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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爭端解決實例

貿易爭端解決實例. 兩岸毛巾貿易戰. 兩岸毛巾貿易戰. 我國在加入 WTO 的過程迄今,已有許多傳統產業面臨嚴峻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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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爭端解決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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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貿易爭端解決實例 兩岸毛巾貿易戰

  2. 兩岸毛巾貿易戰 • 我國在加入WTO的過程迄今,已有許多傳統產業面臨嚴峻的挑戰。 • 依據貿易調查委員會公布的產業損害調查報告指出:在進口量方面,中國毛巾在台灣市場的進口量自民國91年的371萬公斤上升至民國93年的680萬公斤;在市場佔有率方面:中國毛巾在台灣市場佔有率自民國91年的45.5%上升至民國93年的70%;同時期,國內毛巾製造業的市佔率則由14%下降至8.4%。而在其他外國毛巾的價格呈持續上升之際,自中國進口毛巾的價格反而持續下降,我國毛巾和中國進口毛巾的市場價差因此從每公斤的73元擴大至93元。由於自中國進口毛巾的價格不斷下跌、數量持續增加,我國業者的產能和營業額亦呈同步大幅縮減;因此,中國進口毛巾似已對國內毛巾業者構成損害。

  3. 兩岸毛巾貿易戰 • 「雲林毛巾技術產業協進會」因中國毛巾對台灣大量進口,危及台灣業者生存,而向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提出進口救濟之申請,因而引發國內相關各界對於面對中國毛巾大量進口,我國究應採用「特定產品過渡性防衛措施」,抑或採用「反傾銷措施」的高度關注及激烈爭論。

  4. 兩岸毛巾貿易戰 • 第三條路? • 針對紡織品而設的「特別防衛措施」。 • 第242條款:中國在2001年加入WTO時,曾在「中國加入WTO工作報告書」第242段做了如下的承諾,即:如果相關會員認為中國紡織品的出口過度激增,以致對該會員國內造成市場干擾或威脅時,該會員可以逕對相關紡織品的出口增加速度控制在7.5%的幅度以內。該條款的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此即為一般所稱的「特別防衛措施」條款。

  5. 「特別防衛措施」條款 • 「特別防衛措施」條款門檻最低、程序簡單、行政成本低廉,而且可收立竿見影之效,所以在2008年以前,以美國及歐盟為主的WTO會員,為了抵擋中國紡織品入侵國內的市場,大都選擇採用「特別防衛措施」條款。目前世界各國在實施進口救濟時,雖然多係採用「反傾銷措施」,亦有極少數的案例採用「特定產品過渡性防衛措施」,但都是針對紡織品以外的工業產品,如鞋類‧彩電,甚至鋼品等,而非針對紡織品而發動的。

  6. 全球紡織品防衛戰 • 紡織品是世界上市場規模最大的產業之一,根據WTO最新公佈的資料顯示,2004年全球紡織品出口貿易額為4,528億美元 ,僅次於旅遊業及電子產業,位居第三。據預測,到2010年,世界紡織品年貿易額將超過6,000億美元。

  7. 全球紡織品防衛戰 • 紡織品是一項典型的勞力密集的產業,所需投資不多,所以在上世紀50年代,許多開發中國家如印度、香港、台灣及韓國,無不利用這一產業作為賺取外匯的手段,因而導致大量廉價紡織品湧入國際市場。

  8. 全球紡織品防衛戰 • 美國及其他主要的進口國家,包括加拿大及歐盟紡織品的製造業者因為抵擋不住來自前述低工資開發中國家的紡織品的競爭,紛紛要求政府採取配額限制措施,以保護本國的紡織品產業。因此,將近半個世紀以來,世界紡織品貿易一直是在配額制度的管轄之下進行的。

  9. 全球紡織品防衛戰 • 根據GATT 1994年在烏拉圭回合達成的紡織品及成衣協定(Agreement of Textiles and Clothing, ATC),紡織品配額制度於去(2005)年1月1日徹底取消 。自此以後,世界紡織品貿易即已進入無配額的時代。

  10. 全球紡織品防衛戰 • 根據2004年8月12日WTO公佈的一份名為「後ATC時期全球紡織業及成衣」報告,紡織品配額取消以後,中國及印度將成為世界紡織品貿易的主導力量,其中中國預計將佔據全球1/2以上的市場佔有率。但是很多分析家認為,中國甚至可能壟斷全球的紡織品市場。另有多項研究報告顯示,紡織品配額取消以後,中國將囊括全球60%及美國80%以上紡織品市場的佔有率,因而引起世人極大的關注。

  11. 全球紡織品防衛戰 • 在2003年12月24日及2004年10月28日,美國即以「市場干擾或威脅」為由,先後2次根據242條款,分別對來自中國的針織布、胸罩及袍服等3項產品以及襪類產品實施為期1年的設限措施。 • 2005年以後,中國產品更是如潮水般的湧入美國及歐盟市場。據統計,2005年第一季 (1-3月),中國紡織品對美國出口增加63%;對歐盟出口增加50%,因而導致美國及歐盟分別失去17,000及165,000個工作機會。

