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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966580 張榮成 AF966576 蔡漢勳. 法律倫理報告. 法官法草案. 第二十一條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應遵守法官守則,法官守則由 司法院徵詢全國各級法院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法官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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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966580 張榮成 AF966576 蔡漢勳 法律倫理報告
法官法草案 第二十一條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應遵守法官守則,法官守則由 司法院徵詢全國各級法院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法官守則 一、法官應保持高尚品格,維護司法信譽。二、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知、超然獨立、公正篤實執行職務,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干涉。三、法官處理案件,應潔已奉公,發揮耐心、毅力、懇切和藹問案,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周詳調查證據,裁判書類應認真製作,務求定奪合宜、執法平允,使人信服。四、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五、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並不得從事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法官倫理、尊嚴不相容之事務或活動。六、法官應嚴守職務上知悉之事項,並不得探詢不應知悉之事項。七、法官應精研法理,溝通彼此法律見解,提高裁判品質,維護司法公信。八、法官應隨時汲取新知,掌握時代脈動,充實辦案智能,並應勤研法學理論及瞭解外國司法制度,促進司法進步。
136. 甲法官之胞弟乙駕車與他人發生擦撞,遭人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賠償損害。乙接獲傳喚通知書及起訴狀,急忙向申訴說事故發生情形,央求甲協助,甲法官遇此請求,得為如何之處置,方稱允當?
(A) 為求速效,直接打電話或面見承辦檢察官及法官說明原委,但不表示期待獲得如何之結果,只拜託務必審慎公正處理 (B) 為免造成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之困擾,以乙之名義為乙撰寫調查證據聲請狀及辯護狀,交乙提出於檢察署及法院 (C)因與乙具有手足之關係,以乙之辯護人身分偕乙到庭陳述意見 (D)得私下提供諮詢意見,但應表明僅供參考,於必要時建議或協助乙委任律師
A。B。C之不當要件 法官法第二十六條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此項原則出發點乃參照法官守則四、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 依法官守則第二項、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知、超然獨立、公正篤實執行職務,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干涉。 而且法官不為任何關說、 干涉,A及C我認為身為法官如果通知或『出面』讓檢察官或法官知情,難免會造成當事人法官或檢察官壓力雖AC都不違法,但身為法官鑽法律漏洞是為人詬病的。 B的話乙乃甲法官之胞弟,依職務應其迴避其及審判,甚者連程序都須避免
(D)得私下提供諮詢意見,但應表明僅供參考,於必要時建議或協助乙委任律師(D)得私下提供諮詢意見,但應表明僅供參考,於必要時建議或協助乙委任律師 此並不違反法官守則,且是私下諮詢意見,因法官是研讀法律的此舉合情合理,固此D最適合
2 、法官甲之配偶乙為律師,乙偶有夜間會見客戶之需要,因顧慮夜間外出並不安全,時常於居住之處所內接見委任人。甲發現上情,以如何處置為宜?
(A) 法官之妻乙若未藉其夫之工作、名望牟利,其與客戶間之事務又非其夫受理之案件,實際上無何不當或違法,甲只要不介入案情,亦不旁聽或參與討論,泰然處之即可 (B) 法官之妻於居住處所內接見客戶,縱然實際上並無違法或不當,但為免引起誤會,甲應避免於其妻與委任人會面時在場,事後並囑其妻萬勿張揚 (C) 應視甲、乙居住之處所是否為法官配住之職務宿舍而異其處理方式,倘為法官職務宿舍,即有公器私用之嫌,應予避免,因此應制止乙利用宿舍會見客戶;若為甲、乙自購之住宅,乙處理之事務又與甲之職務無關時,甲無權制止其妻利用自宅會見客戶,但應避嫌,勿與其妻之客戶有所接觸 (D) 無論是配住之宿舍或自宅,甲均不應允許或容任其妻在其內接見客戶。蓋法官之一切行為均應妥當得體與看來妥當得體,必須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
司法院訂頒法官社交及理財事項 第六項、法官應避免其他有損法官形象之應酬或交往。 法官守則四、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五、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並不得從事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法官倫理、尊嚴不相容之事務或活動。』
以ABC來說,因法官的住所難免與妻的客戶有所交集,為避免妻子的客戶案件與當事人法官交集,客戶不應到法官之住所,因法官就承辦之案件,應避免僅與一方當事人或關係人溝通、會面。且ABC之條件難保客戶真的碰不到甲法官,或惹人閒話,D的提案與法官的法律倫理最適當以ABC來說,因法官的住所難免與妻的客戶有所交集,為避免妻子的客戶案件與當事人法官交集,客戶不應到法官之住所,因法官就承辦之案件,應避免僅與一方當事人或關係人溝通、會面。且ABC之條件難保客戶真的碰不到甲法官,或惹人閒話,D的提案與法官的法律倫理最適當
138.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歷來之決議,下列行為何者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關於「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138.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歷來之決議,下列行為何者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關於「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99,鑑,1184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查被付懲戒人身為法院書記官,竟不避諱,為人關說案情,被承辦人拒絕後,竟失態而拍桌妨害公務,非僅有失公務員品位,抑且有損法院形象。 公務員為國家之官吏,政務之執行者,其行為本身,與國家政治之隆汙息息相關,苟不修素行,罔顧官常,影響國家之威信,並損害公務之推行
(A) 法官於假日期間發現鄰居越界堆放物品,上前制止,聞鄰居出言不遜,毫無悔意,乃基於義憤,動手毆打教訓該鄰居發生互毆。 (B) 法官參加某百貨公司週年慶購物抽獎之商業性促銷活動,抽中頭獎領得價值不菲之獎品。 ◎ (C) 法官貸款百萬元予友人,並收取利息,嗣因該友人拒不還款,為求即時實現債權,及避免耗費司法資源,爰委託黑道人物討價。 (D)法官於其所審結案件,屢有再開辯論及遲交裁判原本之情形。
139.下列有關法官行為之敘述,何者為適當? (A)法官不得為候選人拉票,亦不得為政黨、政治團體或個人從事政治上之助選,但在辦公室內懸掛心儀之公職候選人旗幟、肖像,為法所不禁。 (B)法官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應自行安排飲食住宿,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任何茶點及食宿之接待或應酬活動。 (C)法官在處理私人事務時,無需刻意隱瞞自己之職務或工作,但是應該避免他人以為有藉法宮身分牟利或受到優待的情形,尤其要避免運用法官的身分或職務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私人利益。 ◎ (D)法官就其受理或即將受理之案件,如明知加以議論,依合理之預期將會影響訴訟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之公正性,即不應為之;但對於其他法官受理之個案發表意見,屬於個人言論自由之範疇,不受限制,但應謹慎為之。
司法院法官守則 第一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 第二條 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 第三條 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並不得從事與法官身分不相容的事務或活動。 司法院訂頒法官社交及理財事項 一、法官不得與案件繫屬中之當事人,關係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酬往來。但合於一般禮俗、學術、司法、公益等活動者,不在此限。 四、法官不得以投機、違反公平方式、利用法官身分或職務,獲取不當利益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