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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宣導說明會. 經濟部工業局 主導性計畫專案辦公室. 議程. 9:20-9:40 來賓報到 9:40-10:40 「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 介紹 10:40-10:50 break 10:50-11:20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介紹 11:20-11:30 break 11:30 綜合討論 (Q & A).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政府相關補助計畫說明. 業界科專 ( 技術處 ). 主導性計畫 、鼓勵前瞻應用 ( 工業局 ). 大. 企業規模. 中. SBIR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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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宣導說明會 經濟部工業局 主導性計畫專案辦公室
議程 • 9:20-9:40 來賓報到 • 9:40-10:40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介紹 • 10:40-10:50 break • 10:50-11:20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介紹 • 11:20-11:30 break • 11:30 綜合討論(Q & A)
政府相關補助計畫說明 業界科專 (技術處) 主導性計畫 、鼓勵前瞻應用 (工業局) 大 企業規模 中 SBIR計畫 (技術處) 小 技術創新階段 技術創新階段 商品化階段 商品化階段 技術規劃階段 技術規劃階段 註:「協助傳統工業技術開發計畫」係以鼓勵企業進行研發工作為目的及補助企業研發資金為方法,以擴大服務面及提高傳統工業研發普及率 。
一、辦法精神 • 二、經費來源及規定 • 三、申請資格 • 四、主導性定義 • 五、計畫執行架構 • 六、計畫執行流程 • 七、計畫執行程序 • 八、經費編列原則 • 九、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 十、計畫書撰寫說明 • 十一、結語 • 附件一、核定狀況 • 附件二、補助中小、大型企業狀況 大 綱 內 容
主導性計畫 投入 人才 永續經營 創造競爭優勢 組織 技術 廠商研發投資 制度 建立研發能量 一、辦法精神 • 提供補助經費鼓勵民間事業研究開發主導性新產品,發展高科技之新興產業,提升技術層次,改善工業結構,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 (詳細辦法內容請參閱申請須知第9頁)
二、經費來源及規定 (一)經費來源 註:計畫產品以自有品牌銷售國際或為數位內容雛型產品者,補助之數額,各不得逾研究發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二)智慧財產權歸屬:廠商
三、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含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並於國內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之研究發展人力。 (二)財務健全 (1)企業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2)企業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之銀行無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局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股東權益/實收資本額) (4)生物技術、數位內容產業廠商,淨值為正值者,雖未達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仍可先行申請,但須於審議委員會決審前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 (三)具有實際研究發展績效,足以開發計畫及商品化能力。 (四)二家以上廠商聯合申請時,至少需有一家廠商符合上述條件。
四、主導性定義 產品只要符合下列原則均可提出申請: 1. 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技術水準。 數位內容產業之產品及雛形產品,其創新性達國際同級產品之水準者,亦同。 2. 產品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五、計畫執行架構 經 濟 部 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 (計畫審議及核定補助款) 廠 商 工業局 (資格審查) 技術審查委員會 中小企業 聯合輔導中心 資策會 (技術審查) (財務審查) (作業管理)
