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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 案例研討會. 台中教育大學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 羅明華. 個人簡介. 現任: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副教授 學歷: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博士 經歷: 苗栗縣、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苗栗縣性騷擾防治委員、婦權會委員 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 事件 通報 及處理流程. 教職員工 V.S. 學生 學生 V.S. 學生 學生 V.S. 社會人士 教職員工 V.S. 教職員工. 校園常見性平事件樣態. 校園性平事件適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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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案例研討會 台中教育大學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 羅明華
個人簡介 • 現任: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副教授 • 學歷: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博士 • 經歷: • 苗栗縣、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 苗栗縣性騷擾防治委員、婦權會委員 • 台中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處理流程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處理流程
教職員工 V.S. 學生 學生 V.S. 學生 學生 V.S. 社會人士 教職員工 V.S.教職員工 校園常見性平事件樣態
校園性平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受害與加害者皆為校園人士):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準則/教育部(局) 教職員工、職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局 加害人為校外人士: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社會局 性平法依身份別適用,而非地域別 5
校園性平事件之界定 • 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雙方當事人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 教師包含專兼任教師、代理或代課教師、教官護理教師、體育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他執行教學、研究或實習教師等。 • 職員、工友係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 • 學生係指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性平法之性騷擾定義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性平法第2條§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工法之性騷擾定義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
性騷法之性騷擾定義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性騷擾樣態 • 言語的騷擾 •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甚或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性吸引力。 • 肢體上騷擾 •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例如:擋住去路、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掀裙子、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官等)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 視覺的騷擾 •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例如:同學間以不登記遲到…等條件,要求別的同學與其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常見的有性賄賂和性脅迫兩種
校園性霸凌行為的定義 •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平法第2條§
校園性侵害行為的定義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平法第2條§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行為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7、228、229、332、334、348之罪。 •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 性猥褻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ㄧ切色慾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的性慾。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 221條:強制性交罪 • 224條:強制猥褻罪 • 225條:利用機會強制性侵或猥褻罪 • 227條:與幼年人性交罪 • 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 性平法所謂之性侵害範圍從合意性交至性猥褻行為皆包含在內
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簡稱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簡稱準則)
受理 (申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知悉者) 通報、移交 處置 調查 申復 與救濟 24小時通報 教育處、社會處通報 3日內移送 性平會受理 7日內移送 有管轄權學校受理 1.改變身份:解 聘、不續聘 2.獎懲:記過、 退學、留校察看 3.其他:心理治療 、性平教育、道歉….. 4.移送司法單位 5.追蹤輔導 校內申復:組審議小組 ,進行審議 校外救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育部、行政訴訟 性平法30條 防治準則15條、16條 、18條 性平法25、26、27條 防治準則25~30、33條、教師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性平法32、34條 防治準則31、32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防治法 性平會調查 或另調查小組 調查 期程2~4個月 性平法30、31、35條 防治準則21條、22條 、23條 性平法21、28條 防治準則10條、17條、20條
性平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流程 學校知悉後,瞭解案情,通知家長 由申請人(被害人、家長)/檢舉人(知悉者)向學務處提出申訴;職員工之性別事件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 填寫校內紙本通報單存查 高等中學以下學校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收件§防治法18條§ 申請者可以口頭、書面或電子方式提出申請 16
性平事件通報流程 • 學務處(教導處): • 24小時內進行法治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和行政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 • 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 通知校長、駐區督學 • 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 呈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擇日召開性平會 • 輔導室:啟動對當事人之輔導
性騷擾事件通報 • 含校內、校外、家庭內之性騷擾事件 • 法定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 兒少保護事件通報:知悉24小時內完成 • 行政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https://csrc.edu.tw/Main.mvc/IndexTemp • 乙級以上24小時完成通報,如有人員傷亡或媒體事件則列為甲級,請於2小時內完成通報
