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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酬金审核 与发放. 主要 章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 生的条件、 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岗位设立. 第六章 岗位管理. 附录 1. 附录 2.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酬金审核 与发放. 主要 章节. 结束 放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 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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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酬金审核 与发放 主要 章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 生的条件、 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岗位设立 第六章 岗位管理 附录1 附录2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酬金审核 与发放 主要 章节 结束 放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 生的条件、 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岗位设立 第六章 岗位管理 附录1 附录2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处劳务工作、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和能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苦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返回 3 2 1 第一章 总则 3条
第六条 院内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学生个人、团体 或用工部门未经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 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 动。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本院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 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报批手续,经过批准方可录用学生。 第九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 、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 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条 院学生会成立勤工助学部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 而影响学业学习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给予相应 处分。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和院团委等部门领导组成的院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统一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布置、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用工单位负责招聘、录用,并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考核和安全之责任。 返回 3 6 2 5 1 4 7 第二章 组织机构 7条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较好; (3)具有吃苦耐劳精神,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安排学院评定出来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若用人单位因特殊岗位需要安排非贫困生,需报请中心掌握(特殊岗位是指有一定专长要求的岗位,如播音员等);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下列权利:了解用工单位的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要求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凡取得我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道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安排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本学期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本学期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差”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返回 3 6 2 5 1 4 第三章 勤工助学 学生的条 件、权利 与义务 6条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存在一个学期 以上的岗位为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每学期设定一次,每学期 开学两周内申请本学期的用工岗位,如果固定岗位需要增加, 可提出申请。为完成突击性任务而设置的岗位为临时岗位 (包括寒、暑假),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必要条件。 凡学院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如果适合学生参 与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二十一条 参加由学院组织进行的校内外文体、科技 竞赛等活动,是否可视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十七条 安排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发生冲突,必须保证学生安全,不能替代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凡取得我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道德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填写“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以下简称“设岗申请表”),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即可确立岗位。 返回 3 2 5 1 4 第四章 岗位设立 5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填写“武汉工业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以下简称“上岗申请表”),凭“上岗申请表”和学生证到用工单位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申请的学生名单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的“上岗 申请表”和协议书复印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招聘地点等情况通过校园网、广播台、海报等形式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须与录用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返回 3 2 5 1 4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5条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结束时应对勤工助学的学生作认真的考评,考评结果报学生所在系(部、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干)、优秀毕业生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应 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三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约、违纪、拒不接受管理者,不能胜任或出现失职行为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可以解聘,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返回 3 2 1 4 第六章 岗位管理 4条
第三十三条 临时岗位的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7天内,固定岗位的用工单位每月1日至3日(节假日顺延),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学院财务领款单(须在领款单右上角注明“设岗申请表”编号),经办人和用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人在领款单上签字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凭单到财务处领取酬金,发放给学生。 第三十二条 岗位酬金标准为每小时2至10元。具体酬金由用工单位在规定的酬金标准范围内视劳动强度和劳动性质提出初步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领款单时,应按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它违规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8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酬金,并在领款单上签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在5天内将学生签名后的领款单返还财务处核销。 返回 3 2 5 1 4 第七章 酬金审核 与发放 5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返回 1 第八章 附 则 1条
返回 附件一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返回 附件二 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