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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採連結稅制之稅務問題探討. 許崇源 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 cyhsu@nccu.edu.tw. 1. 大綱. 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之歸屬 ( 財政部 96 年 7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33440 號函 ) 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與實質課稅 連結稅制 總管理處費用之分攤 結論. 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之歸屬. 財政部 96 年 7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3344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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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採連結稅制之稅務問題探討 許崇源 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 cyhsu@nccu.edu.tw 1
大綱 • 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之歸屬(財政部96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440號函) • 大法官會議相關解釋與實質課稅 • 連結稅制 • 總管理處費用之分攤 • 結論
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之歸屬 財政部96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440號函: •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其業務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其得投資之事業並有明文規定。準此,金融控股公司依上開規定經營投資及管理,尚非屬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其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於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管理之各項支出,得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外,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同法第36條第2項所定以外之事業,或運用短期資金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等。如金融控股公司從事上開投資或買賣有價證券之金額龐大,致其買賣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收益遠超過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經營業務之營業收入,足認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者,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外,尚應依法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大法官會議解釋與實質課稅 • 釋420: 稅法之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 • 釋493: 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應分攤之相關成本費用,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採以收入比例作為分攤基準之計算方式,符合上開法條規定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惟營利事業成本費用及損失等之計算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為貫徹憲法第十九條之意旨,仍應由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立為宜。 • 釋496:相關之非營業損失,如可直接合理明確定其歸屬者,應據以定其歸屬外,倘難以區分時,則依免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與應稅產品銷貨(業務)收入之比例予以推估,始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連結稅制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關連結稅制之立法意旨為:「由於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股份之子公司,已為經濟上之同一實體,與公司內部部門無異,尚不宜因分設子公司而增加其租稅負擔,以維租稅中立原則,爰為本條連結稅制之規定。」 • 合併報表: 無投資收益 • 兩稅合一
總公司費用之分攤 • 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經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予核實認定: • 總公司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 • 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或總公司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 • 中華民國境內總公司,將管理費用分攤予其境外分公司負擔者,準用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查70)
共同費用之分攤 •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查70-1)
結論 • 金控公司 + 連結稅制 + 實質課稅 • 應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