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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 補助大專校院 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彙管單位. 壹零壹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度 補助大專校院 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業務輔導員 林惠雅.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簡介. 計畫變更. 計畫內容. 辦理期程. 計畫申請. 共通 核心職能課程作業 原則. 補助經費. 新增規定及差異. 審查方式. 申請表格. 大綱.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簡介. 隸屬: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位置:座落於臺南市官田區 官田工業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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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 補助大專校院 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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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彙管單位 壹零壹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度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業務輔導員 林惠雅

  2.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簡介 • 計畫變更 • 計畫內容 • 辦理期程 • 計畫申請 •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作業原則 • 補助經費 • 新增規定及差異 • 審查方式 • 申請表格 大綱

  3. 臺南職業訓練中心簡介

  4. 隸屬:行政院 • 勞工委員會 • 職業訓練局 • 位置:座落於臺南市官田區 • 官田工業區內 • 成立時間:於民國74年 • 服務區域:雲林縣、嘉義縣市 • 、臺南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4

  5. 提供職前訓練課程 證照輔導與就業協助 生活照顧 中心與外界單位優良豐富辦訓經驗,提供就業技能學習課程 失業者服務 課程輔導考照,並於結訓後提供就業協助 部分課程提供生活津貼,補助受訓期間經濟問題 提供進修訓練課程 學分班課程 中心與外界單位優良豐富辦訓經驗,在職技能提升 結合大學校院,提供學分認證課程 在職者服務 補助企業辦理訓練 補助企業訓用合一 產訓合作 企業自行培育在職員工職能,時間、地點更彈性化 結合募才、育才、用才,由政府補助企業招募與培訓 企業服務 量身訂作,由職訓中心與企業合作辦理課程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即測即評即發證 受理報名並為檢定標準場所 現場報名、考試與發證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 依據產業發展,規劃並提供高品質職業訓練,含職前訓練、進修訓練、第二專長訓練 • 辦理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核發證照 • 全國暨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訓 5

  6. 彙管單位任務

  7. 彙管單位任務 • 計畫宣導、執行、申請服務、審查、資源整合及補助。 • 計畫訓練品質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 申訴處理。 • 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之資料登錄及管理。 • 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8. 計畫內容

  9. 計畫目的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提升大專生之就業知識、技能、態度,爰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以協助大專生提高職涯規劃能力,增加職場競爭力及順利與職場接軌。

  10. 申請補助單位之任務 • 提報訓練計畫。 • 提供訓練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導、辦理訓練及畢業生就業輔導。 • 建置資料於計畫資訊管理系統,訓練計畫書內容應於訓練計畫核定後1個月內建置完成;參訓學員名冊應於上、下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建置完成。 • 應輔導前款參訓學生於參訓前填具就業追蹤同意書與參訓期間配合查核工作及問卷調查,並協助參訓學生畢業後追蹤其就業情形。 • 自訂就業率及其他預期就業成效。 • 辦理訓練計畫之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事項。 • 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及評鑑事項。

  11. 申請補助單位 • 教育部立案。 • 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 • 最近一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者之大專校院。 • 不得以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其他類似學程重複申請本計畫。

  12. 執行對象 • 同一學制 • 日間部 • 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 • 辦理參訓學生甄選,得跨科系招生,不含碩士生、博士生 • 同一學制: ◎二技與四技之三、四年級 ◎二專與五專之四、五年級

  13. 4 7 6 9 3 8 2 1 經營管理 流通業 人文社會與文化創意 醫療保健與照顧服務 財務金融 機電 數位內容與資訊 生態與環境保育 5 10 生物與農業科技 觀光與餐旅服務 訓練領域別

  14. 訓練期間 103年7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

  15. 就業 導向 課程規劃方向 學校 配合 資源 關聯性 科系 特色 新 創 性 接 銜 產業 發展 趨勢 業界 所需 人才 跨領域整合

  16. 課程規劃內容

  17. 專精課程 外加課程 專精課程 162小時以上 6位以上業界專業人士擔任講師 授課總時數80小時以上 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TQS)管理課 程架構表

  18. 共通核心職能 職訓局 公告課程 48小時 課程時數50% 職訓局師資 24小時 統一辦理 共同選修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網站http://ihrip.evta.gov.tw/

  19. 1家以上 15人以上 訪視1次 訪視紀錄 職場體驗同意書 職場 體驗 不含參訪 關聯性 連續 5個工作天 80小時 100萬 平安保險 職場體驗 • 同一實習學生進行教育部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本計畫職場體驗課程,有同一時段於同一事業單位進行者,視為重複申請,該學程職場體驗之相關補助經費,依參訓學生人數與重複人數之比率予以繳回。

  20. 6大新興重點產業 求職職缺 4大智慧型產業 就業 學程 求才職缺 10大重點服務業 轄區特色 重點產業連結

  21. 生物科技 精緻農業 六大新興產業 綠色能源 文化創 意產業 就業學程 醫療照護 觀光旅遊

  22. 四大智慧型產業 雲端 運算 智慧 電動車 就業 學程 發明專利 產 業 化 智 慧 綠建築

  23. 十大重點服務業

  24. 求才、求職職缺

  25. 計畫申請

  26. 申請受理期間 暫訂103年1月1日至103年2月7日 (以郵戳為憑)

