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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适用问题.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李迎宾.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 调整对象 农产品 :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 农业活动中(收获、采集、捕捞)且未经加工的 —— 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 —— 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 两法并行 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适用农质法 制定标准、公布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 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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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适用问题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李迎宾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调整对象 农产品: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中(收获、采集、捕捞)且未经加工的 ——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 ——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 两法并行 • 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包括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适用农质法 • 制定标准、公布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特别规定调整食用农产品,但不调整农业投入品 农质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2条第2款)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关于监管信息公布(第7条) 农质法: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农业等部门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关于监管信息公布(第7条) 日常监管信息: 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关于禁止生产区(第15条) 不是禁止所有农产品生产 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 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关于包装和标识(第28条) 义务主体特定 需包装农产品限定,包装形式宽松 重在标识,标识形式多样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关于包装和标识(第28条) 义务主体特定 • 农产品生产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关于包装和标识(第28条) 需包装农产品限定,包装形式宽松 • 包装范围:获得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省级农业部门规定的需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 包装: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8.关于包装和标识(第28条) 重在标识,标识形式多样 • 标识方式: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识;附加标签、标识牌(带)、说明书 • 标示内容: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名称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9.关于农产品质量标志(第32条) •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 农产品地理标志 •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可依据第51条处罚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0.关于检测机构的处罚(第44条) • 伪造检测结果:主观 • 检测结果不实:客观 • 伪造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撤销检测资格,还可给予普通情节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1.关于无害化处理(第49、50条) •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 义务主体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 农业部门起监督作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2.关于农业部门查处范围(7类) 检测机构违法:伪造结果或结果不实(第44条) 生产记录违法:未建立、未按规定保存、伪造(第47条) 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第48条)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第49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2.关于农业部门查处范围(7类) 生产企业、合作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第50条第1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法:未抽查检测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或发现不安全农产品未要求停止销售并向农业部门报告(第50条第2款)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第51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2.关于农业部门查处范围 工商部门 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三剂违法除外(第50条2、3款)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2.关于农业部门查处范围 个体工商户违法谁来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3.关于快速检测方法的效力(第44条) • 经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可以作为判定依据,但要保障当事人的复检权 • 未经认定的检测方法,只能作为执法参考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品种审定通过的标志是审定公告(第16条) 安排品种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能视为通过审定 (农政函[2001]3号)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销售行为,可作为认定经营、推广的依据(第17条) • 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农政函[2001]3号) • 农技推广法第2条:农技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赠送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推广 • 如果以种子名义针对不特定对象赠送,可以视为推广行为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少量销售行为也属经营、推广行为(第17条) • 销售数量可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予以考虑(农办政函[2006]8号)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品种,至少应当标注种子销售省审定编号(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 • 未标注的,按种子法第62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农办政[2003]13号)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引种”的含义(第17条) • 须经审定并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经相邻省农业部门同意,在该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种植 • 引种时,应在推广地区先行试验,证明具有适用性 • 同意引种的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不受面积限制 (农办政函[2006]8号)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含义(第17条) • 未经国家级和省级审定通过 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农办政函[2006]8号) • 相邻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未经同意引种的,不宜按未经审定通过处罚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种子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可否按未审定处罚 • 关键看是否在适宜区域外销售,如是,可以,否则,只能按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停止推广的种子能否按未审定处罚 • 不宜,重点在宣传,使农民和经营户了解
二、种子法 1.关于品种审定 • 违法经营户无法承担1-5万元罚款 • 实事求是,情节较轻的,从轻或免予处罚;严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代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处罚委托人、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
二、种子法 2.关于生产许可 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第21条) 原来不需要: • 种子法仅从生产地点、资金、设施、人员方面提出要求, • 销售时该品种必须通过审定 • 转基因种子,无论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都应取得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并要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提交
二、种子法 2.关于生产许可 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品种审定证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7条第2项 •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
二、种子法 2.关于生产许可 种子生产许可不审查“制种面积”(第21条) • 种子法只要求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 • 制种面积和生产规模属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 • 不能将制种面积超规模认定为“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二、种子法 2.关于生产许可 可以委托他人代制种子(第21条) •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 • 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二、种子法 3.关于经营许可 只要有经营行为,除四种情形外,都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五章) • 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获得许可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的、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只要有出售行为,即使是“试验示范”,也要取得许可 • 未取得经营许可分装的,按第60条无证经营处罚
二、种子法 3.关于经营许可 只要有经营行为,除四种情形外,都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五章) • 科研院所能否串换: 不能,只能是农民。但如果无质量问题,可不予处罚。
二、种子法 3.关于经营许可 分支机构备案不是许可 • 备案是一种书面报告行为,目的在于使备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不需要备案机关“准予备案” • 接受备案后经审查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 • 备案具有强制性,不备案的适用第62条第5项处罚,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种子法 3.关于经营许可 转委托如何处理 • 《合同法》第400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未经同意而转委托的,属于不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可以按无证经营处罚。
二、种子法 3.关于经营许可 对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的下级代销商如何处理 • 视具体情况 • ——明知的:可以按无证经营处罚 • ——不知的:给予告诫,不予处罚 • 关键在挖源头
二、种子法 3.关于经营许可 对经营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无法处罚 • 为何要处罚? ——不是源头,不具有能力,不存在危害 ——关键在处罚无证生产者 ——如果存在种子质量等问题,可适用假劣种子等条款处罚
二、种子法 4.关于包装与标签 标签形式 • 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 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 与伪造、涂改标签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区别开来
二、种子法 4.关于包装与标签 标签形式:是否必须附内标签 不必须 •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 …… 。
二、种子法 4.关于包装与标签 标签标注内容 • 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未要求标注质量保证期 • 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 • 企业标注的,属于对使用者的承诺,要受保质期的约束
二、种子法 4.关于包装与标签 标签与公告不一致,能否适用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 • 不能,可适用第62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处罚。
二、种子法 4.关于包装与标签 应包未包、应标未标只能罚款 • 还可责令改正:在农业部门监督下包装、标识 • 加强检查:未改正的可以再次罚款 • 加强抽检:查处假劣种子问题
二、种子法 4.关于包装与标签 经营应包未包种子是否均责令下架和处罚 • 视具体情况 • 散装与假劣是两个概念,不能仅因为散装就认定假劣。
二、种子法 4.关于包装与标签 种子商品名混乱,标签标注误导 • 拟出台《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 完善其他立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二、种子法 5.关于种子质量 假种子 •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 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冒充原种,属于假种子
二、种子法 5.关于种子质量 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相符,也全部为真,但并非正牌企业生产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如侵权者没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也可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罚
二、种子法 5.关于种子质量 日常检验不适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办政函[2006]22号) • 《办法》调整的是根据全国抽查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的有计划的种子质量监督活动 • 农业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的种子的检验和查处活动,不需要制定计划,不需要持有《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