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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改革重點說明. 大 綱.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1. 2. 保險給付.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3. 補充保險費之收繳與計算. 4. Q & A. 5. 品質. 效率.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民眾. 簡化作業. 健保局. 醫界.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體制面改革- 強化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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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1 2 保險給付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3 補充保險費之收繳與計算 4 Q & A 5
品質 效率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支付制度 資訊揭露 以品質為導向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民眾 簡化作業 健保局 醫界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公平 衛生署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體制面改革-強化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健保會 整併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爭審會 監理會 費協會 監理保險業務 (側重收入面)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健保會組成代表 • 設立全民健康保險會(§5) • 將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及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整併為全民健康保險會 • 組成代表: • 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 • 保險付費者代表不得少於1/2,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1/3 給付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會 費率
健保會權責 • 保險費率之審議 •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 得差額負擔之特殊材料品項及實施日期(§45) • 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72) •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健保業務相關財務報告之辦法(§73) •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公開與健保相關醫療品質資訊之辦法(§74)
保險財務面改革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 過去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102)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政府雇主 ≧36%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保險給付-給付內容明確化 • 醫療辦法 •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落實釋字第524號解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規範(§40) 特殊材料差額負擔(§45)
保險給付 • 納入多元計酬之支付方式,為民眾購買健康 • 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支付原則,並增加論人計酬之支付方式 (§42) • 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44) 49
節制資源使用-1 • 保險對象部分 • 對於多次重複就醫、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將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並得於未依規定就醫時,不予保險給付 (§53) 10
節制資源使用-2 • 醫事服務機構部分 • 加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之罰鍰至20倍(§81) • 違規情節重大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視情節輕重,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81) • 健保局應每年提出並執行抑制不當耗用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72) 11
承保作業面改革-新增受刑人納保 草案:全民健康保險矯正機關收容人就醫辦法
承保作業面改革-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之投保條件
補充保險費之 收繳與計算
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保險對象 •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31) • 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 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 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為費基 • 利息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 租金收入:保險對象將財產出租給非自然人之租金收入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保險對象 •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1) • 費率: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33) •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補充保險費收取項目-保險對象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二代健保-民眾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費 •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民眾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 • 就源扣繳 • 由扣費義務人於單次給付所得及收入,以現金支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 扣取補充保險費上、下限規定 • 補充保險費單次給付達5,000元時,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 未滿18歲、中低收入戶及符合健保法所定經濟困難者,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所得。
補充保險費-獎金 Q1: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必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獎金內涵包含哪些項目?
補充保險費-獎金 A1:1.獎金指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2.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等。
補充保險費-獎金 Q2: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的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獎金 A2:計算公式: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費基參考值註=(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費基參考值>當次發放獎金時,以當次發放獎金×費率 =補充保險費 費基參考值<當次發放獎金時,以費基參考值×費率 =補充保險費 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註:單次給付獎金費基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1/4) 獎金-案例 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101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2/4) 獎金-案例 2(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獎金 (3/4) Q3:李小姐為外商銀行總經理,月薪 300,000元,投保金額為182,000元,於7月15日及12月15日各得到一筆獎金,金額分別為500萬元及650萬元,獎金超過1,000萬元,應扣取多少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獎金 (3/4)) A3:1.102年7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500萬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182,000元之4倍部分為4,272,000元(費基),按 2%扣取補充保險費85,440元。 2.102年12月15日給付獎金650萬元,費基參考值為 11,500,000-728,000=10,772,000 ,因當次領取的獎金為650萬元,較費基參考值小,故以101年12月 15日給付獎金金額650萬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13萬元。
補充保險費-獎金 (4/4) Q4:投保金額若有調整以及員工離職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後才給付險費? 例:陳先生為某事業單位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於1月 15日、6月1日及9月5日各領到1筆獎金,金額分別為 126,000元、12,000元及12,000元。嗣後陳先生於同年10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40,100元,11月30日離職,並於12月15日領到紅利185,000元。
補充保險費-獎金 (4/4) A4:1.截至101年9月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4,800元(費基),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96元。 2.截至101年12月15日雖已離職,獎金仍需累計,累計金額為 335,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40,100元×4=160,400元)部分為 174,600元(費基參考值),由於當次發放之獎金為185,000 元,因此以費基參考值174,600元為費基,扣取3,492元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獎金 • Q5:雇主、自營業主或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需扣取,其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準?
補充保險費-獎金 A5: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2) 案例: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 說明: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 取2%補充保險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2) 案例: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30,000×2%=6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1/2) 案例: 林教授於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遠見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20,000元,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補充保險費= $20,000 × 2% = $4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2/2) 案例: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扣繳規定 • 定義: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現金股利總額 •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 扣費義務人:公司負責人 •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 本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之適用 •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股利所得若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單次應退補繳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元者,得免退補之。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股東) 案例: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 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 周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台塑公司在發給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時,即須按2%的 補充保險費率,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1萬元 x 2% = 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1/2) 案例: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 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年郭先生皆 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3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 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先 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2/2) 說明: 1.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 保險費可於扣除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海外所得) 案例: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 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 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 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因此,無須扣取 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扣繳規定 • 定義:所得稅法第14條所稱之利息所得 • 所得稅法利息所得: • 1.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所取得的利息(分離課 • 稅) • 2.存款利息(含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郵局存簿儲金存款) • 3.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 外幣計價之利息: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多筆存款) 案例: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 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1,500元、2,500元及6,800元,傅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 說明: 1.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2.幸福銀行應在給付傅先生利息時,扣取136元的 補充保險費(6,800元 x 2%=136元) 。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1/2) 案例: 錢小姐102年1月1日在安心銀行存入一筆360萬元的1年 期定存,利率2%,約定按月取息,安心銀行依約每月 給付6000元的利息,並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102年7月2日錢小姐中途解約,銀行依合約按實存期間 八折計息,解約當時6個月定存利率為1%,故實際利息 為每月2,400元,錢小姐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2/2) 說明: 1.102年1月1日至102年7月1日 每月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120元(6,000元x2%=120元) 2.因實際每月利息2,400元,未達5千元, 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已收的補充保險費720元 ($120 x 6個月)應予退還。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1/2) 案例: 里長伯將房子租給正正企業社當廠房,月租10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 里長伯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正正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付租金給里長伯時,就要 先扣除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里長伯 補充保險費=(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2/2)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 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 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