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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學院發展趨勢. 主講人:賴來焜院長. 一、一連串值得注意社會事件:. 玻璃娃娃事件:司法人具有人間性與柔軟思維? 考試委員張先生命題「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風波:僵硬的法條與意識型態如何突破? 查賄冠軍徐維嶽檢察官索賄聲押:法學教育與法曹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養成訓練間關係? 陳總統宣布「在位一天絕不承認大陸學歷」及「一萬場憲法改革說明會」。. 二、法學專業教育改革的問題歸納:. 法學教育的目的為何:主要主題在於法學教育與國家機關,尤其以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用人政策。 在台灣與日本的「考試領導教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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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學院發展趨勢 主講人:賴來焜院長
一、一連串值得注意社會事件: • 玻璃娃娃事件:司法人具有人間性與柔軟思維? • 考試委員張先生命題「律師性格與國家領導」風波:僵硬的法條與意識型態如何突破? • 查賄冠軍徐維嶽檢察官索賄聲押:法學教育與法曹人員(法官、檢察官、律師)養成訓練間關係? • 陳總統宣布「在位一天絕不承認大陸學歷」及「一萬場憲法改革說明會」。
二、法學專業教育改革的問題歸納: • 法學教育的目的為何:主要主題在於法學教育與國家機關,尤其以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用人政策。 • 在台灣與日本的「考試領導教學」問題。 • 法律教育的課程內容:談各大學法學教育的課程內容應該如何。
法學教育改革的可能方向:例如學士後法學教育的發展可能、國家考試的改變、法學教育課程的變化等問題。法學教育改革的可能方向:例如學士後法學教育的發展可能、國家考試的改變、法學教育課程的變化等問題。 法律人在職進修教育問題:包括碩士在職專班、法官與律師的再教育與訓練等教育問題。 其他國家法律教育情形與近年來的改革狀況。
三、最近(參與)關於(台灣)法學教育的討論三、最近(參與)關於(台灣)法學教育的討論 • 二○○三年三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與台大法學基金會《法學教育改革學術研討會》 • 二○○三年政治大學《司法官、律師考試試題分析專案研究報告》 • 二○○四年山西大學《兩岸大學法學教育的新走向》
二○○五年三月東吳大學法學院、光華教育基金會《建院九十週年慶─法學教育學術研討會:歷史傳承與前瞻發展》二○○五年三月東吳大學法學院、光華教育基金會《建院九十週年慶─法學教育學術研討會:歷史傳承與前瞻發展》 二○○五年九月中國組委會秘書處《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第二十主題:新世紀的法學教育與續職法律教育。
二○○五年5月起台灣大學接受教育部,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託《法學教育改革:反思與展望》,推動法學教育改革整體推動計畫之研究。二○○五年5月起台灣大學接受教育部,國家科學委員會委託《法學教育改革:反思與展望》,推動法學教育改革整體推動計畫之研究。 1.5月至7月中:「法學教育改革與現代化專 案小組」。 2.8月至9月初:法律教育改革巡迴座談會。 3.9月16日及17日《法學教育改革:反思與展 望國際研討會》。
貳、主要國家法學教育之近況與發展 • 美國:Law School (一)概述
一般大學之學士 LSAT (法律入學測驗) J.D. (Juries Doctor) LL.M. (Master of Laws)J.S.M.或M.C.L. J.S.D.或D.J.S.(Doctor of the Juridical Science) 亦有少數學校授與Ph.D. in Law或D.C.L. 非美藉學生擬在美國執業律師學生偶有回流 非美籍學生就讀須當地國法學院(廣義)畢業並經TOLEF考試申請入學
(二)修業年限、課程與教學方法 • 無類似我國教育部高教司之教育行政機關,監督各高等教育機構,故無統一編制必修課程。各州律師考試規定,影響各校法學院課程之安排至大。
J.D.通常為三年學分約九十個學分,多數學校不需撰寫畢業論文,但多要求三年級學生選修一科「獨立研究」(independent research),以證明有獨立研究之能力。一年級約三十個學分必修課採大班教學;每班採大班教學,少則五、六十人,多則二、三百名,通常以一百五十名左右,採蘇格拉底式教學法(Socratic Method)的案例討論;二、三年級除「法律倫理」(Legal Ethics)與「法律人之職業責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等為必修課外,其餘皆選修科目,一則為發展各校自己之特色,二則學生據個人志趣與生涯規劃,選擇所修課程。上課方式採小班討論式(Seminar),部分採大班講授(Lecture),或蘇格拉底問答式教學。
