二年期滿重整 3.傳統製造業 4.特殊時程產業 • 社福外勞:1.家庭看護工 2.養護機構看護工 3.家庭幫傭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http://www.evta.gov.tw/files/57/724053.pdf
外勞在台分布 • 桃園縣:67,132人 • 台北縣:52,535人 • 台北市:38,655人 • 台中縣:31,815人 • 彰化縣:25,865人 • 台南縣:17,652人 • 台中市:15,333人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http://www.evta.gov.tw/files/57/21050043.pdf
外勞在台待遇(一) 資料來源:東南亞集團外勞仲介http://www.sea.com.tw/index.asp
外勞在台待遇(二) 資料來源:東南亞集團外勞仲介http://www.sea.com.tw/index.asp
引進外勞的正面影響 • 可彌補國內無法供給或不願供給之勞力 • 減輕勞動成本,以維持對外競爭力 • 可刺激國內潛在勞動意願
外勞所衍生出的社會問題 • 可能會造成國內失業率增加 • 政府社會性支出增加 • 外勞的生活適應、治安與管理的問題 • 企業對於藍領外籍勞工可能產生一種長期的依賴 • 看護的照顧品質,偷竊、虐待、暴力、婚外情、對小孩的不當教導 • 增加人口密度壓力
外勞政策之改善建議 • 為落實保障本國勞工權益,應當建立並落實人力引進之總量管制 • 訂定個別企業運用藍領外勞期限的上限 • 加強勞動檢查,以避免藍領外籍勞工勞動條件受到不當待遇 • 推動薪資補貼措施,吸引企業僱用本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