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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 102 年 10 月份局務月報. 時間 :102 年 10 月 29 日 9 時 地點 : 本局三樓 307 會議室. 會議程序表. 頒 獎. ● 中秋佳節分隊值勤拒受餽贈案 一、壽豐分隊隊員饒志奇。 二、新秀分隊隊員周光輝、陳建旭、 分隊長朱哲明。.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災害預防科業務報告 消防安全檢查 (1/2). 一、請各分隊主管督促安全檢查承辦人,有關業 者已上安管系統實施檢修申報網路申報場所 ,分隊應先行上安管系統點選受理申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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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消防局102年10月份局務月報 時間:102年10月29日9時 地點:本局三樓307會議室
頒 獎 ●中秋佳節分隊值勤拒受餽贈案 一、壽豐分隊隊員饒志奇。 二、新秀分隊隊員周光輝、陳建旭、 分隊長朱哲明。
災害預防科業務報告消防安全檢查(1/2) 一、請各分隊主管督促安全檢查承辦人,有關業 者已上安管系統實施檢修申報網路申報場所 ,分隊應先行上安管系統點選受理申報,才 不會造成重複申報案件,而變成網路申報為 無效情形,另內政部消防署最新評核標準規 定本年度網路申報家數達應辦理檢修申報場 所家數80%以上。
消防安全檢查(2/2) 二、年底將近,請各分隊安檢人員應特別注意,轄 區內尚未檢修申報場所,應儘速催促場所申報 ,如已申報場所應速前往複查,因內政部消防 署規定每年1月10日前統計各縣市轄區申報率 及複查率應達95%以上。近安管系統上顯示已 到分隊檢修申報場所而逾期尚未前往複查及檢 查不合格已逾期尚未前往複查場所比率偏高, 請各分隊儘速前往複查,以維護公共安全。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1/3) 一、本局103年度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已 實施,請各分隊承辦人自103年1月起,每週 五上午12時前將訪視結果彙整表寄至本局承 辦人信箱,及於每月5日前將居家訪視成果 調查表寄至本局承辦人信箱俾利彙整。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2/3) 二、請本局各分隊依據「本局103年度防範一氧 化碳中毒執行計畫」將當月申請熱水器補助 案件相關資料,於次月5日前送至本局業務 科彙整,俾利辦理經費核銷以申請經費補助 。
危險物品管理與爆竹煙火(3/3) 三、本局102年下半年消防安全實務講習訓練已於10月 2、3日辦理完畢,請各分隊危險物品業務承辦人 依上課內容,建置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營運資料 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辦理危險物品相關場所安 全管理作為,並依消防法令講解、違規案例介紹 內容執行實務查察取締,以利消防署評鑑各級消 防機關102年度消防工作時爭取佳績。
防火宣導與防火管理(1/1) 一、請各分隊督促尚未完成驗證之大型醫院及觀 光旅館儘速安排演練預定日期,並將提報表 及預定行程表函送本局知悉,另針對上述場 所要求檢送消防防護計畫書函報本局核備。
災害搶救科業務報告 一、請各分隊於核銷5000元以上之發票時需檢附 該商家之存簿正面影本,俾利匯款。 二、請各分隊加速進行轄內狹小巷弄之搶救演練 ,務必於11月底前將轄內各狹小巷弄處所演 練完畢。 三、請各分隊同仁受訓結束核銷差旅費時,需檢 附訓練公文,並檢視核銷日期是否含括於公 假期程內。
四、承上,本局本年度於防溺期間(6月中-9月中)補助各防溺站15000元,請尚未辦理核銷之四、承上,本局本年度於防溺期間(6月中-9月中)補助各防溺站15000元,請尚未辦理核銷之 分隊檢附相關憑證及出勤資料,以利核銷進行 ,如同一個防溺站有兩個分隊則每分隊可核銷 7500元。 五、102年7月份水源查察部分,新秀分隊林經堯、 陳建旭未落實上網填報消防水源責任區查察結 果,請上述分隊主管加強督導。
緊急救護科業務報告 一、業務抽查 尚未繳交CPR宣導成果表: 和平、北埔、美崙、花蓮分隊。 其餘分隊皆按時繳交,請以上分隊 儘速繳交。 16
