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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學校講座: 特殊需要考生在 會考/高考的特別考試安排 (200 9 年 7 月 8 日).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公平、公正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學障考生的申請除外)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學障考生的申請). 申請程序 – 申請時間.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於 報名前派發予學校; 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學校考生 必須 在考試年度前兩年的 9 月經學校遞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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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學校講座: 特殊需要考生在 會考/高考的特別考試安排 (2009年7月8日)
處理特別考試安排申請 1. 原則 • 公平、公正 • 符合有關科目的評核要求 • 符合個別考生的需要 2. 處理方法 • 按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指引 • 由下述委員會╱專責小組考慮個別申請: • 特殊需要考生事務委員會(學障考生的申請除外) • 學障考生事務專責小組(學障考生的申請)
申請程序 –申請時間 • 申請表格及「申請指引」於報名前派發予學校;也可由考評局網頁下載 • 學校考生必須在考試年度前兩年的9月經學校遞交申請 • 高考生–中六學年的9月遞交申請 •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生–中五學年的9月遞交申請 • 倘若考生的殘障情況並不穏定,則可在考試舉行前一年的9月遞交申請 • 於2009-10學年就讀中五/中七的會考/高考生,假若之前未曾遞交申請,必須於該學年的9月經學校遞交申請。 • 申請截止日期:2009年10月2日 • 倘證明文件在遞交申請時未整理妥當,最遲可於 2009年10月31日或之前交回。 * 考評局通常不接納在截止日期後遞交的申請,除非考生的特殊 需要是在截止日期後出現。
申請程序 –發放申請結果 • 考評局收到申請後,會發出確認收訖申請通知書予學校。 • 2010年1月初,考評局將透過網頁公佈首批及第二批接獲結果通知書的考生名單。 • 1月中旬及1月底前,首批及第二批考生將分別接獲結果通知書。
申請程序 –上訴機制 • 考生如對申請結果有異議,可於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四星期內以書面提出 • 覆核(須附新的理據╱證明文件)由獨立的「特殊需要考生事務上訴委員會」處理 • 考生在3月中旬獲書面通知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即個案的最終決定)
申請程序 –證明文件 • 須按「申請指引」附有近期由下列機構或人士簽發、有效期至整個考試時段的診斷╱評估報告: 醫院管理局、衞生署、教育局 註冊醫生、專家或專業人士,例如 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聽力學家、言 語治療師或心理學家 (例外情況:有明顯的永久性殘疾,例如 全失明的考生,可遞交舊報告) • 有關不同類別特殊需要考生的證明文件要求,請參閱「申請指引」第4段
不同類別的特殊需要 大致分為: • 肢體活動能力障礙 • 視障 • 聽障 • 語障 • 特殊學習障礙(學障) • 其他,例如 自閉症、過度活躍症
特別考試安排 1. 因應個別考生的特殊需要、殘障情況及程度而提供 2. 可考慮的特別安排包括: 延長考試(作答)時間 在考試中途安排短暫休息(考生在休息時 間不能作答) 允許考生使用輔助儀器,例如 視障考生:點字機、放大鏡 聽障考生:自備的助聽器
特別考試安排 • 提供點字或放大試卷 • 作答形式的特別安排,例如 • 可在多項選擇題試卷上圈畫答案 • 可選擇使用在特別試場供應、行距較寛的答題紙及格子較大的格仔紙(graph paper)
