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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主讲:荣国权. 经济法概述 ●教学目的: 1 、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 、掌握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教学重点与难点: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 ●教学方法与手段:历史比较分析方法,借助多媒体讲授。 ●问题: 1 、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是什么? 2 、 近现代西方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是什么 ? 3 、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如何?(从历史和逻辑两个角度分析) 4 、试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参见教材第 45 至 50 页). ● 阅读参考资料 1 、 《 外国法制史 》 由嵘,北大, 1995 年,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发展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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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主讲:荣国权
经济法概述 • ●教学目的: • 1、了解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2、掌握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 ●教学重点与难点: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 • ●教学方法与手段:历史比较分析方法,借助多媒体讲授。 • ●问题: • 1、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是什么? • 2、 近现代西方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是什么 ? • 3、市场经济与法的关系如何?(从历史和逻辑两个角度分析) • 4、试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参见教材第45至50页)
●阅读参考资料 • 1、《外国法制史》由嵘,北大,1995年,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发展一章 • 2、《现代经济法入门》(日)丹宗昭信等,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现代经济法总论一章) • 3、《外国经济法理论资料类编》宋维义等,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至29页。 • 4、教材第一章 。 • 5、《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展望》王艳林,见《经济法论从》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同时见教材序言第2至3页。
经济法分析 • 一、法律部门划分与经济法 • 1、大陆法系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主要依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及手段)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单元,其中经济法被认为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 2、经济法部门形成的概括分析:近代民法上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是一种抽象的人格平等,而事实上存在着不平等。因为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之间产生一种无形的经济支配关系,如生产者(经营者)对消费者,企业主(雇主)对劳动者(雇工),垄断企业、大公司对中小企业等,只从人格平等的意义上讲身份平等已无法满足社会进步的要求。社会矛盾的积累、社会问题的暴露促使20世纪的民法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角度进行利益平衡,从而使得新的身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具体表现为:(1)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2)从一体保护到弱者保护;(3)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4)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5)从个人本位到个人与社会相协调本位。具体表现为:(1)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2)从一体保护到弱者保护;(3)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4)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5)从个人本位到个人与社会相协调本位。 • 相应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业政策法、宏观调控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相继出现。 • 3、经济法的定义: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的两大特征表现为经济性和规制性。前者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后者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地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二、市场经济与法、经济法 • 1、市场经济: • 含义:是指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实行宏观调控和具有计划性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属性。 • (2)特征: • ①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 • ②统一、开放的市场运行体系,如生产资料、消费资料、金融、劳动力、技术、信息、房地产等市场,各种要素自由流动,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 ③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 ④完备、成熟的法律度体系。
(3)多角度认识市场经济: • 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市场经济:活跃、丰富的资本运动是罪恶的根源。 • 实证经济学:a微观经济学:家庭厂商价格机制看不见的手 • b宏观经济学:总供给总需求社会整体资源总量看得见的手 • ③制度经济学:将制度视为经济增长的第四大支柱(传统的三大支柱为技术、偏好、天赋要素)不同的经济制度导致不同的经济增长结果制度成为一种要素投入
2、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 (1)自由市场经济与民商法律制度: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标志(更早的渊源为古代罗马法) • (2)自由市场经济的缺陷: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经济周期性衰退 • (3)垄断经济的出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法则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制度法律与经济思想形成了经济法的制度依据与思想来源 • (4)法律制度供给与需求:现行法律体制的塑造与修补越来越依据市场经济的需求与规律,市场经济逐渐成为一种法制经济。
