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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主体也称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专利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1. 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一般被称作设计人。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发明人理所当然的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发明人是一切发明创造的源泉,是发明创造的具体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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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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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2. 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主体也称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专利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发明人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一般被称作设计人。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发明人理所当然的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发明人是一切发明创造的源泉,是发明创造的具体创造者。

  3. 由于发明人是从事具体发明创造行为的人,所以发明人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单位、团体并不能成为发明人。但并不是有所发明创造的人或者参与了发明创造的人都是发明人,要成为法律上所说的发明人还必须满足以下二个条件:一是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如果只是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只是为获得有关物质条件提供了方便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由于发明人是从事具体发明创造行为的人,所以发明人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单位、团体并不能成为发明人。但并不是有所发明创造的人或者参与了发明创造的人都是发明人,要成为法律上所说的发明人还必须满足以下二个条件:一是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如果只是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只是为获得有关物质条件提供了方便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

  4. 二是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仅仅提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但并没有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建设性意见的人或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都不能被称为发明人。总的来说,只有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结构形式提出具体创造性意见的人才能称之为发明人。发明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对其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二是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仅仅提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但并没有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建设性意见的人或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都不能被称为发明人。总的来说,只有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结构形式提出具体创造性意见的人才能称之为发明人。发明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对其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5. 2.专利申请人 • 专利申请人也称为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人。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这一点与只能是公民作为发明人不同。因为专利申请人既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只要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享有合法的权利就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因此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职务发明的单位,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同时,还必须分清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区别。专利申请人并不等同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起专利申请,要成为专利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由国家授权后才可以实现。

  6. 由于一国的专利法的效力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国外的发明创造者如果想在本国获得保护,就必须向本国申请专利。但并不是任何外国人在本国申请专利就一定可以获得保护。我国专利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才能获得我国法律的保护:一是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在我国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二是该外国人的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我国专利法就给予该外国人以保护;三是如果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不能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可以按互惠原则办理,即该外国国民所属国对中国人的专利申请予以保护,则我国也相应地对该外国国民予以保护

  7. 3.专利权人 • 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将专利权人分为三类: • (1)自然人专利权人。自然人可以通过二种途径获得专利权人的资格:一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通过自己申请并经国家授权而成为专利权人;二是发明人以外的人通过合同约定或继承程序获取专利申请权,经国家授权成为专利权人或以这两种法律途径从他人处直接取得专利权而成为专利权人。

  8. (2)单位专利权人。在我国专利法中,除了自然人可以成为专利权人外,单位也可成为专利权人,单位主要指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2)单位专利权人。在我国专利法中,除了自然人可以成为专利权人外,单位也可成为专利权人,单位主要指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 (3)外国人。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我国专利法第18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9. 作为外国人的专利权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这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长期居住、生活、工作的外国自然人和在我国设有机构、长期营业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这些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待遇。 二是如果不能满足第一个条件就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否则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权人:

  10. 一是该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有共同承认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协议;二是外国发明人所属国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共同承认并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三是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则按互惠原则进行处理,即如果该外国人所属国允许中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并可获得专利权的,我国同样允许该国国民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一是该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签订有共同承认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协议;二是外国发明人所属国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共同承认并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三是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则按互惠原则进行处理,即如果该外国人所属国允许中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并可获得专利权的,我国同样允许该国国民在我国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11. 二、专利权的归属 (一)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也称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对于其所完成的自由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当自由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自由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所有。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权利。

  12. (二)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过程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规定,雇员或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工作中所取得的专利,其专利权归雇主或单位所有。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并对其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

  13. 《专利法》第6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4. 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两类职务发明创造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两类职务发明创造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15. 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在这里所说的本单位,不仅指正式的固定的工作单位,还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在此规定中也对“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给予了相应明确和细化,它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16. 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一是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一是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

  17. 对于专利权归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仍享有以下三项重要的权利:一是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二是获奖权,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三是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对于专利权归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仍享有以下三项重要的权利:一是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二是获奖权,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三是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18. (三)委托发明 • 在我国法律中还有一类发明创造被称为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称此类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都采取了合同优先原则,即完全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9.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时,法律作出了对受托方更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

  20. (四)合作发明 • 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这里所说的合作发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并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1. 对于合作发明,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即合作发明的权利为合作发明人所共有。《合同法》第340条也规定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对于共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我国法律作了以下的规定:一是共同发明创造应由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其中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二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协议约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的,由其单独行使申请权。对于合作发明,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即合作发明的权利为合作发明人所共有。《合同法》第340条也规定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对于共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我国法律作了以下的规定:一是共同发明创造应由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其中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二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协议约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的,由其单独行使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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