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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履約爭議與案例分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邱秋菊. 採購法履約爭議與案例分析. 壹、前言 貳、招標爭議之處理 參、不良廠商爭議之處理 肆、履約爭議調解之處理 伍、案例研討 陸、結語. 前言 採購法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因應加入 WTO, 簽署 GPA 之需要 配合審計法令及審計機關角色改變之需要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前言 架構( 8 章, 118 條). 前言 採購法適用主體(採 3 -5 、 40).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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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履約爭議與案例分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邱秋菊
採購法履約爭議與案例分析 • 壹、前言 • 貳、招標爭議之處理 • 參、不良廠商爭議之處理 • 肆、履約爭議調解之處理 • 伍、案例研討 • 陸、結語
前言 採購法立法背景 • 立法背景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 • 配合審計法令及審計機關角色改變之需要 •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前言 採購法適用主體(採3-5、40) •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 法人團體代辦 • 專業機關代辦
前言 採購分類(採2、7) • 工程之定作 •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前言 採購作業程序 • 履約驗結作業 • 廠商交貨、 • 施工 • 驗收 • 不符改善 • 保固、結案 • 招標作業 • 上網公告 • 領標、受 • 理投標 • 處理疑義、 • 異議 • 招標前作業 • 採購金額認定 • 相關核准作業 •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 開、決標作業 • 底價訂定 • 開標 • 審標 • 評選 • 減價、決標
採購規模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 小額採購 採購案件 性質 工程 二億元 五千萬元 一百萬元 逾十萬元,未達一百萬元部分 十萬元以下 財物 一億元 五千萬元 勞務 二千萬元 一千萬元 招/決標 方式 第23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1.22-1-1~15 2.22-1-16 限制性招標 3.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開取得) 第23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採購決定-招標(決標)方式 1.公開招標(第19條 )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符合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6款) 決標原則 最低標、最有利標(第52條)
前言 爭議處理之分類 • 招標爭議: • 招標文件規定---等標期、資格、規格 • 招標文件規定釋疑、後續説明、變更、補充 • 採購過程、結果---審標、決標 • 履約爭議: • 展延工期 • 違約扣款 • 物價調整 • 驗收 • 不良廠商爭議 •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 • 因可歸責廠商事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或致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者為大宗
前言 爭議處理之相關規定 • 招標爭議: • 採購法74-85 、86 • 採購法施行細則102-105之1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 履約爭議: • 採購法85之1至85之4 、86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 不良廠商爭議 • 採購法101-103 • 準用招標爭議
前言 爭議處理之途徑 • 招標爭議: • 異議及申訴 • 異議前置 • 訴願之特別程序 • 履約爭議: • 訴訟 • 仲裁 • 調解 • 其他法規規定之調解 • 不良廠商爭議: 凖用招標爭議
前言 爭議處理立法景背說明 • 處理無契約情況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確保廠商權益(符合GPA之規定)。 • 處理廠商與機關履約過程中之爭議 ; 仲裁、訴訟外之另一種選擇。 • 審慎處理不良廠商停權程序,給予廠商合理救濟管道,維持採購秩序。
前言 爭議案件數量及類型分配 • 收案總數(88.5.27-95.7.31)7631件,申訴案 3398 件,調解案 4211 件,促參案 22 件。 • 結案總數(88.5.27-95.7.31)7105件,申訴案 3270 件,調解案 3816 件,促參案 19件。 • 95年7月收案116件,招標、審標程序及結果之爭議 5 件居多,不良廠商申訴以101第10款12件居多, 調解案件以逾期罰款爭議9件居多, 物價調整爭議7件次之。
招標爭議-1( 採75、76) • 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 • 異議前置 • 書面提出 • 一定期間之遵守
招標爭議-2(採75) • 異議原因:採購違反法令,損害權益 • 受理異議機關:招標機關 • 提出異議之標的及期限: •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1/4 ,但不得少於10 • 對招標文件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接獲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10日 •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接獲通知或機關公告或知悉之次日起10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
