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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 二 ○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签订 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 二、 所得税 三、 奖酬金提取 四、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增值税. 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 、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9〕27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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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及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 技术合同 • 技术合同的签订 • 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营业税 二、所得税 三、奖酬金提取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增值税 技术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64号) •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包括武汉在内的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 3、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 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居民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 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所得税 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奖酬金提取 1、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奖酬金提取 2、《合同法》第326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第23条规定: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资金,奖励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该办法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五、增值税 1、《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通知》 (财税[2005]165号):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此条款针对软件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受托方的,不能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
增值税 3、《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发生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以及科技知识、信息、经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中。
技术合同是复杂的交易行为 ★标的是知识形态的商品和技术密集的服务 ☆不只是围绕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突出表现在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由谁享有、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权益分享
技术合同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我国公民+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 法 人:是指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
技术合同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研究开发”,是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完成新的技术方案的活动,包括探索新发现,创造新发明,完成新设计,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设计新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的活动。 对技术开发合同一方面应要求合同标的具有创新成分和技术进步特征,另一方面对合同标的在技术创新上的要求又只能是相对的
技术开发合同 “新” :要求合同标的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不要求必须是世界新颖、国内首创或者在行业、地区排名第一。一方当事人根据生产实践的需求提出课题,另一方愿意承担研究开发工作,二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应认定这为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标的:当事人之间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合同内容表现为科技创新。 不包括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对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下列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实施产业化,包括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无技术创新内容的扩大试验或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项目订立的合同,不按技术开发合同处理。 (2)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总体技术改造、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技术创新内容和科技产业化目标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下列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改造项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单纯的测绘、仿制不属于技术开发;但确属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新的研究开发的,在其原有设备、技术基础上有新的技术进步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对应用软件复制、仿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下列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就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的单项课题或者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项目,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明确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但项目内容为一般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的课题除外。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培育,包括发现野生品种进行后续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但单纯进行新品种的试验试种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以下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上述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3)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技术开发合同 说明: 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属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 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
技术转让合同 标的:订立技术合同时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包括已经拥有工业产权的发明创造或有效拥有和控制的技术秘密。是合同约定的现有的、特定的技术成果,合同内容表现为技术转移。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转让合同 以下几种合同可以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1、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2、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3、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标的应该是一项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是一个笼统的项目名称、单纯的信息和若干数据,而应是构成一个具有实用价值的,内容详细的技术方案。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技术秘密的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以及应当交付给对方的技术资料,包括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明确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技术转让合同 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几点说明: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秘密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5、仅仅只是许可方运用该项技术秘密为受让方完成项目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 技术秘密转让一定是技术的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许可方可以派人员做技术指导和培训。
技术转让合同 6、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同一实施地实施其拥有的技术秘密多次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即同一项技术秘密不能对同一个目标(技术秘密最终实施地)转让多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何地区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该技术秘密,但不应该有时间限制。一旦受让人掌握了该技术秘密,就可以永久使用下去,直到新的技术成果取代它为止。
三、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计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标的:咨询项目,依据合同提交的成果是对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技术咨询的工作应达到约定的科技水平,有相应的参考价值,其成果属于软科学研究范畴。
技术咨询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下列内容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4)技术成果和重大工程等的技术评估; (5)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6)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