特別考試安排 • 其他,例如 • 容許考生使用電腦作答 • 安排考生在居所附近的普通試場應考 • 在實驗考試時協助考生處理實驗室儀 器 • 安排適當人士(非考生)與考生一同 應考口試的小組討論部分 3. 特別試場╱考室 • 考試程序與一般試場相同;有較多的監考人員為考生提供適當的協助 • 獲特別考試安排的考生須在特別試場應考
特別考試安排 4. 豁免部分考試 • 根據考生已應考的部分來評估獲豁免部分的成績 • 考生的證書設有附頁,列出獲豁免部分的資料 • 考生的殘障情況及特別安排不會列於證書上
上述考生獲豁免參加2008年香港中學會考下列科目部分考試,其科目等級是根據評估積分釐定。上述考生獲豁免參加2008年香港中學會考下列科目部分考試,其科目等級是根據評估積分釐定。 The above candidate was exempted from part of the subjects stated below in the 2008 HKCEE. As a consequence, the subject levels have an assessed element. 證書附頁 佔該科總分百分比 % of the subject mark 豁免部分 Exempted part
於會考/高考 使用電腦讀屏器
使用電腦讀屏器–使用範圍 電腦讀屏器不適用於以下卷別/部分:
使用電腦讀屏器–設施要求 • 電腦* • 讀屏軟件(已獲使用者授權) • MS Word以檢視試題的電子版本(softcopy) • 音效卡 • 耳筒 * 須刪除電腦的翻譯、詞典、上網等功能
使用電腦讀屏器–准用讀屏軟件 • 可讀出文字 • 無其他功能(例如:翻譯),避免為考生提供額外的協助
使用電腦讀屏器–准用讀屏軟件 • 考生於遞交申請時必須註明於會考/高考所選用的讀屏軟件 • 考生必須使用考評局指定的讀屏軟件。假若學校能證明考生於校內測驗/考試一直使用非考評局指定的軟件,考評局可作個別考慮。
使用電腦讀屏器–考試行政安排 • 電腦設施(包括讀屏軟件)的安排 • 學校考生 • 由學校提供 • 自修生 • 由考生提供 • 假若自修生不能提供軟件,考評局會為考生提供電腦設施,及晨光或陽光讀屏軟件。考評局會安排考生於考試前的特定時段內試用電腦及軟件。
使用電腦讀屏器–考試行政安排 • 考試場地/監考安排 • 學校考生 • 於原校應考 • 由他校老師監考(較少考生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考試除外 ) • 自修生 • 於考評局提供的場地應考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 於會考/高考中,電腦讀屏器僅為考生閱讀試卷的輔助工具 • 考生同時獲發試卷的印刷本(printed question paper)/點字版本(braille question paper)及電子版本(softcopy)。假如電腦讀屏器讀出的資料與試卷印刷本/點字版本上的有所不同,應以試卷印刷本/點字版本為準。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 電腦讀屏器可提供的協助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 於個別考試(例如:數學、附加數學)中,電腦讀屏器不能讀出大部分的數學公式及數字。 • 考生須熟習讀屏軟件的功能。例如:大部分軟件不能讀出特殊符號如「」及「」。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 不同軟件可能以不同方式讀出數字。考生亦須留意,個別軟件可能錯誤地解讀數學/科學公式和算式中的數字和字母。 • 讀屏軟件不能解讀電子版本試卷內,任何以圖象方式儲存的資料(例如:相片、圖、地圖及圖表)。在此情況下,讀屏軟件會跳過有關圖象。有關資料,考生應參考試卷的印刷本(或點字版本)。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 使用電腦讀屏器的考生不會獲得額外的延長作答時間 • 考生應於考試前熟習讀屏軟件的運作 • 考生可利用開考前的短暫時間(大約10至15分鐘)練習軟件的運作。 • 於考試期間,考生應自行操作軟件。
使用電腦讀屏器–注意事項 • 考評局不接受考生聲稱因以下情況導致其考試表現受影響: • 考生不熟悉讀屏軟件的運作。 • 讀屏軟件的設計影響其表現。 • 電腦讀屏器讀出的試題與試卷印刷本(或點字版本)上的內容有所不同。 • 由於試卷的電子版本未能配合,導致讀屏軟件未能讀出試卷內的部分資料。
查詢 電話: 3628 8922 / 3628 8982(中學會考) 3628 8972(高級程度會考) 電郵: ce@hkeaa.edu.hk(中學會考) al@hkeaa.edu.hk(高級程度會考) 考評局網頁: www.hkeaa.edu.hk中學會考/高級程度會考 為特殊需要考生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