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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法令與實務解析. 報告人 朱顯湧. 簡報大綱. 定義 法定繼承人 各類繼承登記介紹 繼承登記申辦流程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 Q&A. 民法第 1147 條 :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 759 條 :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繼承登記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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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法令與實務解析 報告人 朱顯湧
簡報大綱 定義 法定繼承人 各類繼承登記介紹 繼承登記申辦流程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 Q&A
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繼承登記之定義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後(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至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兩編暨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後(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至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應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兩編暨其施行法規定辦理。 法定繼承人
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 日據時期法定繼承人
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一)戶主之死亡。 【包括事實上之死亡及宣告死亡】 (二)戶主之隱居。 (三)戶主之國籍喪失。(四)戶主因婚姻或收養之撤銷而離家。(五)有親生男子之單身女戶主,未廢家而入 他家為妾。 法定繼承人(家產)
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至於「寄留」他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對家產仍有繼承權。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為:(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至於「寄留」他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對家產仍有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家產)
(二)指定之財產繼承人。 【戶主無法定之推定戶主繼承人時,得以生前行為指定繼承人或以遺囑指定繼承人。如未指定時,親屬得協議為選定繼承人。指定或選定之繼承人無妨以女子或非家屬者充之。 】 (三)選定之財產繼承人。 【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但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該日起,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繼承。 】 法定繼承人(家產)
私產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如左: 1、直系卑親屬。 2、配偶。 3、直系尊親屬。 4、戶主。 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時,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直系卑親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共同均分繼承,不分男女、嫡庶、婚生與私生,均得為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私產)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民法修正前後)
(平均)繼承登記: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平均)繼承登記: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各類繼承登記介紹(1)
分割繼承登記:登記名義人死亡,各繼承人間依協議分割繼承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民法第1164條) 遺囑繼承登記:土地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權利人死亡以遺囑分配遺產所為之繼承登記。 (民法第1187條) 各類繼承登記介紹(2)
被 繼 承 人: ○ ○ ○ 繼 承 系 統 表 本系統表係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中 華 民 國 0年 0月 0日
繼承登記申辦流程 遺產稅完稅 送件 計費 審查 結案
登記申請書(登記規則第34條) 登記清冊(登記規則第34條) 繼承系統表(登記規則第119條) 有註記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登記規則第119條) 所有法定繼承人之現戶籍謄本(登記規則第119條)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規則第34條) 遺產稅完稅證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1)
抛棄書(繼承人抛棄繼承時檢附) 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時檢附) 遺囑(辦理遺囑繼承時檢附) 申辦登記應附文件(2)
Q1:如何辦理土地拋棄繼承,應備何文件? A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 承之時起3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 問&答
Q2:繼承人因故無法全部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Q2:繼承人因故無法全部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 怎麼辦?(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A :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 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問&答
Q3:繼承登記最遲應何時辦理?逾期辦理有無處罰 規定? A :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 ,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者,其期間 可予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 局受理之期間)。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 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之 20倍。 問&答
Q4:繼承登記可否跨所辦理? A: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均可受理,惟跨縣市無法受理。 Q5:如何查詢被繼承人產權資料?應準備那些文件? A:請攜帶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 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審核無 誤後即可查詢被繼承人之歸戶資料(僅限臺北市) 。 問&答
Q6:戶籍謄本缺漏某出生別繼承人之姓名,應如何Q6:戶籍謄本缺漏某出生別繼承人之姓名,應如何 處理? A:先向戶政機關查證,如無法辦理戶籍更正,而其 戶籍謄本均能銜接,仍查無該缺漏者何人時,可 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列明缺漏者之事由後,向 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 問&答
Q7:修正前民法「養子女應繼分」如何計算? A: 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惟在養子女與婚生 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 問&答
Q8:有關遺囑執行人得否免辦繼承登記,而逕以被繼承人名義處分遺產Q8:有關遺囑執行人得否免辦繼承登記,而逕以被繼承人名義處分遺產 A:內政部97年2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1491號函:「按民法第1215條及第1216條規定意旨,遺囑執行人原則上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其於處分權之範圍內,排除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同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故遺囑執行人雖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於執行該職務時,仍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準此,本案仍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登記及繼承登記後,始得依遺囑內容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但如繼承人就遺囑有關之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問&答
Q9:遺產抛棄 A :繼承開始前拋棄繼承權者,無效。 繼承權之拋棄應就遺產之全部為之,部分拋棄 者,不生效力。 繼承權之拋棄,一經拋棄不得撤銷。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9 、50 、53點 問&答
Q10:遺囑繼承 A:遺囑係要式行為,應依照民法第1190條至第 1197條所定方式為之,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 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 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問&答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大安所登記課朱顯湧 聯絡電話 27548900#101 Af-053@mail.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