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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源性污水管理 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昆明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 白尚强 2009年5月. 目 录. 一、前言 二、医源性污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相关要求 四、 2009 年上半年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监督监测情况通报. 一、前 言. 医源性污水的定义. 医源性污水指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源性污水。. 医源性污水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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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源性污水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昆明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 白尚强 2009年5月
目 录 • 一、前言 • 二、医源性污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相关要求 • 四、2009年上半年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监督监测情况通报
医源性污水的定义 • 医源性污水指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源性污水。
医源性污水的主要来源 • 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同位素治疗诊断、手术室等排水。不同部门科室产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属废水、含病原微生物等污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包括医源性污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国家规定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相关要求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相关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 •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监测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其中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测定每天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沙门氏菌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同时收治感染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源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 • 没有条件进行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将经过消毒处理的污水送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消毒效果不达标的机构应积极组织整改。
《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实施医源性污水达标排放、消毒合格排放的具体责任单位。主动配合环保、卫生部门做好医源性污水管理的各项工作。 • 各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参加环保、卫生部门的系统培训,主动联系环保部门,接受工作指导和污水达标排放检测,取得辖区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合格的污水检测报告。 • 其他小型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应积极参加卫生部门的系统培训,必须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对产生的医源性污水实施消毒处置和监测,并做好痕迹记录,确保医源性污水消毒合格后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
《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 • 医疗卫生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传染性污染物,如含粪便等排泄物,按照《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处理。对各种特殊污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才能排入医源性污水处理系统。对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单独收集处理。
特殊医源性污水的处理 • 来自牙科治疗和化验室的重金属废水,含汞、鉻等有害污染物,可用化学沉淀法或离子交换法处理。来自同位素诊疗的放射污水,低浓度才采用衰变池处理。来自厨房食堂的含油废水,一般采用隔油池处理。照片洗印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银,显影剂、定影剂等有害物质,含银废水可采用电解法回收银,显影剂可采用化学氧化法处理。
具有收集、处置感光材料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具有收集、处置感光材料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单位名称:云南康乐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71-8502196 13888356154
★ 医源性污水处理创卫资料按《昆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医院创卫工作资料建档目录》等相关要求规范建立:1、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2、污水处理站(小型医院消毒池)建设的有关资料;(包括《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3、污水处理站(池)日常运行记录,消毒剂投放记录,消毒剂索证情况;4、对有放射性、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记录;5、对污水总余氯、粪大肠菌群和致病菌等有关指标的监测资料;(环保、卫生部门监测报告及院内自测报告,若检测不合格则须有整改措施)6、有关规章制度(医源性污水管理制度)▲2006年-2008年共三年资料,归档成册,每册须有目录
四、2009年上半年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监督监测情况通报四、2009年上半年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监督监测情况通报
检测项目: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检测项目为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总余氯、PH、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氰化物、总汞共10项指标。检测项目: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检测项目为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总余氯、PH、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氰化物、总汞共10项指标。
本次监督监测,共对104家各级各类医院的医源性污水消毒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采样检测医源性污水样品106件,所检查的104家医院均有医院污水处理设施,除个别医院外均能正常运转。 检测结果分析:所检测的104家(106件)医源性污水水样中,肠道致病菌未检出,全部指标检测合格12件;11家医院排放的医源性污水中总余氯为零,细菌学指标(粪大肠菌群)大于16000MPN/L(为统计学概念,表示最大可能数),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2.2倍以上,属严重超标 ; 6家医院排放的医源性污水中能检测到总余氯,但细菌学指标(粪大肠菌群)大于16000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2.2倍以上 。
部分医院的《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有的医院消毒处理记录不完整,无消毒剂索证资料或索证资料不全;绝大部分医院未开展粪大肠菌群、致病菌院内监测,总余氯采取试纸监测,方法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部分医院的《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有的医院消毒处理记录不完整,无消毒剂索证资料或索证资料不全;绝大部分医院未开展粪大肠菌群、致病菌院内监测,总余氯采取试纸监测,方法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
下一步工作意见 ▲对于上述医源性污水消毒不合格即排放的17家医院,将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直到合格排放。 ▲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医源性污水消毒工作,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心,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工艺和要求,对医源性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医源性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昆创卫办[2009]11号)要求,医院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监测方法和要求,开展总余氯量、粪大肠菌群、致病菌院内监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医源性污水经消毒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医院领导报告,并采用人工加药消毒的应急措施对医院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医院应每年定期清挖化粪池和沉淀池底泥,清掏周期为180-360天,清除隔栅污物,使所排放的医院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未办理《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完善消毒处理记录及消毒剂索证资料。 ▲将于9-10月进行第二次医源性污水监督抽检。
单位:昆明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 医疗卫生监督处电话:0871-4154918单位:昆明市卫生局卫生执法监督局 医疗卫生监督处电话:0871-4154918 传真:0871-4103520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