招標爭議-3(採75) • 異議處理期限: •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處理。 • 異議逾越法定期限者,應不予受理。但機關自評異議有實質理由者,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細105 、 105之1) • 異議處理結果: • 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行政處分?附記救濟方式?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98?) • 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另行公告 • 延長等標期
招標爭議-4(採76) • 申訴之提出: • 不服招標機關異議處理結果 • 招標機關逾期未為異議處理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 提出之期限: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異議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 • 受理申訴機關: • 中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北高二市、台北縣及台中市)
招標爭議-5(採77-85) 申訴案件之審議 • 程序審查、實體審查 • 審議費用、鑑定費及必要費用之收取 • 書面審議或通知廠商、機關到場陳述意見 • 審議判斷應指明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 審議判斷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招標機關不依建議應依限說明) • 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果或暫停採購程序 • 四十日內作成審議判斷,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必要費用之償付
招標爭議-6(採83) 申訴與訴願 •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行政訴訟) • 本會訴願決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所定異議及申訴相關規定,在性質上係為訴願法第1條但書所指之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屬訴願之特別程序,應優先適用之,廠商捨異議及申訴程序而不為,逕行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不良廠商爭議-1(採101、102) • 不良廠商通知之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 • 未附記救濟期間之法律效果(申22.準用願法91.92) • 不良廠商之法定原因: • 採購法第101第1項各款,不得擅自增加各款以外之原因 • 涵蓋契約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跨發包至履約、保固各階段之違法情事 • 異議及申訴處理之準用: • 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 • 不以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為限
不良廠商爭議-2(採103) • 不良廠商之限制: • 不得參加投標 •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 限制期間:三年或一年 • 例外: • 因特殊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細112-1) • 例如:垃圾焚化廠案
不良廠商爭議-3(採103) • 是否為行政罰 • 行政罰定義 • 法務部函釋 • 是否適用比例原則 • 實務作法 • 理論探討 • 第1、2款及第6款競合之處理 • 立法目的及立法過程 • 依第1、2款處以停權3年
不良廠商爭議-4(採103) 不良廠商廠通知爭議之主要類型: • 第7.8.10.12款爭議案件最多 • 第1.2款案件次之 • 機關常於為第7.8.10.12款之通知時,同時終止或解除契約,致同時發生履約爭議。
履約爭議調解-1(採85-1) • 履約爭議主因: 機關方面、廠商方面、外在環境因素 • 機關方面: • 招標文件不完善、解釋契約不公平或過於保守、有圖利廠商之顧慮 • 政策變更終止契約 • 廠商方面 • 協力廠商遲延、規劃設計錯誤 • 錯估標價拒絕簽約、低價搶標無力履約 • 外在環境因素 • 情事變更,例如物價飆漲 • 不可抗力發生
履約爭議調解-2(採85之1-4) 履約爭議調解 • 廠商提起,機關不得拒絕 • 受理機關:中央或地方申訴會 • 程序審查、實體審查 • 調解費、鑑定費及必要費用之收取 • 調解不受理 • 調解成立書、不成立證明書、調解方案通知書 • 調解建議 • 調解程序及其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民訴380、416、422)
招標爭議 案例 1資格、規格不當限制競爭 • 特殊或巨額採購 始能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相當財力」屬特定資格 •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型錄須為正本」屬規格限制競爭,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有違 • 相關規定:採26 、 36 、資格辦法5.3
招標爭議 案例 2押標金支票未載受款人之效果 •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關於廠商未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銀行支票上填寫受款人乙節,依票據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係屬政府採購錯誤之行為態樣 • 相關規定:票125 、 (88)工程企字第8814664號、 (89)工程企字第89015993號函釋
招標爭議 案例 3-1總標價偏低之認定及差額保證金 • 標價偏低之認定 • 標價偏低之處理 • 應考量廠商之營運成本、履約能力、財務狀況是否健全、所有廠商投標價平均值、扣除最高價及最低價之平均值、最低標廠商與次低標廠商投標價及市場行情等因素作綜合考量,不應以招標機關之底價作為唯一之判斷標準。 • 相關規定: 採58 、細79 、工程企89036737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80案件之執行程序」