LL.M.或M.C.L.:通常為一年,亦有一年半或二年,通常修課二十學分,常與J.D班學生共同上課,大多要求寫碩士論文,但有學校例外規定。LL.M.或M.C.L.:通常為一年,亦有一年半或二年,通常修課二十學分,常與J.D班學生共同上課,大多要求寫碩士論文,但有學校例外規定。 J.S.D.與Ph.D.等,修與博士論文有關之課程,其學分數,各校規定不一,以撰寫博士論文為主要工作。
二、德國法學教育 • (一)概述
一般高中畢業生 學力測驗 第一次法律國家考試或稱畢業考取得大學畢業【我國認列為碩士學位】 2年實習階段 (需實習後始得參加第二次試) 第二次法律國家考試 (及格得擔任公證人、司法官與律師等) 僅有二次參與應試機會
(二)德國法學教育改革 • 德國法學教育的法制基礎在聯邦是以法官法規定,且各邦再根據法官法加以規定。但因近來德國在進行法學教育改革,主要根據係以德國國會2002年7月1日通過之『法學教育改革法』 ,該法2003年7月1日開始生效。
(2)教育目標 目前依舊係以接受法律教育的人能夠具有擔任法官的能力為主,但亦因現在社會變遷與整體需求逐漸轉向為要在培育出優秀律師或法律諮詢、法律形成之法律人具公務員之司法人員。
(3)法學教育的時間 過去德國規定法學教育至少要三年半,但此次改革:求學時間原則上為四年,但時間可以縮短,只要學生已取得參加大學重點領域考試及國家必考科目考試所需成績。
(三)課程結構、規劃與內容 • 基礎的講授課(Vorlesung):通常為基礎必修課程,為核心科目,採大班教學。 • 研討課(Seminar):限於進階者,大都是選修課,與我國專題報告或專題研究課程實施方法相類似。 • 案例研習課(Übung):讓學生思考案例並做解答 。 • 實習課程:需至規定單位實習三個月。
三、日本二○○四年法科大學院 • 一百三十年前:日本建立近代國家時導入西歐式司法制度及二次世界大戰後隨國家體制之改革之司法制度改革。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之設置 • 成員十三位委員:法曹至少三位,且非現職人員,而係已退職者;法律專家只有全體半數以下之六名,其他經濟產業界大企業團體關係人一名,中小企業一名,勞動界一名,消費者團體一名;法律以外之專家學者二名,文化界一名。 • 被付託之使命:「確立二十一世紀日本社會之司法應發揮之角色,調查及審議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基盤之必要基本措施」。
改革三大架構: 一、建立符合國民期待之司法制度(制度基盤之 整備:制度本身成為易於使用,因應各種國 民需求,且迅速有效的制度)。 二、協助司法之法曹制度改革(人的基盤備:實 際執行者法曹(法律家),為人的基盤之充 實擴充法曹之質量,使法曹成為親近且有信 賴感)。 三、確立司法之國民基礎:國民之司法參與。
法曹改革背景:「若與外國比較,日本既存的法曹養成制度,有兩大特色:法曹改革背景:「若與外國比較,日本既存的法曹養成制度,有兩大特色: (一)在大學法學部等教育機構上,並未將接受 法學教育當作取得法曹資格之要件,只要 司法考試合格者,即成為法曹。 (二)與司法考試之參加人相較,合格者人數相 當有限。
改革審議會提出法科大學院之具體內容與應遵行之原則改革審議會提出法科大學院之具體內容與應遵行之原則 (1)修業年限:原則上為三年制。 (2)為確保多元性,招收來自於不同學科領 域以及有實務工作經驗的學生。 (3)小班制,廣泛採用互動討論方式,以加強 批判分析的技巧、創造性與辯護的技巧。 (4)連結理論與實務,而要僱用豐富法律執業 經驗的人仕為教師。
(5)提供周到的教育使多數的畢業生順利通過(5)提供周到的教育使多數的畢業生順利通過 三合一考試(至二○一年以前達到三千人 ),使學生致力對法律學院的課業下功夫 。 (6)組織章程的標準、持續由第三者鑑定的制 度,和其他責任機制以確保法學院的品 質。 (7)對學生嚴格評分與評價,以確保學生認真 求學並成功完成學業。
(四)韓國法學教育 • 二○○八年亦將開始施行其法學教育之重大改革。
四、中國大陸法學教育之現況與改革 (一)法律碩士(大法律碩士班)與法學碩士 (二)三合一考試 (三)博士導師制度 (四)法學院改制(國內法法學院、國際法法學 院)
參、台灣法學教育之現況與改革 • 一、台灣法學教育之現況 (一)法律系的新生缺乏對於社會生活的瞭 解,且對於台灣法律制度是陌生。 (二)台灣法律專業教育的內涵中,停留在 教科書法學與外國法介紹為重要內 涵。 (三)國家考試的低錄取率,使得法律系學 生受困於國家考試而無法脫身。
1.你覺得念法律將來最主要的規劃是什麼(單選)1.你覺得念法律將來最主要的規劃是什麼(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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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專業國家考試的考試科目影響著 法學專業教育的內涵 (五)現行法律系分組分系制度不妥 因教育部及學校「一系組増配四 員一工」,致各大學為增加教職員額, 相應產生分組分系現象,剛進入法律系 因填志願而決定系、組,形成對學習動 機與成就感造成阻礙。
二、台灣法學教育之新發展 (一)法學教育學制的演變 (二)國家考試制度之改革思考 (三)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應朝多元發展之方向 (四)師資多元與課程安排之再思考:法學教育師 資的多元化、法學教育的內涵應更多元寬廣 ,法學教育的課程應與實務結合,課程設計 應考量法律的整體性並有初階、進階等課程 的設計。
肆、結語 請參閱聯合報94年9月13日A15民意論壇之(法學教授對不起社會)一文。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