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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 相关问题. 陈述人: 张 曦. Skeleton.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THC 之争始末 1 船方联合收费 —— 一石激起千层浪. 重点事件回放 ● 2002 年 12 月 30 日,交通部启动对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 THC )调查程序。 ● 2003 年 8 月,交通部组织举行调查 THC 的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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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相关问题 陈述人: 张 曦
THC之争始末1 船方联合收费——一石激起千层浪 • 重点事件回放 • ●2002年12月30日,交通部启动对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程序。 • ●2003年8月,交通部组织举行调查THC的公开听证会。 • ●2006年4月,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了《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简称《调查结论》),并要求6家班轮公会在公开媒体发布声明,并在交通部报备联系方式与联系人。同时,明确了6家班轮公会的处罚。
●2006年9月4日,交通部对6家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的40家成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总额为525万元人民币。●2006年9月4日,交通部对6家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的40家成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总额为525万元人民币。 • ●2007年3月12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 • ●2007年4月28日,针对4家运价协议组织在我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行为,交通部发布《关于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止了不规范的集体提价行为。 • ●2007年5月18日,依据《海运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交通部向ISAA和IRSA的18家成员公司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 ●2007年6月7日,交通部向ISAA和IRSA18家成员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违规提高码头作业费18家船公司受重罚
2001年12月,包含有中国航运企业在内的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会(FEFC)等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以运价协议的方式,在同一时间内宣布,于2002年1月起,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以同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此举使中国广大的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增加了支出,因此极力反对。2001年12月,包含有中国航运企业在内的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远东班轮公会(FEFC)等班轮公会和班轮公司,以运价协议的方式,在同一时间内宣布,于2002年1月起,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以同一标准收取码头作业费。此举使中国广大的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增加了支出,因此极力反对。
THC之争始末3 结果公布——船货两方冷暖自知 • 2002年12月开始,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展开调查。对船货双方提供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和认定,充分听取了船货双方的观点和意见,经过核查事实、收集证据、公开听证、咨询专家意见,依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最终公告了调查结论和决定。
一是承认班轮公司在装货港向发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做法是国际惯例,尽管国外付货人反对,但中国政府参照惯例允许;一是承认班轮公司在装货港向发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做法是国际惯例,尽管国外付货人反对,但中国政府参照惯例允许; • 二是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没有按有关规定依法向交通部备案,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调查机关给予告诫,禁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责令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修改通知或公告; • 三是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通过集体协议,以联合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宣布同时按相同的标准在我国收取码头作业费。由于这些通知或公告未声明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决定对各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客观上限制了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不利于班轮公司之间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THC的解读1 THC法律性质 • 何为THC 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码头作业费(交通运输部) 香港称其为货柜码头处理费,台湾则称为货柜场作业费,我国大陆则多称为码头作业费。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港口、码头、装卸公司向承运人收取的在装货港堆场接收出口的集装箱,进行堆存并将其搬运至船边的费用,以及在卸货港船边接收进口集装箱,将其搬运至堆场并堆存的费用。实际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此定义中所叙述的费用只是承运人向码头营运人(码头、港口、装卸公司等第三方)支付的集装箱码头装卸包干费,而不是承运人向货方收取的费用。
承运人为弥补其因运输集装箱货物而向码头营运人支付的集装箱码头装卸包午费而向货方收取的相应费用。因此,THC与集装箱码头装卸包干费相对应,其费用项目应包括集装箱货物在码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装卸、平移、吊上吊下费用以及相应的劳务费、设备使用费等各项杂费。
THC的法律性质 • 学界争鸣 THC既不同于海运费,也不同于附加费,而是应与海运费、附加费一并列入班轮公司运费价目表的一项独立的费用。 • 官方定性 码头作业费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长期性、稳定性 、附属性、相对独立性)
对THC的解读2 对THC收取是否合理的分析 • 费用收取本身的是否合理 支持/反对 1弥补承运人为运输货物而垫付的费用,维护船货双方合法权益? 2使国际运输合同与国际贸易合同相衔接? • 如何合理确定支付主体 谁付运费,谁付THC
对THC的解读3 相关立法经验借鉴及我国困境 • 香港、日本、欧盟 • 我国立法现状 《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 我国面临的困境 船方与货方利益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