  27. 申請計畫文件 紙本 一式5份 依計畫別 裝訂成冊 電子檔 預訂招收學員必選修課程架構明細 申請公文 申請計畫 彙總表 職場體驗同 意書影本 申 請 計畫書

  28. 補助經費

  29. 補助經費 • 每一學程補助80%為上限,學校配合款為20% • 每一學程最高補助60萬元 1.配合款係指學校自有款項或合作廠商所提供 之可量化資源。 2.配合款計算公式: 計畫補助經費÷0.8=計畫總經費 計畫總經費-計畫補助經費=學校配合款 例如:計畫申請補助600,000元 600,000 ÷0.8=750,000(計畫總經費) 750,000-600,000=150,000(學校配合款)

  30. 出席費 講師鐘點費 交通費 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1/4 • 限辦理計畫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者出席費 • 2,000元/人/場 • 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 補助專精課程或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 外聘講師1,600元/時 • 內聘講師800元/時 • 同課程同時段之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 • 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及學校教師或工作 • 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 • 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票價補助 • 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31. 材料費 場地費 • 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 • 最高600元/人為上限。 例:600元*25人=15,000元 租車費 學雜費 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2/4 • 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招訓宣導、印刷裝訂 • 12元/人/時(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例:12元*(162+48小時)*25人 • =63,000元 6,000元/日,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予補助 9,000元/日/輛

  32. 保險費 工作人員費 訓後就業服務費 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3/4 • 職場體驗訪視、就業輔導工作及職場體驗合作單位提供專業指導相關經費 • 參訓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上限 • 不得以校內編制人員簽領清冊做為原始憑證。例:2,000元*25人=50,000元 • 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平安保險保費 • 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 • 基本工資時薪,每人每日8小時,每人每月以160小時為上限 • 每學程總額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合計之25%。例如:600,000元*25% • 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150,000元 • 以跨學程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33. 自籌費-計畫主持人費 • 學員成績為全程參訓者前3名 • 自訂獎勵金額 • 不得超過該學程補助額度合計之3%。例如:600,000元*3%=18,000元 • 未達15人者,不得支領 優秀學員獎勵費 各項費用總和10%為上限。例如:545,455元*10%=54,545元 各項費用總和不含行政管理費 行政管理費 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4/4 不得超過該學程自籌款額度合計之25%。例如:150,000*25%=37,500元

  34. 第1期款 第2期款 103年12月5日前 備齊文件,行文向彙管單位申請 中心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50% 104年9月30日前 備齊文件,行文向彙管單位申請 中心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50% 經費結報與撥款 補助經費分2期撥付

  35. 注意事項

  36. 注意事項 修畢各項課程之應屆畢業生人數應達15人,且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參訓學生折抵。所稱修畢,指具該項課程成績者。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職訓中心核定補助金額之十五分之一乘上不足人數扣減。 受補助單位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職訓中 心於撥付第2期款時,按比例扣減職訓中心核定補助金。 計畫主持人應由校內專任教師擔任,並以主持1個學程為限。

  37. 審查方式

  38. 申請計畫 初審 複審 報中心、 職訓局 公告學程 審查流程 學校提送計畫至彙管單位 彙管單位初審,未通過不得進入複審 未達70分不予補助,超過70分擇優補助 彙管單位將成績彙報中心及職訓局 由職訓局公告,中心函文

  39. 初審 申請 資格  計畫  規定  內容  填列 經費 編列 初審方式

  40. 計畫規劃 完整性 學校行政 配合情形 課程規劃情形 複審 課程內容與就業市場所需職能之關連性、專業課程及職場體驗可否有效減少 學用落差 2年內曾有放棄或中止計畫 校外師資 專業性 以往執行績效 畢業生就業輔導 機制週延性 複審方式 具國際化

  41. 計畫變更

  42. 計畫變更 • 計畫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原則下,經職訓中心同意後辦理計畫變更。 • 課程時間、課程名稱、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等事項變更,各以2次為限。 • 經費編列科目或明細變更,應依核定計畫之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20%為上限。

  43. 暫訂103年1月1日 至2月7日前 預訂2月底 預訂3月底 預訂4月底 受理期間 初審 複審 公告結果 辦理期程

  44. 103年新增規定及差異

  45. 103年度新增規定 • 同一實習學生進行教育部校外實習課程計畫及本計畫職場體驗課程,有同一時段於同一事業單位進行者,視為重複申請,該學程職場體驗之相關補助經費,依參訓學生人數與重複人數之比率予以繳回。

  46. 103年度修正規定-1/6

  47. 103年度修正規定-2/6

  48. 103年度修正規定-3/6

  49. 103年度修正規定-4/6

  50. 103年度修正規定-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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