性侵害事件通報 • 含校內、校外、家庭內之性侵害與性猥褻事件 • 法定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 性侵害通報:知悉24小時內完成 • 行政通報:教育部校安系統https://csrc.edu.tw/Main.mvc/IndexTemp • 乙級以上24小時完成通報,如有人員傷亡或媒體事件則列為甲級,請於2小時內完成通報
性霸凌事件通報 • 判定事件樣態 • 係屬性騷擾或性侵害(性猥褻) • 霸凌是否成立 • 進行通報 • 法定通報 • 行政通報 • 性霸凌事件依霸凌案件進行列管
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 學校先召開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 判定是否為霸凌事件且涉及性霸凌 • 如涉及性霸凌,於3日內移送性平會 • 召開性平會議 • 霸凌小組須派一人至性平會報告案情 • 性平會針對案件討論後續調查與輔導處遇工作
性騷擾事件之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性騷擾事件之通報—衛生福利部關懷e起來通報網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校安通報系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校安通報系統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
相關通報法規與罰則 學校校長、教師、教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或相關法規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性平法21條第1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教育人員應立即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4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 )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性平法21條第2項§ 如有違反上述之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性平法36條第3項§ 違反兒少第53條第1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000~30000以下罰鍰 §兒少福利與權益法100條§ 如未依通報規定進行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性平法36條-1、 教師法14-1條§ 25
校安通報常見之問題 • 通報類型錯誤 • 性平法:生對生、師對生、生對師、職員對生、生對職員工… • 非屬性平法:家長對生、校外人士(陌生人、社區人士、社會人士)對生、親友對生、身分不詳… • 須釐清楚是否符合性平法所管轄之對象 • 事件等級 • 依校案事件通報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均為乙級事件,惟媒體事件或有死亡之虞者,則為甲級。 • 未能即時辨識性平事件、錯失24小時通報時機
性平事件受理之程序瑕疵 • 性平事件中受害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訴,學校「不受理」或認為調查結果不成立。 • 學校校長、教師、教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或相關法規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性平法21條第1項§ • 未成年之性侵害案件,其通報不受當事人個人意願影響,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知悉仍有通報之法定責任。學校可於法定通報單上註記受害人之意見或顧慮。 • 227事件宜依據「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項」辦理 • 家長如不願進入性平事件申請程序,則請家長提出表明不願提出性平法之申請調查(通知書)
性平事件移送流程 • 3日內送交性平會(秘書室)決議是否受理 • 呈報性平會主任委員(校長),擇日召開性平會 • 性工事件由人事室受理案件後,移請性平會調查處理,程序與性平事件相同 • 除29條第2項外,3日內移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 無不受理情形→決議受理 • 有不受理情形→決議不受理 • 加害人非本校師生,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件7個工作日內移送至行為人所在學校處理。§準則15條第1項§ • 20日內以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檢舉人是否受理 • 申請人/檢舉人得於20日內提出申復
性平事件調查階段 • 性平會(審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本事件 • 是→就本事件進行調查,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 否→不受理,敘明理由,通知檢舉人/申訴人 • 決定是否組調查小組 • 是→兩造說法不一致,另組三到五人調查小組 • 否→兩造說法一致,由性平會決議事件成立與否 • 撰寫調查報告 • 如組調查小組,由調查小組撰寫性平事件調查報告,性平會決議是否同意(事實認定/懲處建議) • 如未組調查小組,則由性平會進行決議,將會議決議內容形成調查報告 • 如未組調查小組仍須符合細則17條之調查結果報告
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流程 • 調查與處置: •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將性平調查報告提送學校→獎懲單位決定獎懲結果 • 教師: • 性侵害事件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性騷擾送交考績委員會/教評會/人評會懲處 • 學生:送交學生獎懲委員會懲處 • 申復:申請人或檢舉人接獲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 後續追蹤輔導:如加害人轉換學校,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者新任職的學校 • 教育部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14條第5項之要求,於102年3月11日發布「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已建置「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
受理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認定 • 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檢舉人(知悉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防治法10條§ • 當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防治法11條§ • 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防治法14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 • 5至21人,採任期制 • 校長為主任委員 • 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 可依專長進行分組如行政規劃組、課程教學組、諮商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 • 可3 人一組,當校園性平事件發生時,協助調查處理
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 • 性平事件:加害者為本校師生 • 案情說明 • 討論案情受理與否 • 是否為性平法管轄 • 性平法第29條 • 是否正式調查或推派3~5人調查小組 • 對兩造當事人之相關輔導措施與處置 • 課程安排、出入動線、人身安全、禁止報復或騷擾行為、心理輔導諮商、其他潛在受害人、校園環境安全… • 如為師生之性侵害事件,一個月內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靜候調查。§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 • 性平事件:加害者非本校師生 • 案情說明 • 被害人學校: • 正式行文並檢附檢舉書或申請書給行為人學校,依性平法啟動調查處理機制 • 推派人員擔任跨校之調查小組委員。 • 行為人學校: • 是否正式調查或推派3~5人調查小組(注意性別比例) • 被害人與行為人學校:對兩造當事人之相關輔導措施與處置 • 課程安排、出入動線、人身安全、禁止報復或騷擾行為、心理輔導諮商、其他潛在受害人、校園環境安全… • 如為師生之性侵害事件,一個月內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靜候調查。§教師法第14條第4項§
