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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章 概 述 第三十二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章 民事责任的承担 结束. [ 引例 ]: 甲一早到市面上的固定摊位经销果品,与挤占其摊位的乙发生纠纷,乙当众侮辱甲的人格,并将其殴打致伤。经医院治疗,甲花去医疗费 500 元,停业 10 天造成经济损失 800 元。甲找派出所处理,派出所仅对乙作出行政拘留 15 天的治安处罚,未解决甲的名誉和财产损害问题。甲问及何故,负责民警回答:“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甲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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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章 概 述 第三十二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章 民事责任的承担 结束
[引例]:甲一早到市面上的固定摊位经销果品,与挤占其摊位的乙发生纠纷,乙当众侮辱甲的人格,并将其殴打致伤。经医院治疗,甲花去医疗费500元,停业10天造成经济损失800元。甲找派出所处理,派出所仅对乙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未解决甲的名誉和财产损害问题。甲问及何故,负责民警回答:“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甲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引例]:甲一早到市面上的固定摊位经销果品,与挤占其摊位的乙发生纠纷,乙当众侮辱甲的人格,并将其殴打致伤。经医院治疗,甲花去医疗费500元,停业10天造成经济损失800元。甲找派出所处理,派出所仅对乙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未解决甲的名誉和财产损害问题。甲问及何故,负责民警回答:“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甲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第三十一章 概 述 →引 例 一、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二、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三、民 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案例1 四、免 除 民 事 责 任 的 条 件 五、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六、 民事责任的分类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民事责任 补偿性 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合同责任
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㈠民事责任的概念 参教材P52 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㈡民事责任的特征 ⒈强制性:⒉财产性:⒊补偿性:
㈡民事责任的特征 ⒈强制性: 法律规定应当 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 ⒉财产性: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⒊补偿性: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补偿性与惩罚性相对立,民事责任实行惩罚性赔偿属于特例。例如,我国《消费 者权利保护法》第49条规定
二、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与另两种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参教材P52-53 ⒈强制程度不同。 ⒉责任性质不同。 ⒊承担方式不同。
⒈强制程度不同。通常是否由国家有关权力机构追究、直接体现国家的强制力,是否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和解。⒈强制程度不同。通常是否由国家有关权力机构追究、直接体现国家的强制力,是否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和解。 ⒉责任性质不同。惩罚性责任。补偿性责任。 ⒊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如......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参教材P538-546 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⒈必须有损害事实 ⒉必须有违法行为 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
由于性质和种类的不同,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在此介绍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性质和种类的不同,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在此介绍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⒈必须有损害事实 在民法上,损害主要有......。 ⒉必须有违法行为 违反民法规定的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⒋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 →四、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民法上,对过错的认定往往根据一般的注意标准进行衡量。 →四、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四、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⒈不可抗力 ⒉受害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第131、114、127条 ⒊正当防卫 ⒋紧急避险 ⒌受害人的同意 ⒍依法执行职务
⒊正当防卫 案例15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如下:⑴现实性;⑵必要性;⑶针对性;⑷目的性;⑸合理性。 → ⒋紧急避险
⒋紧急避险例题案例16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其构成条件如下:⑴ 危险的紧迫性;⑵避险措施的必要性;⑶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5、6
[例题]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100元。丁的3个西瓜价值16元。问:对丙、丁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重要的是能够将案例情节还原为具体的知识点,特别是认识到“丙躲闪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既然是紧急避险,由于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另外,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为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在本案中是由第三人引起的,因此,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⒌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预先免除。 ⒍依法执行职务 按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实施行为,给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五、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参P534-536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标准。 换言之,即按照哪一种基本标准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从我国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可以归纳为: ⒈ 过错责任原则 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⒊无过错责任 ⒋公平责任原则
⒈ 过错责任原则: ⑴概念: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我国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⑵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⑴概念:指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⑵特点:①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③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少数特殊侵权行为。如第125、126条。 → ⒊无过错责任
⒊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⑴概念: 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⑵特点: ①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 ②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③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④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 ⒋公平责任原则
⒋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⑴概念: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⑵特点:①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是当事人均无过错。②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③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 ④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 ⑶主要适用范围:《通则》第132、133、129条。 总之,→→六、 民事责任的分类
总之,《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列举的原则上都属于过错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总之,《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是列举性的规定,没有列举的原则上都属于过错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 →六、 民事责任的分类