  12. 中歐紡織品協議 • 1.歐盟同意,對源自中國的棉布、T恤、套頭衫、褲子、女式襯衫、床單、女連衣裙、胸罩、桌布、亞麻紗等10項產品,終止調查。 • 2.雙方同意,在去(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期間,對上述10項產品,以配額取消後2至3個月的貿易水準為基數,進口增幅控制在8-12.5%之間。對於成長率初步設定在8%的產品,在隨後的3年內成長率將不斷增加。 • 3.歐盟承諾,對於上述10項產品之外的產品,在2008年前,歐盟將克制使用其在「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242條款的權利。 • 4.雙方同意,對今後紡織品貿易中出現的問題,將通過諮商予以解決。

  13. 中歐紡織品協議 • 進口商的權益呢? -- 滯港問題的爭議 • 2005年6月11日中歐協議簽署到7月20日實施監管之間,存在40天的「生效空檔期」。在這段期間內中國的紡織品仍可自由進入歐盟,不需要申領許可證。雙方貿易商為了規避邇後實施的數量限制,在多項受設限的產品上出現搶關出口的現象。根據歐盟的統計,迄至9月初為止,有T恤、毛衫、褲子、女襯衫、胸罩及亞麻紗等多項中國產品,計約8,000萬件,價值4,300萬歐元,因超過配額限量而被逼滯留在歐洲各國的港口,無法出關。 • 以上滯港的中國產品都是應歐盟進口商的訂單而發出的,中國的製造業者都已收到貨款。歐盟進口商一方面付了錢拿不到貨,還要支付滯港期間的倉儲費;另一面,秋、冬兩季換季服裝上市在即,進口商沒有時間轉向其他國家或地區重新訂購,這不但令零售商面臨無貨可賣的窘境,而且還將嚴重影響歐盟下半年零售市場的供應。

  14. 中美紡織品協議 • 有效期:本協議於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12月31日終止。 • 受限產品範圍:對中國輸美21項(計34個類別)產品設限,包括縫紉線/精梳棉紗;針織布;特種布;襪子(含嬰兒襪);棉針織衫;男梭織衫;毛衣;棉褲;胸罩;內衣;泳衣;毛巾;窗簾;毛質男套裝;毛質男褲;聚酯長纖布;其他長纖布;玻璃纖維布;人纖針織衫;人纖褲類及絲麻質褲類。 • 成長率及基數:2006年的成長率為10-15%,基數是去(2005)年美國從中國的實際進口量,而2007年及2008年的成長率分別為12.5-16%及15-17%,基數均為上一年度全年的協議量。 • 特別防衛措施之使用:美國同意節制使用再對中國產品採取特別防衛措施之權利。 • 擋關產品之處理:除了襪子以外,美國同意立即放行其他所有因採取特別防衛措施而遭擋關之中國產品,且不列入備忘錄之限額數。

  15. 中美、中歐紡織品協議之比較

  16. 中國紡織品出口概況 • 根據中國海關最新統計 ,2005年中國紡織品及成衣進出口總金額仍達1,346.34億美元,較前年增加17.9%,其中進口金額為170.99億美元,較前年增加1.76%;出口金額為1,175.35億美元,較前年增加20.69%,創歷年來之高峰,位居世界排名第一,遠遠超過排名第二的印度的150億美元

  17. 中國紡織品出口概況 • 主要出口國家或地區,以美國為首,歐盟次之,其後依次為日本及香港,其中對美國出口金額為195.76億美元,較2004年增加66.09%;歐盟為188.63億美元,增加55.30%;日本為181.03億美元,增加5.54%及香港為148.43億美元,減少14.59%。 • 主要進口國家或地區,以日本為首,台灣及韓國分居第二及第三,其中從日本進口金額為33.62億美元,較2004年減少4.12%;台灣為32.12億美元,減少2.61億美元及韓國為26.31億美元,增加1.18%。

  18. 全球紡織品防衛戰 • 2008年過去以後,中國要進入真正的無配額的自由化時代仍須越過兩道特別的貿易障礙。 • 紡織品貿易的緊箍咒: • 特定產品過渡性防衛措施條款 • 非市場經濟地位

  19. 特定產品過渡性防衛措施條款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中國承諾:如果WTO成員認為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對該成員的同行業造成威脅或造成市場干擾,則該成員有權在必需的限度內,對中國相關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期限依影響程度之不同分別為2年至3年。該條款適用期為中國正式加入WTO後12年(即2013年12月10日)。

  20. 非市場經濟地位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中國承諾:在根據GATT 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本項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即2016年12月10日)。 依此規定,中國在加入WTO之後的15年內,係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因此,中國企業除非證明其具備市場經濟的條件,即不會被視為具有市場經濟的地位,WTO成員得對其產品實施歧視性的反傾銷調查。