性平會議召開之重點 • 加害人非校園內人士 • 案情說明 • 通報有權責的單位進行處理 • 召開性平會進行緊急危機處理:包括教務、訓導、總務、輔導等相關處室後續之行政善後工作 • 對當事人之相關輔導措施與處置:如課程安排、人身安全、心理輔導諮商、其他潛在受害人、校園環境安全…
調查小組組成原則 • 當下列情形出現時,建議組3~5人調查小組,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校外委員(有專家學者或律師更佳)擔任調查小組 • 雙方權力差距較大 • 媒體報導事件 • 涉及身分敏感 • 受害人數過多 • 雙方說詞差異甚大
調查小組組成原則 • 調查小組成員 • 媒體事件/師對生案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師對生建議至少外聘一位委員) • 生對生案件:校內三至五人 • 小組成員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不宜由單一性別組成。 • 具備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法30條第3項§ • 迴避原則:雙方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防治法21條第2項§ • 必要時得邀請社工人員或警政人員擔任調查小組或專家諮詢。
具備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 名單可向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gender.edu.tw,或是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http://140.128.186.247/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調查時間 • 調查時間及地點的安排聯絡 • 原則上先約談申訴人、行為人,其次是雙方證人 • 雙方約談時間應該錯開,避免直接面對面,減少二度傷害 • 約談以一次為限,避免重複陳述。但如雙方當事人或證人之間有不一致之處,則不排除進行二次訪談 • 訪談地點以隱密為原則,可配合受訪談人之需求安排適合之地點 •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雙方約談的時間和次數盡量相等,並給予雙方充分陳述的機會 • 原則上每次訪談約1~2小時,一個半天至多2場次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人員出席 • 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性平法22條第1項§ •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防治法23條第1項§ • 行為人得由律師陪同出席,唯陪同出席之律師不得干擾調查程序之進行 • 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性平法30條第4項§ • 當事人與證人如不出席,得提供書面資料 • 行為人不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性平法36條第2項§ • 每次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均需以公文通知,以雙掛號送達 • 如二次以上當事人仍未出席,則需主動告知其權利及不出席時的後果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 •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等 §防治法27條§。 • 編擬經費:需編擬出席費、稿費、餐費等 • 出席費:每次調查小組會議算一次出席費,時間約2-4小時(1000-2000元) • 調查報告稿費:依報告字數核給撰稿費、謄稿費。 • 餐費和交通費 • 課程彈性調整:保障當事人/行為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 人身安全保護:保護申訴人之安全,避免二度受害
相關當事人不願出席或配合調查 • 被害人部分 • 可先電話聯繫說明調查程序與理由 • 可由監護人或委託人出席代為陳述,或提供書面資料 • 若當事人不願出面,則調查委員可以另一方等之單方面證詞作為事實認定之依據 • 若當事人一方不願出席,調查報告書中應註明 • 相關證人部分 • 因法律並無規範,只能道德勸說、曉以大義。
行為人不願出席或配合調查 • 確保公文可寄達行為人正確地址,就可依「寄存送達」判定行為人已獲通知。 • 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調查時,學校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2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 若當事人有一方不願出面,則調查委員可以另一方等之單方面證詞作為事實認定之依據。
通知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出席 • 未成年之雙方當事人皆須通知法定代理人,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人陪同出席。 • 證人部分因只需要就其聽聞的事實作陳述,除非作偽證,不然證人沒有法律責任,故不需要通知法定代理人。通知時可大略告知證人此為一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案,調查委員考慮到現場證人可提供之證據,因而請對方作證;但不宜透露當事人具體姓名及具體內容。 • 行為人得由律師陪同出席,唯陪同出席之律師不得干擾調查程序之進行。
調查期間行政協調—受教權與工作權 • 師生間之性侵害事件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即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侵害),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 • 師生/生生間之性騷擾事件 •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包括出入動線安排、課程安排等 • 避免報復情事 •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調查報告內容 •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 •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 相關物證之查驗。 • 事實認定及理由: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等,認定申訴/檢舉案件是否成立 • 處理建議: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師法…等法規,提出處置建議。 • 兩造當事人之輔導、教育措施;學校課程安排、環境安全、親師生教育…等之建議。 • 簽名:調查小組簽名;性平會全體委員(未組調查小組時)簽名
性平事件調查完成後之後續處置 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撰寫調查報告給學校(性平法第31條第2項)。 召開性平會議,就調查報告書之事實認定與懲處建議進行決議。 若認定性平事件不成立,應以學校名義,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第3項),並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性平法第32、條準則第31條第1項)。 若認定性平事件成立,則學校應於調查報告後兩個月內,自行依法議處或移送權責單位依法議處。於作出懲處決定後,以學校之名義,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法第31條第3項),並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性平法第32、條準則第31條第1項)。 若事件涉及數名被申訴人,則報告宜視情況摘取該名被申訴人部分。
校園性平事件後續處置工作 如屬跨校事件,則受理調查之學校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兩校均依該調查報告進行後續之處置與結案。 §防治法11條§ 學校進行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性平法31條第4項§ 如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防治法30條§ 學校懲處權責單位宜尊重並執行性平會之懲處建議,如有不同之懲處建議時,必需敘明理由。 49
調查報告送達時機 • 事實認定和懲處確定後,再寄送調查報告 • 如懲處結果可能改變當事人身份時,則須待主管機關確定懲處結果後,再行通知 • 學校將調查報告(含事實認定與懲處結果),以書面寄送給申請人/檢舉人、受害人及行為人,並告知接獲通知書20日內提出申復及受理單位,以及30日提出救濟申請。 • 如性平會、教評會有改變懲處建議時,除調查報告外,還需附上將性平會、教評會之決議通知書(如有改變身分,則另附主管機關核備文)。 • 如為跨校事件,將調查報告寄給對方學校,請學校依調查報告進行後續輔導追蹤和結案。 • 請以正式密件公文或雙掛號方式處理之。 • 送件後20日之內,如兩造當事人未提出申復,則本案件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