三、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历史分析 • 经济统制性质的法: • 20世纪初由于战备、战争和限制经济过度自由的需要而产生。如美国的克莱顿法(1914)和联邦交易委员会法(1914),德国1910年的钾矿业法(1919年对加和煤炭工业实行了社会化)1923年制定了《经济力滥用防止法》,再如日本,为了弥补后进帝国主义国家集积起来的再生产结构的脆弱性而制定的经济政策立法(一系列垄断资本救济和扶助立法),具有法的政策化、行政处分化等国家主义的即战前特殊的现代化的性质,1918年颁布了《军需工业动员法》
经济危机对策性质的法: • 为对付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而产生。1933年就任总统的罗斯福使政府积极介入经济,于1933年6月制定了以两年为期限的全国产业复兴法,规定了每个产业的公共竞争规约(第三条),成为规制未加入卡特尔、托拉斯组织的同业者的规范。逐渐出现了对公共事业(运输、通讯、金融等)部门直接进行统制的倾向。1935年把州际通商委员会(1887年成立,规制铁路运输)的规制扩大到汽车,并于1938年和1940年分别设立了航空运输方面的民间航空委员会(CAB)和海上运输方面的联邦海事委员会(FMB)。同时,在电力和煤气方面于1920年成立了联邦动力委员会(FPC),广播和电讯电话方面于1934年成立了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金融方面也成立了联邦储备局(FRB)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
德国的经济力滥用防止法,经过1930年、1932年及1933年的修改,规制内容作了若干变动,在努力加强卡特尔的同时,规制卡特尔的权力实际上从卡特尔法院转移到了经济部长手中。1933年纳粹执政,制定了强制卡特尔法,扶助和强制卡特尔的建立,积极利用卡特尔来统一市场。德国的经济力滥用防止法,经过1930年、1932年及1933年的修改,规制内容作了若干变动,在努力加强卡特尔的同时,规制卡特尔的权力实际上从卡特尔法院转移到了经济部长手中。1933年纳粹执政,制定了强制卡特尔法,扶助和强制卡特尔的建立,积极利用卡特尔来统一市场。 • 日本1931年制定的《重要产业统制法》,通过公益的名义,变成了强行干预“私人自治”的东西。1938年制定了《国家总动员法》,成为根据国家主义的法原理而全面扼杀“私人制度”的法制度。该法规对物资、资金、事业、物价直至劳动进行广泛而无限制的统制,从而用国家统制取代了作为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总体媒介的“私人自治”。
3、经济复兴法:以危机后(如美国)或二战后(欧、日等)的经济复兴和发展等缘由而出现。1941年的垄断调查报告使垄断禁止法在运用上不仅取缔企业在市场上的不当行为,而且以改善市场结构、使其成为竞争结构为目的,积极组织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加强了对合并、卡特尔、流通等的规制,直到80年代前后。 3、经济复兴法:以危机后(如美国)或二战后(欧、日等)的经济复兴和发展等缘由而出现。1941年的垄断调查报告使垄断禁止法在运用上不仅取缔企业在市场上的不当行为,而且以改善市场结构、使其成为竞争结构为目的,积极组织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加强了对合并、卡特尔、流通等的规制,直到80年代前后。 • 二战后,英法美占领区的德国颁布了《反卡特尔法》和《德国经济力过度集中排除令》,对卡特尔和康采恩实行禁止,并且根据特别的军事指令,对煤炭、钢铁、化学、银行、电影等部门的大企业进行了分割。1957年通过了竞争限制禁止法。社会民主党1958年以来虽然主张国家管理经济,但认为这种管理应该最大限度的尊重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和事业者的事业自由,并且还必须是有效率的。因此依靠竞争的经济管理是最适当的。只是在必要的不得已的情况下国家才直接介入经济。
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过度集中力排除法》,1948年事业者团体法(禁止卡特尔和辛迪加以及生产和分配的统制),1946年《商工协同组合法》(把统制组合转变为以自由和民主为基础的协同组合,1949年《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排除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配等。)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过度集中力排除法》,1948年事业者团体法(禁止卡特尔和辛迪加以及生产和分配的统制),1946年《商工协同组合法》(把统制组合转变为以自由和民主为基础的协同组合,1949年《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排除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支配等。) • 总结:“建立在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等市民法体系上的各种法律制度,直到今天仍有着基本的意义。但是,经济法正如反复叙述的那样,它是把现代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垄断,各种市场竞争机能的障碍以及所产生的经济从属关系作为基础,并由从属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方面提出社会法权利的主张和与此相适应的国家各种行政的法律的活动或者本身(特别是纠纷当时者间)解决形形色色的纠纷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丹宗昭信
第二节 经济法的性质 • 性质: • 具有社会法性质,既不属于传统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国家在实现公共目的的场合,必须把应受保护或规制的私人集团作为特定的法律主体。为此,就必须用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的集团(劳动者、中小企业、消费者等)来代替想带司法上抽象的“人”以这些具体的人作为具体的人作为法律主体,构成或保护这些法律主体的实在法。 • 教材“经济法的定义”一节对经济法性质的描述是一种过于笼统的说法,并不能反映部门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性质。
体系: • 1、日本学术界的构造: • (1)经济秩序法(垄断禁止法):私人垄断的禁止、禁止不正当交易的限制、企业集中规制、垄断状态的规制、禁止不正当交易方法 • (2)经济规制法: • 经济组织法:A)企业存在(或事先开设)的规制 • B)企业构成的规制——关于资本的规制、关于设备的规制、实现合理化的规制、关于垄断形成的规制、进入规制、部门调整法、产业构造法、国家管理法、特殊企业形态法 • 经济活动法:——资金和金融的规制、物资的规制、物价的规制、贸易和兑汇的规制、关于资源的规制、保护消费者和实现权利的规制 • 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
2、教材的构造: • 市场主体法: • 企业组织管理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三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乡镇企业法 • 市场管理法: •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拍卖法、证券监管法 • 宏观调控法: • 计划法、投资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社会扶贫法、 • 劳动法
3、《经济法概论》(全国自考统编教材张守文)的体系:3、《经济法概论》(全国自考统编教材张守文)的体系: • 宏观调控法:①财税调控法:财政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 ②金融调控法:金融体制法和金融市场调控法 • ③计划调控法:计划体制法和计划协调法 • 市场规制法:①反垄断法: •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 • ③消费者保护法:
体系形成的依据——调整对象 • (1)宏观调控关系:①财税调控关系:财政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 ②金融调控关系:金融体制法和金融市场调控法 • ③计划调控关系:计划体制法和计划协调法 • (2)市场规制关系:①反垄断关系: • ②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 ③消费者保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