六、計畫執行流程 廠 商 提出申請 計畫申請無截止日期,採隨到隨審 資格審查 工 業 局 退 回 技術審查委員會 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 工 業 局 技術/品牌及財務審查 退 回 計畫核定 新產品審議委員會 退 回 廠商及工業局 簽 約 計畫變更 工作報告 查 訪 成果發表
審查內容: 1.申請廠商資格 2.計畫書格式及內容完整性 3.經費編列原則與項目合理性 4.附件資料 資格審查
審查內容: 1.產品須具主導性(技術關連性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2.產品技術性、功能規格 3.研發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4.技術移轉,其移轉對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5.研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技術生根原則) 6.公司之研發能力,以及過去研究發展績效 7.同類型之計畫,須符合下列情形 (1)各案產品規格有差異 (2)產品目標市場大或不同 (3)後案優於前案 8.以往執行績效 技術審查
審查內容: • 公司自有品牌推廣過去實績與現況 • 產品行銷競爭分析之合理性與完整性 • 推廣策略/方法之可行性 • 自有品牌推廣之預期效益 品牌審查
審查內容: 1.絕對標準-財務健全性 (1)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記錄。 (2)公司或其負責人或其配偶之銀行貸款無逾期未還。 (3)公司對本局無責任未清之違約舊案者。 (4)公司淨值超過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5)生物技術、數位內容產業廠商,淨值為正值者,雖未達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仍可先行申請,但須於審議委員會決審前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 (6)二家以上共同申請者至少有一家須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其餘合作廠商仍應符合(1)、(2)及(3)之規定。 2.相對標準-評分財務等級 針對廠商所提供之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查核報告書,並根據中華徵信所編印之「台灣地區工商業財務總分析」所列計算公式,以同業中位數為基礎作財務分析評審標準: A級(70分及以上)、B級(60分至69分)、C級(59分及以下) 財務審查
審查內容: 1.計畫可行性 2.績效審查(若為多次申請,將以往執行績效列入參考) 計畫核定
七、計畫執行程序 • 交付執行工作報告:每季季初21日前交付前一季執行工作報告 • 每半年進行工作進度及帳務查核 • 技術查訪 • 財務查訪 • 計畫變更 • 預算變更 • 計畫期程變更 • 計畫主持人變更 • ……….
七、計畫執行程序(續) 4.請款作業 • 完成簽約作業即可請領第1期補助款 • 請領第2期款及以後各期款需視其工作進度及年度累計核銷比率 • 補助款評分C級者需檢附銀行保證書 • 銀行保證書開立方式 • 保證金額為年度金額:保證期間自當年度核撥經費預算起始日至當年度預算截止日加6個月止。 • 保證金額為各期應請款金額:保證期間自各期請款日至當年度核撥經費預算截止日加6個月止。
七、計畫執行程序(續) 5.回饋機制-1 • 回饋機制由申請公司自提計畫,具體陳述計畫開發完成後將採行的回饋社會方式 • 結案後由企業自行證明回饋情形。 • 結案後3年內企業再次申請時,須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 回饋對象需明確說明,包含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 • 回饋方案應依計畫執行內容提出創新性作法,如公司正常營運所需之作業及活動即不需列入回饋內容。
七、計畫執行程序(續) 5.回饋機制-2 • 簡列回饋內容供撰寫參考 : • 範例1:本計畫所開發完成之「行動照護生理監測機」於開發完成後,將贈予○○縣○○安養中心○台(約價值新台幣○○○元)。 • 範例2:本計畫所開發完成之○○技術,原始碼將提供○○大學或研究機構作為進一步研究使用。 • 範例3:本案於產品開發完成後,將提供補助金額之5%作為獎助學金回饋社會。 • 範例4:提供各公私立大學電機所、電子系等系所獎學金,研究所每名新台幣3萬元、大學每名新台幣2萬元,一年約提供50-60個名額,共計提供2年。 • 範例5:本案於產品開發完成後,每年提撥計畫產品營業額的2.5%,共計2年,以進行公益活動、國際交流與教學研發活動等,並提供公司場地進行活動與技術研討會,以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國際交流機會。
八、經費編列原則 • 補助款額度與項目依主導性新產品辦法規定辦理。 • 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請參閱申請須知各分項經費說明 • 「符合列支項目」可40%編列補助款,60%編列自籌款 • 計畫產品以自有品牌銷售國際或為數位內容雛型產品者, 「符合列支項目」可編列50%補助款,50%編列自籌款 • 經濟部對非政策性計畫單一企業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包含「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示範性資訊應用開發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聯合申請計畫則依個別企業核算補助上限。本規定自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 申請之年度經費不得佔工業局年度預算之10%。