二、優良事蹟 9月份心肺功能停止急救成功: 光復分隊隊員李方傑、何尹慧生 特提月報表揚以資鼓勵。
三、業務提示 (一)本科預定11月30日辦理本局102年度緊急救 護宣導比賽暨鳳凰志工救護研討會,並辦理 鳳凰志工大隊及分隊幹部敦聘典禮,請各分 隊鳳凰志工派員參加。 (二)為便利民眾申請救護紀錄表(三聯單),請各 分隊至本局網站下載格式(如圖) 1.請附上申請人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2.申請人非本人或直系親屬(如保險公司),另 具委託書一份。 18
三、業務提示(續) (三)監察院調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品質低落、 人力不足、專業素質欠佳,及審議過程倉 促、草率,弊端叢生,各分隊提供救護車 錄影設備影像注意事項: 1.必須為警察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列入公務電話紀錄(機關、職稱、姓名、事 由)。 3.報備:指揮科(指揮)、救護科(業務)、 大隊長(主官)。 4.請同仁加強救護車內救護作為。
經統計102年上半年度(1-6月份)各分隊推展 火災調查科業務出力有功人員之敘獎次數: • 獲記嘉獎1次者,計有14人次。 • 1次獲記優績2次者,計有9人次。
救災救護指揮科業務報告 一、統計9/23-10/20,本局受理火災案件計55件,經 查均符合白天60秒、夜間90秒出勤時間規定,請 各分隊持續落實積極出勤搶救,以減少損失或防 止災害發生。 二、檢附各分隊執行102年8月與9月份各項災害數據 分析表(附件如下頁)。
三、各分隊102年8月及9月份數據分析 (一)救護:9月份救護案件較上月減少(1570件→ 1812件);以玉里、美崙等分隊增加較多; 吉安、花蓮等分隊明顯減少。 (二)火警:9月份火警案件較上月減少(121件→101 件);案件以雜草廢棄物火警為多。 (三)為民服務:9月份較上月明顯減少(858件→827 件)以新秀、美崙等分隊增加較多;吉安、壽豐 等分隊數量減少。 (四)分隊每人執行案件數:美崙分隊較上月增加2次 為最多,吉安分隊較上月減少20次。
四、彙整歷年(99~101年)11月份火警、救護、為民服 務平均件數統計數據供各分隊勤務規劃參考。 (一)火警: 11月份49件,較10月份71件減少21件,減少 30.19%,較多時段為17-18時,案件以雜 草、廢棄物及住宅為多。 (二)救護: 11月份1522件,較10月份1554件減少32件, 減少2.06%,較多時段為17-18時。 (三)為民服務: 11月份199件,較10月份402件減少203件, 減少50.46%,較多時段為10-11時。
人事室業務報告 一、各單位替代役男管理請依照「內政部替代役消 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辦理,落實執行勤前 教育、勤務編排分配、填寫生活週誌、服勤評 量及外出管制登記等。各單位主管應善盡管理 及督導之責,疏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 法)者,應連帶處分。 二、請各單位主管請轉知尚未完成本年度國民旅遊 卡休假補助申請同仁,利用時間安排休假刷卡 消費,儘快於年底前申請補助費。
會計室業務報告 一、依據縣府財政處102年4月25日公告: (一)警消人員加班費及結婚、生育、喪葬補助 費於每月20日發放。 (二)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按季發放(3/20、6/20 、9/20、12/20)。 二、為免延誤請款時間,請分隊同仁將上揭事項請 領單據於次月5日前送達人事室,俾利辦理支付 。
政令宣導-政風室 • 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 還涉侵占遺失物案 • 壹、違法(紀)事實 一、102年○月○日8時59分○○市○○區○○街○ ○巷○○號火警,○○消防分隊出動進行救災 ,市民○小姐於102年○月○日約20時15分許 致電○○分隊表示:其小女兒○○○於逃生時 遺落紅包約5、6只,現場有圍觀民眾指稱紅包 係由鄰居及消防人員拾獲,並有目擊者指稱: 鄰居拾獲之紅包已現場交予消防人員,希望○ ○消防分隊拾獲紅包之消防人員能將紅包歸還 。
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 還涉侵占遺失物案 ‧壹、違法(紀)事實 二、○○分隊接獲報案後,隨即展開內部調查, 針對當日參與救災同仁逐一查詢,並讓各員 撰寫「參與搶救無拾獲紅包」之書面切結書 ,計參與救災隊員○○○等10名人員均簽名 確認,無人拾獲紅包之情事。
