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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品質保護暨噪音管制處. 報告內容. 壹、修正緣起 貳、修正重點 参、修正草案條文說明 肆、結論. 壹、修正緣起.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 89 年 12 月 27 日訂定發布,明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各條款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供主管機關遵循。 惟針對公私場所違規行為所得利益高於罰鍰額度上限者,僅以違規行為裁處無法達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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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品質保護暨噪音管制處
報告內容 • 壹、修正緣起 • 貳、修正重點 • 参、修正草案條文說明 • 肆、結論 2
壹、修正緣起 •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89年12月27日訂定發布,明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各條款之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供主管機關遵循。 • 惟針對公私場所違規行為所得利益高於罰鍰額度上限者,僅以違規行為裁處無法達嚇阻作用。 • 另針對改善期間不進行改善而仍有違規行為者,單以排放濃度做為惡化原則判定,有失公允,明定改善期限內未進行改善作為之裁處規定,以督促業者應積極改善,共同維護空氣品質。
貳、修正重點 • 落實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將違反本法義務所得利益,納入罰鍰額度計算之應審酌因素(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 增訂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於改善期間未進行污染改善時,主管機關得縮短原已核給之改善期限天數規定(新增條文第七條) 現況問題 規劃方向 引用「行政罰法」第四章規定,針對污染源可能之不當得利執行裁處 公私場所 不當利得 違法獲利 裁罰範圍 最高罰鍰:100萬 罰鍰額度 地方環保局 金額
参、修正草案條文說明 • 法源依據(第一條) • 適用對象(第二條) • 裁處罰鍰計算方式及原則(第三條) • 裁處罰鍰額度規定(第四條) • 按日連罰裁處方式(第五條) • 改善期間惡化裁處原則(第六條) • 發布施行日(第七條) • 附表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
参、修正草案條文說明 • 修正草案新增第6條條文說明 •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規定,於改善期間未切實依改善計畫進行污染改善及控管,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影響附近空氣品質者,得縮短原已核給之改善期限天數。 改善期間:90日 主管機關稽查結果認定符合本次修正草案第6條各項要件 違反日 第一次限期改善完成日 10日 40日
肆、結論 • 本次「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後,整體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制度將更明確、合理及公平。 • 後續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正草案發布事宜。
簡報結束 • 歡迎討論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 新增違反本法24條第2項規定裁罰準則規定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