招標爭議 案例 3-2總標價偏低之認定及差額保證金 • 本件採購案計有20家廠商參與投標17家合格廠商之投標價均低於底價之百分之80,投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70之廠商甚至多達9家,且查申訴廠商之投標價為所有合格廠商投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92,較次低標及第二次低標之投標價亦僅分別差距100萬元及900萬元。準此,申訴廠商之投標價是否即謂「顯不合理」,容有斟酌之餘地。復查申訴廠商成立迄今逾15年,未曾有任何無法誠信履約之不良紀錄,且屢獲政府機關評定為優良營造業…綜上,招標機關未能衡酌所有投標廠商之報價,以為評估申訴廠商之投標價是否「顯不合理」,以及未就申訴廠商之履約能力為適當考量,而為申訴廠商應繳納差額保證金之採購決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有未合,
招標爭議 案例 4-1評選委員專業判斷 • 評選委員專業判斷應予尊重 • 判斷餘地 • 違背法令、事實認定錯誤、逾越權限、濫用權力 • 相關規定:採22.1.9 、94 、專業評選辦法
招標爭議 案例 4-2評選委員專業判斷 • 申訴廠商就系爭採購評選委員會組成之合法性並不爭執,且並未具體明確提出招標機關辦理採購程序違法之處,以實其說,僅空言臆測招標機關涉有評選不公,申訴廠商此部分之主張難謂有理。再者,評選結果係屬評選委員會專業判斷範圍,此項評分之法律性質有認為屬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者,亦有認為屬於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者。無論從裁量之理論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見解,除非該判斷有違背法令(如委員不符合法定資格要件),事實認定錯誤 (如部分漏未評分或計分錯誤),有逾越權限(如評審項目30分而給逾30分)或濫用權力(專斷、將與事件無關之因素考慮在內)等違法事項,評選委員之評分應受尊重。
不良廠商 案例 1-1通知應具體載明違法事項 • 限制投標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行為態樣迥異,法律效果不同 • 相關規定:採101 、行政程序法 5、96
不良廠商 案例 1-2通知應具體載明違法事項 • 經查該函並未明確記載申訴廠商究係符合第10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項第2款之事由,而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與同條項第2款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二者所定應予處罰之行為人及行為態樣適屬相反,則招標機關於前述通知中,未具體指明申訴廠商於何投標案該當何一款次之行為,已屬不當,且該通知並無事實、理由之記載,尤有不合。…未明確載明處罰之依據、事實及理由,乃重大明顯之瑕疵,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行政處分具有其他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之規定,招標機關前開所為申訴廠商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及異議處理結果,是否有效,已有疑義。
不良廠商 案例 2-1機關片面修約廠商拒絕簽約 • 要約引誘、要約及承諾 • 決標與契約成立 • 片面變更履約期限之正當性 • 相關法規:採58、民法160
不良廠商 案例 2-2機關片面修約廠商拒絕簽約 • 本件履約期限原訂自92年1月2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而招標機關通知申訴廠商之履約期限卻變更為92年2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契約價金亦由投標金額5、059、042元變更為4、924、731元,是招標機關之決標通知,已片面變更原招標文件之履約條件及申訴廠商之投標內容。惟查,此項變更並無招標文件之規定可資依據,故此一決標之通知並非對申訴廠商投標(要約)所為之承諾,而係變更申訴廠商之要約為承諾,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新要約。由於申訴廠商並未予同意,故本件決標之通知並未使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故其所為決標之通知難謂合法,申訴廠商自無締約之義務,從而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於得標後無正當理由拒絕簽約,洵屬無據… 。
不良廠商 案例 3比例原則於不良廠商之適用 • 延誤履約期限與比例原則 • 於申訴廠商已承擔之民事責任外,再處予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之行政罰責任,是否有失均衡,容有斟酌餘地 • 相關法規:採101.1.10、細111 、行政程序法7
履約調解 案例 1違約金酌減 • 契約約定:工程逾期按日扣除工程總價款千分之1 • 履約態度 • 違約金之上限按百分之20 酌減 • 相關法規:採購法6條1項、民法252 • 最高法院49台上807判例: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 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 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
履約調解 案例 2實作數量爭議 • 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契約價金之調整 • 工程數量計算錯誤 • 相關法規:契約要項32
履約調解 案例 3-1工期之認定 • 工期之約定:限期完工?日曆天?工作天? • 工作天:工地實際能工作之天數,若因地質、氣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 原因,致無法實際工作的天數,則不計入工期。 • 日曆天:依曆法計算法,以連續計算日曆天數的方式計算完工期限。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皆應計入。 • 限期完工:於契約所規定之特定日期前完成工作。 • 期限展延:異常天候、不可抗力、合約變更、實作數量增加、法定工時縮短、現場情況差異、民眾抗爭、業主協力遲延… • 相關法規:契約要項44
履約調解 案例 3-1工期之認定 • 某學校工程合約僅書明限五百個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但對日曆天之含意及該五百個日曆天是否已將工期內之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民俗節日已予計入,並未作任何規範。乙方於近完工時乃主張其於開工時所提施工計畫網圖並未將此等例假日予以計入五百日曆天內,且該施工計畫網圖也經甲方監造顧問核可,故甲方應另行核給乙方一百二十五個日曆天。惟甲方以監造顧問意見有誤,且乙方如對契約中「日曆天」之規定有疑義,應於開標時或訂約前提出,其於工程落後始對工期計算方式提出質疑,要難接受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專業判斷 善用爭議處理機制 陸、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