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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性騷擾的防治. 三法的不同. 職場性騷擾 --- 性別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騷擾 ---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其他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目的的不同. 職場性騷擾 — 保障工作權。僱主有提供友善職場的義務。 校園性騷擾 — 保障教育權。學校要維護校園安全。 一般性騷擾 — 保障人身安全。所以任何人均不能侵犯別人的人身安全。. 何謂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定義: 一、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 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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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不同 • 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 • 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 • 其他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目的的不同 • 職場性騷擾—保障工作權。僱主有提供友善職場的義務。 • 校園性騷擾—保障教育權。學校要維護校園安全。 • 一般性騷擾—保障人身安全。所以任何人均不能侵犯別人的人身安全。
何謂性騷擾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定義: • 一、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二、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怎樣構成性騷擾 • 一、行為人的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 二、被害人的感受有決定性的影響。 • 三、行為人不只是同事,含任何第三人。 • 四、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遇到性騷擾時該怎麼辦? • 一、如果你是目擊者,該怎麼辦? • 二、如果自己受到性騷擾,該怎麼辦? • 三、有人告訴我,他被騷擾了,該怎麼 辦? • 四、有人告訴我,他被我性騷擾了,我該怎麼辦?
搜証 • 一、搜集現場的人証、物証。 • 二、向三、五好友說。 • 三、尋找相同經驗被害人。 • 四、將性騷擾事件記錄下來。
法條適用 • 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第2項: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職場性騷擾及校園性騷擾優先一般性騷擾規定之適用。
職場性騷擾 • 要件: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被任何人性騷擾。 • 雇主應依其內部訂定之申訴處理辦法處理,如人數少於30人以下,雖不必公開揭示處理辦法,但仍應處理。 • 雇主不處理者,受害員工得請求加害人及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對雇主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
一般性騷擾 • 要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有加害人所屬機關者,由加害人所屬機關調查;無所屬機關者,由警察機關調查;如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者,向主管機關申訴。 • 對申訴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亦得依一般民事及刑事提出請求。
性平法規定的雇主責任 •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2條本文)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13條第一項) • 事前防治、事後補救。(13條第二項)
民事請求 • 性平法第27條第1項本文:「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雇主沒有立即補救者,要負單獨責任。 • 性平法第29條規定:「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小結 • 性平法在保障受雇員工免於被性騷擾,所以如果是員工之間的性騷擾,雇主要處理。 • 如果是員工在執行職務時,被第三人性騷擾,雇主也要採取事後的補救措施,例如:協助員工對加害人求償。
處理性騷擾事件 之流程及技巧
一、性騷擾申訴案件:先對被害人詢問 • 1、人事時地物。 • 2、當場有何人證、物證可以提供。 • 3、「妳當時的感覺如何?」很重要。
4、由被害人的敘述替他找證據。 • 5、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問話態度須出於誠懇,不能輕挑,且是以保密為前提,請被害人放心陳述。
所有會議、詢問,請儘量記錄,尤其是詢問筆錄,最好請被詢問人簽名。所有會議、詢問,請儘量記錄,尤其是詢問筆錄,最好請被詢問人簽名。
第二十五條規定: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台北地院96年訴字第6336號 • 原告主張:其在被告公司任職時,遭主管性騷擾,其事實如下: • 一、言語:「妳的脖子很漂亮,頭髮遮住太可惜」、「妳的腳踝很美,應該常穿七分褲才對」、「聽說看女人的鼻子兩旁鼻翼大小,就可以知道那個女的胸部尺寸好不好看」。
二、主管在上班時間燉煮中藥, 並於飲用時對原告說:中醫師說 要用中藥降火,最快方法應該是 找個女的來採陰補陽、陰陽調和。 三、上班時間向原告講黃色笑話, 並要原告轉述給其他女同事聽。
四、每逢初二、十六公司祭祀時 常以貢品排列成女性胸部、下 體或男性生殖器等形狀。 五、在辦公室瀏覽色情圖片,並 要求原告觀看。
公司當時無其他申訴管道,且主管 以績效獎金為操控手段,使員工難 以反抗,原告遂先於○年3月5日提 出辭呈,並於3月7日之存證信函, 將主管性騷擾等情事告知公司。 原告主張公司沒有立即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而對公司及主管請求 連帶損害賠償。
判決理由 • 行為人之言詞或行為是否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依學說見解應以一般合理第三人之感受為準較具客觀性,始不因接受言詞或行為者之不同感受而有不同之認定結果。
一、經證人證實,主管在煮藥時有 說:「身體虛」、「陰陽調和」 二、經證人證實,主管有要求原告 看網站色情照片。 三、經證人證實,在公司祭祀時用 水果影射性器官之行為。
四、至於要原告轉述黃色笑話之節, 證人說:「原告說被告(主管)說 很好笑。」由此證詞無法得知原告 當時聽聞該笑話時是否有任何反抗 或不舒服、不自然之表現,其嗣後 指為性騷擾,洵與事實不符。
公司可以免責的理由 • 公司負責人於3月5日接到原告電子郵件辭呈時,雖人在國外,但立即指示丁協助調查,並於3月13日回覆原告存證信函,表示公司正視此事,且已展開調查。 • 且公司負責人在電話中多次促請原告回來上班。
公司為端正風氣,於4月12日發布禁止公告,並遵從勞工局建議,報名參加勞工局舉辦之兩性工作平等宣導團課程及防制就業歧視種子人員法令研習會。公司為端正風氣,於4月12日發布禁止公告,並遵從勞工局建議,報名參加勞工局舉辦之兩性工作平等宣導團課程及防制就業歧視種子人員法令研習會。 • 最後於4月20日對主管正式提出告誡。 • 原告拒絕回復其職,自難期公司為更妥適之處理。
判決結果 • 主管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二十萬元及醫藥費。 • 公司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