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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報告人:海巡署政風處 王筱妮. 題綱. 壹、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範疇 叁、「實務重要裁罰案例」介紹 肆、「常見問題與解答」介紹 伍、檢討與經驗分享 陸、結語. 壹、公務員利益迴避相 關規範. 壹、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行政程序法 ( 第 32 、 33 條 ) 公務員服務法 ( 第 14-1 、 15 條、 17 條、 21 條、 22 條、 22-1 條、 24 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第 2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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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報告人:海巡署政風處 王筱妮
題綱 • 壹、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範疇 • 叁、「實務重要裁罰案例」介紹 • 肆、「常見問題與解答」介紹 • 伍、檢討與經驗分享 • 陸、結語
壹、公務員利益迴避相 關規範
壹、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 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1、15條、17條、21條、22條、22-1條、24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條)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 • 政府採購法(第15條) • 其他相關規範:諸如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法官法、民刑事訴訟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亦有關於「迴避」之規定。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5條)
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相關範疇 (以下簡稱「本法」)
貳、本法相關範疇 一、本法適用對象: (一)須「迴避」公職人員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適用對象僅限於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 之人員,並非所有之公職人員均有本 法之適用。
貳、本法相關範疇 ◎目前本法適用之「公職人員」範圍◎ • 一、總統、副總統。 •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 三、政務人員。 •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曁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貳、本法相關範疇 一、本法適用對象: (二)所稱「關係人」範圍 1、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 2、二親等內親屬。 3、渠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4、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含血親與姻親~!!!
共同生活之家屬: 1.民法第1123條:「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 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例如:父之妾、已訂婚並共同生活為未婚妻等。
親等的計算: 1.民法第967-970條: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 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 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之親等。 2.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下親屬:父母、子女、祖孫、兄弟 、姐妹、兄嫂、弟媳、姐夫、妹婿等。
血親 姻親 本 人 配 偶
貳、本法相關範疇 利益 二、「利益」之種類: 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
貳、本法相關範疇 二、「利益」之種類: (一)財產上利益: 1、動產、不動產。 2、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3、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4、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 取得之利益。(本法第4條前段)
利益 貳、本法相關範疇 • 二、「利益」之種類: (一)財產上利益:(本法第4條第2項)
貳、本法相關範疇 利益 (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本法第4條第3項) 二、「利益」之種類:
貳、本法相關範疇 合法利益 獲取利益 不合法利益 三、「利益衝突」之意義: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 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 取利益者。(本法第5條) 【指獲取私人利益】
貳、本法相關範疇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責任條件: 揆諸該法規定之 「知」、「假借」、「關 說」、「請託」、「交易」等均為具有目 的性、意向性之故意行為,其違反之處罰 規定(本法第14條至第17條規定)亦當限 於故意型態,而不及於過失。(法務部93 年5月4日以法政決字第0930006395號函)
貳、本法相關範疇 自行迴避 命令迴避 申請迴避 五、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之處理方式 (一)民意代表部分:(略) (二)其他公職人員部分: 此路不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情形: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6條)前開「知」有利益衝突或迴避義務者,係指知悉「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處罰或迴避義務之基礎事實」而言。 迴避情形 (一)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本法第10條第4項) 迴避情形 (二)命令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本法第12條) 迴避情形 (三)申請迴避
申請迴避處理程序 利害關係人 書面向機關申請 • 受理機關§12Ⅰ • 民意機關 •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 上級機關(申請迴避對象為機關首長) • 監察院(無上級機關) 通知申請人及公職人員 決定書 調查 屬實 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13
貳、本法相關範疇 六、與其他法律相競合之適用 本法第1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 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即表彰本 法相較於其他另有嚴格規定之法律而言為 之性質,應優先適用其他有嚴格 規定之法律。 普通法
貳、本法相關範疇 七、違反迴避規定之效果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貳、本法相關範疇-不當利益之禁止 • 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其本人或其關係人會因該公職人員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獲取利益時,公職人員即有迴避之義務。惟行為人若形式上迴避,實則仍利用各種方法謀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如不予禁止,將使本法之規範目的落空。 • 故本法另規定不當利益禁止條款,以防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鑽法律漏洞,其態樣有三: (一)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二)關說、請託之禁止 (三)交易行為之禁止
貳、本法相關範疇-不當利益之禁止 (一)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本法第7條) 一切與職務所生權力、機會或方法有因果關係之行為均屬之,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本法第7條法條文字並未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有「因而獲得利益者」等結果犯文字之明文,是應認只要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不以發生圖利之結果為必要,即屬違犯本法第7條規定。(法務部98.9.14法政字第0980033195號函釋)
貳、本法相關範疇-不當利益之禁止 ◎其中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二)關說、請託之禁止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本法第8條)
貳、本法相關範疇-不當利益之禁止 1.如該政務首長有利用其職權,或假借該職務上之機會,以圖其子女受市政府聘僱之非財產上利益,即有違反本法第7條規定之虞。 2.如該子女有向該市政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受聘僱之利益,則可能違反第8條規定。(法務部98.3.17法政字第0981100360號函釋意旨參照) 短暫回顧 市府政務人員子女受聘為市政府或區公所臨時人員,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貳、本法相關範疇-不當利益之禁止 (三)交易行為之禁止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本法第9條) 1.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2.交易行為之認定,以訂立契約(而非決標)時為準 3.所謂監督,包含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民意機關對行政機關之監督。惟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僅能為適法性監督,而不能作適當性監督,故應認其監督權限並不及於地方縣(市)政府。
貳、本法相關範疇-不當利益之禁止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向公職人員任職之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購買產品。倘係由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則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法務部96.11.28法政決字第0961117702號函釋)。 爭議釐清 國營事業董事長不得購買自家公司產品?