八、經費編列原則(續) 4. 非政策性計畫於最低稅賦制實施前之過渡時期,單一計畫補助經費上限依下列原則編列 (1) 一般事業(事業成立5年以上),以最近3年度平均有效稅率(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設定補助款上限: 前3年有效稅率平均為10%以下,依計畫申請前3年稅前平均淨利規模,採取遞減原則,降低補助上限額度,即: • 稅前淨利20億元內者,計畫補助上限為2,500萬元; • 稅前淨利50億元內者,計畫補助上限為2,000萬元; • 稅前淨利100億元內者,計畫補助上限為1,500萬元; • 稅前淨利200億元內者,計畫補助上限為1,000萬元; • 稅前淨利200億元以上,不予補助。 (2) 新創事業(公司成立5年內,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之新創事業定義得逐年延長為10年):申請年度補助經費以實收資本額之40%為上限。惟仍須符合本部對單一企業3年內之補助款上限為3,000萬元之規定。
% 會計科目 補助款 自籌款 合 計 符 1.人事費 合 6,800 10,200 17,000 28.5 (1)研發人員 列 256 384 640 1.1 (2)顧問 支 2,500 6,250 8,750 14.7 (3)兼職數位內容專業人員 項 9,556 16,834 26,390 44.3 小 計 目 ( 3,920 5,880 9,800 16.5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可 4,269 6,403 10,672 17.9 3.研發設備使用費 編 880 1,320 2,200 3.7 4.研發設備維護費 列 3,560 5,340 8,900 14.9 5.技術移轉費 補 - 6.旅運費 助 款 - 1,000 1,000 1.7 (1)國外差旅費 、 240 360 600 1.0 (2)國內差旅費 自 240 1,360 1,600 2.7 小 計 籌 22,425 37,137 59,562 100.0 合 計 款 ) 22,425 37,137 59,562 100.0 開發總經費 40% 60% 100 百 分 比 經費編列範例 單位:仟元 *29,781 29,781 50% 50% *以自有品牌行銷國際者「符合列支項目」可編列50%補助款,50%編列自籌款
九、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 本計畫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產品開發計畫。 • 申請及執行中件數不得超過3件。 • 每一個申請案以申請一項主導性新產品為原則(關聯性強之衍生產品不在此限) 。 • 廠商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開發產品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 提出計畫前,公司財務、企劃及技術等部門應先行協調。 • 計畫開始之日期應以本局收文日期或之後為準。 • 聯合開發之廠商應附聯合開發之協議書,內容包括:聯合開發之工作及經費劃分、違約還款、智慧財產權之協議及其他權利義務說明 。 • 計畫經費僅限定研發經費,區分為補助款及自籌款兩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 計畫執行時,參與開發計畫成員應填研發紀錄簿。
十、計畫書撰寫注意事項 • 計畫書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寫(由左至右)製作。 • 書表中表格化之項目,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 各項市場調查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及資料日期。 • 申請之產品若將以自有品牌行銷國際者,請檢附品牌推廣計畫說明。 • 以附件方式提供有利審查的補充資料。 • 計畫書請編頁碼,以便於查對。 • 本申請書表已建立電腦檔案,可直接上網擷取。 ( http://leading.itnet.org.tw/ ) • 各項資料或經費編列應注意前後一致,按實編列。
掌握巿場資訊 建構研發能量 研發優良產品 計畫成功 + 公司成長 產業茁壯 + 競爭力提升 主導性計畫 十一、結語
主導性計畫專案辦公室 (02)2704-4844分機102~106 、139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2號10樓 http://leading.itnet.org.tw/
附件一、核定狀況 (民國80年~至97年1月) 核定計畫件數:811件 核定計畫總經費:708.2億元 註:上圖核定狀況包含通過後撤案案件
329件 430件 附件二、補助中小、大型企業狀況 核定執行之751件新產品開發計畫(不含核定後撤案件數),依補助大及中小企業比率分析如下: 大型企業 (資本額>8000萬 且公司人數>200人) 補助款:67.3億元 件數比:43% 總經費:376.2億元 中小型企業 (資本額<=8000萬 或公司人數<=200人) 補助款:59.1億元 件數比:57% 總經費:292.9億元 註:資料統計至97年1月底止,不含核定後撤案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