  21. 然後就自由了嗎??? • 「非市場經濟地位」一直是中國企業應對外國反傾銷調查時遭遇的最大障礙。 • 至少在2008年底之前,甚至在2013年底之前,中國紡織品基本上不會(或極少)遭到WTO成員的反傾銷調查,因為他們另有更為簡單易行的防衛措施,可資採行。但是在2013年底以後,中國紡織品遭到反傾銷調查就會愈來愈多,而且在2016年底以前,對中國紡織品的反傾銷調查還是與非市場經濟地位相互結合運用,殺傷力極大,要到2017年開始以後,中國紡織品貿易才能進入真正公平的無配額的自由貿易的時代。

  22. 自由真的會來臨嗎??? • 即使到了2016年底,雖然中國加入WTO包括非市場經濟地位在內所有關於紡織品的承諾期限均已一一屆滿,由於以美國及歐盟為主的工業國家貿易保護主義日趨盛行,中國紡織品貿易仍會遭到更多的貿易障礙,因此而引起的貿易摩擦亦會愈來愈多。

  23. 反傾銷的指控 • 首先是中國的紡織品業者會遭到更多一般的、非歧視性的反傾銷的指控。據統計,WTO自1995年成立至2004年底,其成員一共發起反傾銷調查並經立案者共2,640件,涉及中國的案件在350件以上,約佔立案總數的1/7,而且是連續7年居世界第一位。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雖然反傾銷調查規定要件相當嚴格,程序亦甚繁冗,但是反傾銷案一經提出,不論最終結果如何,將造成貿易的不確定性,對於業者的傷害已然構成,所以最易誘致發起國的濫用。

  24. 反補貼的控訴 • 反補貼是反制外國政府對其本國供應商提供之補貼的貿易救濟措施。不同於反傾銷,反補貼只能適用於市場經濟國家,不能適用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中國於2016年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以後,可能亦隨即面臨反補貼的控訴。

  25. 關稅和非關稅貿易障礙 • 目前美國及歐盟等主要工業國家對紡織品的關稅平均為其他工業品的3倍,對若干敏感性紡織品的關稅甚至高出10倍以上。而非關稅障礙,尚包括技術障礙如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綠色障礙如環保標準;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社會責任認證等,種類繁多,不一而足,而且愈來愈具隱秘性,其中尤以環保標準及社會責任認證對中國紡織品貿易造成的傷害最大。

  26. 中國紡織業的原罪? • 中國紡織品貿易之所以會遭到如此諸般的挑戰,根本原因是中國紡織品產業具有超強的競爭力。目前中國紡織業的優勢在於低廉的勞動力、充足的原料資源以及強大的上中下游配套生產能力,再加上中國在第10個5年計劃(2001-2005)期間,固定資產的投入以及相關技術的進步,使得中國紡織業的競爭力大為提升。 • 根據研究顯示 ,每人平均GDP達到4,000美元時,以勞力密集著稱的紡織業將涉入衰退期,由此推算,中國紡織業至少要到2020年才會開始衰退。

  27. 治本之道 • 只要中國紡織品繼續縱橫於國際市場,各種形式的貿易摩擦必將接踵而來,這是國際貿易的常態。因應之道,主要是要改變目前「薄利多銷」的粗放式的出口方式,而代之以發展高附加値的紡織品。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緩解一波又一波的貿易摩擦。

  28. 新的思考方向 • 鼓勵紡織業投資、推動產業升級、調整產業結構、技術創新、發展自有品牌。 • 積極推動紡織業向外發展,利用國外資源,使產地多元化,而企業本身則需發展自我營銷網路,俾在國際市場獲取利潤。 • 輔導業者加強自律,並透過經濟及法律機制,規範市場秩序,以推廣公平的貿易環境。

  29. 兩岸毛巾貿易戰 • 可以怎麼打 • 會不會打到自己人 • 鷸蚌相爭、漁翁得利?

  30. 兩岸毛巾貿易戰 • 我國法律所規範的「進口救濟措施」就是WTO所規範的「防衛措施」(safeguard measures),意即當WTO會員國內某特定產業因進口產品大量增加,而受到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WTO會員可以藉由採用防衛措施,對該特定產品暫時性的限制進口,以保護國內特定產業。 • 依據GATT與WTO防衛協定相關規定,進口國必須在下述幾個要件均成立的情況下,才得以合法實施進口救濟措施: • 1.由於不可預見之發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所造成; • 2.必須符合某項產品進口數量大量增加、造成國內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之產業的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或嚴重損害之虞(threat of serious injury); • 3.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嚴重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causality)。

  31. 兩岸毛巾貿易戰 • 防衛措施的實施,則應符合「最惠國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原則,也就是說,對於採行防衛措施的進口產品必須不分來源的全面限制。此外,WTO防衛協定第5條規定防衛措施僅能採取足以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及促進調整的程度。例如:如果採取數量限制〈配額〉的方式,不能夠低於最近三年的平均水準;第6條規定臨時防衛措施實行的期間不能超過200日;第7條規定防衛措施實行期間不能超過4年;同時,在實施防衛措施一年以後,必須定期地加以自由化,亦即必須配合減少限制的水準,直至回復正常貿易競爭狀況。

  32. 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

  33. 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

  34. 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

  35. 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

  36. 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兩岸毛巾貿易戰進口救濟措施與反傾銷措施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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