貳、本法相關範疇-不當利益之禁止 爭議釐清 機關指派公職人員擔任公司之公股董監事,該公司可否與派出機關交易? 以台中市政府為例,市政府指派副市長擔任豐原農產品公司之公股董事,該公司即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不得與市政府交易。 惟如代表公股之董事非市府之公務員(例如:環保署之公務員),或係市府所屬機關之公務員(例如:環保局之公務員),則其服務機關並非市政府,市政府亦非受其監督之機關,縱該公司與市政府為交易行為,應認與本法第9條規定之要件有間。(參照法務部99.1.11法政字第0981116058號函釋意旨)
貳、本法相關範疇-不當利益之禁止 爭議釐清 可否以採購法規定排除本法適用? 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並無任何罰則,是遇有兩法競合之情況時,應直接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縱禁止關係人交易有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關係人仍不得主張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但書規定,排除本法適用。 (法務部96.5.10法政決字第0961106154號函釋)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貳、本法相關範疇 八、違反迴避規定之處罰
叁、「實務重要裁罰案例」介紹 獲取財產上利益之案例-救護車採購篇 某部政務次長之胞弟B任職董事之廠商,得標該部所屬救護車採購案,經法務部裁處該廠商罰鍰新臺幣5,195萬元(依法得裁罰採購交易金額1至3倍之罰鍰)。 公職人員-申報義務人 關係人-二親等內親屬 交易行為-財產上利益
叁、「實務重要裁罰案例」介紹 海鮮餐廳吃飯篇 獲取財產上利益之案例- A於擔任鄉長期間,明知其配偶B為海鮮餐廳負責人,仍經常前往該餐聽召開鄉務會議,會後用餐並以鄉公所公費報帳。 監察院:A明知配偶B為餐廳負責人(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而未為,仍容許其服務之鄉公所至該餐廳消費,總金額39萬餘元,使配偶B獲取財產上利益。
叁、「實務重要裁罰案例」介紹 獲取非財產上利益之案例- 約僱人員篇 A於擔任某機關首長時,僱用其「弟媳」 B為約僱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遭法務部 依法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B職務屬於一年一聘之約僱人員 關係人-二親等內親屬 A仍核批續僱B擔任該機關約僱人員之行為,已使B獲取相類於任用之非財產上利益,顯與該首長之職務有利益上衝突。
叁、「實務重要裁罰案例」介紹 獲取非財產上利益之案例-學校助教篇 屏東某公立國中前校長A,先後聘其兒子、女兒擔任學校上網班及英語班臨時課程之助教,並編有預算,俟知悉可能違反法令而未領薪津,仍因其行為已使其子女取得「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共處以200萬元罰鍰。
叁、「實務重要裁罰案例」介紹 獲取財產上利益之案例- 採購花盆景篇 本部公路總局某區監理所資訊室主任呂員前於擔任秘書室主任期間(於93年7月16日調任該所資訊室主任),向其具有二親等姻親關係之負責人採購鮮花、盆景,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等情… 因本案當事人刻正上訴中
肆、「常見問題與解答」介紹 Q1、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其 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迴避? 答:可繼續僱用,但於原聘僱期滿後,再行聘僱 時,仍應迴避。因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 聘僱,仍屬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人事措施」 之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 許。 (94年5月31日法政決字第0940018949號)
肆、「常見問題與解答」介紹 Q2、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 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本法? 答:是。因其亦屬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 人事權運用之範圍,是若機關首長僱用其二 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該僱用 行為核屬依法應迴避之範疇。 (92年9月25日法政決字第0921116440號)
肆、「常見問題與解答」介紹 Q3、地方機關新任首長就職後,發現就職前 該機關某工程招標案得標廠商之負責 人,竟係該新任首長之胞兄,此是否觸 犯本法規定? 答:針對新任首長就職前之招標案,即使新首長 胞兄擔任負責人之廠商得標或締結契約,並 非本法所禁止。但新任首長就職後,就該項 契約之履行(如驗收、付工程款等),此部 分新任首長應行迴避。 (95年3月21日法政決字第09500071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