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 還涉侵占遺失物案 • 貳、查證過程 一、本案經調閱各參與搶救單位行車紀錄器,發 現○○分隊○車攝錄於火場正面道路,確實 有遺落之紅包4只;另查○○特搜中隊○車所 攝錄影像,發現○○分隊隊員○○○於火場 有拾獲紅包之情事屬實。 二、經約談○員,告知已被特搜中隊○車攝錄影 像之事實經過,要求坦承、改過並立即歸還 紅包。
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 還涉侵占遺失物案 • 貳、查證過程 三、○月○日中午12時許,由中隊幹部○○○陪 同○員前往○小姐住處歸還紅包並表示歉意 ,○員歸還紅包數量1只,金額新臺幣(以 下同)1,000元整。 四、○月○日15時30分許,中隊幹部○○○撥打 ○小姐之小女兒○○○手機表示:當日深受 驚嚇,未記得所攜紅包總數,事後返家清理 火場發現2只紅包,加上消防人員歸還之紅 包,金額大致無誤,不願再追究,且希○○ 消防局勿再調查而打擾當事人。
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還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還 涉侵占遺失物案 • 參、懲處結果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地檢署起訴犯罪事實為:○員於102年 ○月○日8時59分執行救災任務時,將拾獲 受災戶之紅包,據為己有,觸犯刑法侵占 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因其為公務員 ,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上開罪名, 爰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134條公 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最高可罰2萬 2,500元。 (二)臺灣○○地方法院於102年○月○日判決量 處罰金1萬元,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一日 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全案仍可上訴。
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還案例一-○○○消防局隊員○○○撿拾火場紅包未還 涉侵占遺失物案 • 參、懲處結果 二、行政責任部分 ○○消防局於102年○月○日102年度第○次考 績會決議,將○員以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 損害公務人員聲譽,記一大過處分。 • 肆、檢討與分析 身為公務員即應知法、守法不逾法紀,除平時 執行公務應恪守相關規定外,並應積極建立正 確道德、價值觀,古有明訓:君子愛財取之有 道,舉頭三尺有神明,非屬自己該得之財物, 千萬莫取,俾以消防機關良好形象之建立。
案例二-消防小隊長竊油 隊員裝機蒐證 • 壹、違法(紀)事實 一、○○消防局配發兩台「圓盤切割器」(每台單 價新台幣5萬4000元)予所屬○○分隊,該分隊 小隊長余○○竟將其中一台帶回自家使用,經 接獲檢舉前往盤點,查獲犯行。 二、另該分隊獲配發救生艇、水上摩托車等救災器 材使用的95無鉛汽油,以油桶置於分隊油庫備 用,余姓小隊長竟利用休假日,以個人的廂型 車將油桶載回供自己使用,再將空桶放回油庫 ,前後共侵占價值約11萬7387元的公有油料。 經分隊部分成員察覺用油量異常,集資裝置攝 影機蒐證,始發現被告竊取油料行為,案由政 風單位報請檢調偵辦。
案例二-消防小隊長竊油 隊員裝機蒐證 • 貳、涉及刑事責任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 參、涉及行政責任 一、依據公務員人員考績法規定最重可一次記二大 過予以免職處分。 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最重可予以撤職處分。
花蓮縣消防局102年度10月份督導報告 報告單位:救災救護指揮科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