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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法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是由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的。 一、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 有限制的自由,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而且有利于经济民主的真正实现。. 二、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环境公平,活动公平,结果公平 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着眼于市场主体实际权利义务的配置及其结果,而飞限于形式上的规定。 在市场秩序规制法中包括两方面联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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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法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是由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对象的性质决定的。 一、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 有限制的自由,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而且有利于经济民主的真正实现。
二、保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 环境公平,活动公平,结果公平 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着眼于市场主体实际权利义务的配置及其结果,而飞限于形式上的规定。 在市场秩序规制法中包括两方面联系的要求: 1、对具备优势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制止其权利的滥用,以促使其尊重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权; 2、对可能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势市场主体进行特别保护,以提升其地位,从而使其能够与强势市场主体相抗衡,最终为其实现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权提供保障。
三、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 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是指市场体系中各类市场在运行中所取得的综合经济和社会绩效。 通常,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简称市场的宏观效率)与市场体系中各单个市场的运行效率以及各单个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而获得的效率(简称市场的微观效率)呈正相关关系; 但现实地看,市场的宏观效率与市场的微观效率并非总是一致的,有时,追求市场的微观效率,将引起市场的宏观效率的损失。
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为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以下要求:维护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为市场秩序规制法的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以下要求: 1、在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益与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之间应以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率为重 2、当市场的整体效率与公平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市场的整体效率
四、倾斜保护弱者原则 在现代社会,由于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人们认识能力和禀赋的差别,商品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社会分配的不公,消费者需求的个体差异以及竞争和垄断的加剧等,总有一批容易受到损害或者处于弱者地位的人群,这类人群很难有力量与处于强势地位的人群相抗争。 如果这类人群的利益得不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那么,以追求正义为理念的各种法律就难以体现自己的价值。
在对社会弱者的保护方面,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都可以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发挥作用:在对社会弱者的保护方面,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都可以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发挥作用: 民 法以“个体本位”为理念 行政法以“国家本位”为理念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理念。 经济适用房制度“回归社会本位”,即把经济适用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考虑,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不是让它承担拉动经济增长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