六、 民事责任的分类 参P54-55 ㈠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㈡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㈢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㈣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㈤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㈠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⒈区分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 ⒉概念:⑴合同责任,即→ ⑵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⒊区分意义:合同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不能将缔约过失责任混同于合同责任;有利于解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存在的竞合现象,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 ㈡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⑴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 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关于合同责任是否等同于违约责任,学术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我们采否定说。
㈡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⒈区分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 ⒉概念: ⒊区分意义: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结果是侵权人损害赔 偿责任的减轻。 《民法通则》第131条 →㈢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㈢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⒈区分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 ⒉概念: ⒊区分意义: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对于按份共同责任而言,尚需确定共同责任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对于连带共同责任而言,受害人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追偿。 →㈣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㈣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⒈区分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 ⒉概念: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⒊区分意义: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 →㈤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㈤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⒈区分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 ⒉概念:某部分财产 所有的全部财产 ⒊区分意义在于: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者 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
[引例]中方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一合资项目,双方经多次磋商后签署了备忘录与合同意向书。中方认为该项目引资基本成功,遂征用了土地并开始实施平整场地、修筑道路、通水、通电等工程。此时外商突然来函表示取消投资计划。给中方造成损失上百万元。[引例]中方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一合资项目,双方经多次磋商后签署了备忘录与合同意向书。中方认为该项目引资基本成功,遂征用了土地并开始实施平整场地、修筑道路、通水、通电等工程。此时外商突然来函表示取消投资计划。给中方造成损失上百万元。 本案例涉及以下主要问题: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
第三十二章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见第五编、第二十五章 P399-407) 一、 缔 约 上 过 失 责 任 引 例 二、 违约责任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缔约上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严格责任 过错 过错责任 不可抗力
一、 缔约上过失责任 ㈠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概念P399-400 ⒈⒉⒊ ㈡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P400-401 ⒈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⒉ 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⒊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⒋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㈢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内容P401-402 ⒈⒉⒊⒋
㈠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概念P399-400 ⒈概念:依《合同法》第42条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⒊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⑴产生的前提不同;⑵可否由当事人进行约定不同;⑶责任形式不同;⑷有无限制不同。 ⒊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二者虽都是法定责任,但有很大不同:⑴责任的前提不同;⑵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⑶构成要件不同。 →㈡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损害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 约过失责任。 →㈢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内容
㈢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内容 P401-402 ⒈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⒉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 ⒊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⒋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二、 违约责任
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当事人就合同得到适当履行所享有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 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二、 违约责任
二、 违约责任 ㈠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P402-403 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P403-404 ㈢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㈠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P402-403 ⒈概念: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⒉特征:⑴它是一种财产责任:是由合同的目的决定的;追究该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债权人的财产损失。⑵它具有相对性:只能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⑶它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P403-404 ⒈违约行为 ⒉主观过错
⒈违约行为 ⑴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⑵特点:①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②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③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⑶形态:→ → ⒉主观过错
⑶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⑶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 ⒉主观过错
⒉主观过错 《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在分则中,许多违约责任的承担均要求以过错为要件,如第189、222、265、303、374、406条。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方法加以认定。 →㈢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㈢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⒈严格责任原则 ⒉过错责任原则
⒈严格责任原则 ⑴概念:《合同法》第107条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⑵特点: ①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②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⒉过错责任原则
②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 错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一旦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 ⒉过错责任原则
⒉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 《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亦散见于“分则”之中。如该法第265条规定。但需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过错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又称免责条件,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 ⒈不可抗力 ⒉受害人过错 ⒊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