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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 一、法制体系. 法律依据:宪法 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配套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 《 条例 》 修订主要内容 1. 微调生育政策: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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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
一、法制体系 法律依据:宪法 法 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配套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条例》修订主要内容 1.微调生育政策:取消间隔期,调整再生育条件; 2.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授权性规定; 3.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服务和管理职责; 4.增设行政处罚; 5.规范法律用词:修改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名称
二、生育政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生育政策 八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二、生育政策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二、生育政策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6.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二、生育政策 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儿死亡的;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
二、生育政策 跨省生育 1.男方办证条件: (1)一孩;(2)在男方户籍地居住(结婚)一年以上,纳入管理; (3)女方户籍地委托(街镇一级) 2.男方不予办证情形: (1)一方或双方已生育过;(2)集体户;(3)空挂户 3.政策: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未经申请批准生育的,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一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我省条例生育的,应先到女方户籍地入户(省计生委政函[2004]25号)
二、生育政策 涉外/港/澳/台生育(一方内地居民) 1.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生育政策; 2.出具证明:婚姻+生育; 3.符合条件,未办手续,补办结婚,可免处罚 男方内地:不用办证 政策:第二个孩子入户按超生处理, 公务人员双开 在内地办理生育一孩登记,在境外生育入户,或在境内生育后取得外国或港澳台居民身份且注销内地户籍的,可以申请再生育,按二孩统计。(粤计生委函字2000113号) 国家计生委[1998]111号
二、生育政策 内地居民到外国/港/澳/台生育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 内地居民在外国生育后,子女带回内地居住,不能再生育
二、生育政策 出国留学人员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
三、奖励优待 晚婚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0日 (指初婚或再婚的初婚一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 ; 晚育假:晚育者增加产假15日(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剖腹产增加假期以医院证明为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
三、奖励优待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一次性奖励200元(双方合计); 从发证之日起至14周岁止, 每月发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双方合计); 增加产假35天; 男方看护假10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一)办证机构: 1. 市属、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厅级单位办理; 2.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局级单位办理; 3. 外资、私营、民营、个体、无业人员在街道办理。 (二)代发证: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应在申请表明确代办证,其保健费来源 (三)注意事项: 1.迁入不用换证,只验证;/2.超龄不能办证;
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四)不办/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计生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的; • 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 •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的; • 再婚夫妻,原生育子女随前配偶,生育或收养1个子女的; • 收养和生育各一个子女; • 独生子女户籍不在国内的; • 内地有1个子女,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也有子女的; • 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 判断是否独生子女:按本人血缘和现家庭子女数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生育第一个孩子已办证,已享受的: 单位可规定领证后又申请生育的限制措施。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2条)
独生子女优待奖励 (五)特殊情况保健费发放: 1.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由原单位负担; 2.下岗人员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担; 3.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夫妻双方去世的,由双方单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4.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另一方和独生子女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1条)
三、奖励优待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生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修订施行一年内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 判断是否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条件: 按本人生育及再婚后家庭未成年子女数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本次奖励的文件 1.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穗府办[2009]12号) 2.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劳动社保局、人事局、国资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 注:中央、省驻穗单位退休职工需等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奖励政策,不属于此次奖励范围。
本次政策落实的对象 1.2008-12-31前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或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人员;一次性奖励=A表 2.2008-12-31前男/女≥60/55Y ,且未享受过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给的人员;按月发放=B表 3.从2009-1-1起,男/女≥60/55Y,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按月发放=B表
三、奖励优待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生奖励,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企业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
四、节育 1.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2. 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 3.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4.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5.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25条)
第三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县级计生的证明.第三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县级计生的证明. 应该出具证明的情形: 1.符合条件生育的,包括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 2.怀孕14周以上的 不需出具证明的情形: 1.未婚 2.怀孕14周以下的 医学需要的情形:不需计生部门证明 两名副主任医生签名 对非医学需要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双方当事人申请签名,加具“不再安排生育”意见
四、节育 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26条)
四、节育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避孕失败落实补救措施,第一次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及经费; 不落实上环的,第二次及以上不能享受计生手术假期)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
五、法律责任 征收社会抚养费: 1.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高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加征1-2倍;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倍数为基数征收。 越秀区2008年超一:22525*4.5*2=202725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
五、法律责任 2.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越秀区2008年非一:22525*2*2=90100 3.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
五、法律责任 4.无证生育: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 按照第53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病残不能补办手续) 越秀区2009年无证生育:22525*4.5*2*2%=202725*2%=4054.5元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3条)
五、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7-14年不享受集体福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 1.未交清社会抚养费、 2.应当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 3.职工未经党纪政纪处分, 4.以及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 暂不予办理户籍登记和迁入本市常住户口。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47条) 公安户政管理规定:凡政策外生育的,随母亲入户
五、法律责任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
五、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发年终奖金。连续2年及2年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办法》第49条)
六、单位计生管理 第12条 ……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13条 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单位计生管理 • 管理责任范围:正式/合同工/临时/离退休,集体户 • 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 建立计生报告制度(结婚离婚、生育节育) • 加强对请长假职工的管理,建立审批和访视制度 • 建立男职工配偶函调和访视制度 • 加强未婚人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六、单位计生管理 • 已婚女员工查环查孕查病 • 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 • 关注离异、再婚家庭 • 做好离职人员计划生育档案移交
六、单位计生管理 《关于规范离职人员计划生育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离职、辞职、除名、开除等育龄对象离开单位时,所在单位应在15日内向该人员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移交计划生育档案 (1)公函(说明离开单位时间和原因) (2)《计划生育育龄人员管理卡》 责任认定: 1.移交资料的,10个月内由原单位负责 2.带育龄妇女到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孕情检查的,即时由街道计生办负责 (穗计生委[1999]58号)
六、单位计生管理 加具计划生育意见或开具证明的规范 1.对象:正式,合同,临时,集体户 合同,临时:在本单位期间的计划生育情况 集体户:视同单位职工 2.规范:只需加具职工的婚姻、生育状况,无审批
六、单位计生管理 年度达标要求: 1.五率100%(计生率、晚育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计划生育服务证》领证率均达100%,没有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 2.本单位及基层单位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及集体户人员管理; 3. 职工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普及率和知晓率均达100%; 4. 落实计划生育优待奖励政策; 5. 不得聘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人员; 6.积极参与街道人口计生办和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单位计生管理 加具计生年度达标意见程序: 1.本单位意见 2.主管部门意见 3.街道意见
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 87616070 http://www.fpc.yuexiu.gov.cn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