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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設計契約

第五章工程設計契約. 5.1 概說 5.1.1 工程設計契約之意義 工程設計契約者,乃指業者 (Owner) 與建築師 / 工程師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工程設計事務,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精神勞務並運用其藝術及技術上之學術經驗盡其業務上應有之各項義務為目的之服務契約而言,契約主體,委託處理事務者謂之 委任人 ;為處理業務者,謂之 受任人 ;此契約之內容,在乎處理事務。. 5.1 概說 5.1.2 工程設計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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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設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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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五章工程設計契約

  2. 5.1 概說 5.1.1 工程設計契約之意義 工程設計契約者,乃指業者(Owner)與建築師/工程師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工程設計事務,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精神勞務並運用其藝術及技術上之學術經驗盡其業務上應有之各項義務為目的之服務契約而言,契約主體,委託處理事務者謂之委任人;為處理業務者,謂之受任人;此契約之內容,在乎處理事務。

  3. 5.1 概說 5.1.2 工程設計契約之性質 一.為服務契約:為人服務契約者即以為他人服務為目的之契約。其內容或為服身體勞務(如僱傭) ;或為人精神勞務(如委任) ;或為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如承攬) ;種種情形不一定。 二.為委任契約:按羅馬法與德國法,勞務分為二種,一曰為精神勞務,二曰身體勞務。精神勞務不得為僱傭契約之標的,僅能用委任之規定。 三.為有償契約:依我國民法規訂,委任得給付報酬,亦得不給付報酬,前者為有償契約。後者為無償契約,二者區分之實益,在受任人注意義務及責任之不同。

  4. 5.1 概說 5.1.2 工程設計契約之性質 四.為他人處理事務規定:其所「作為」乃為他人所欲處理之事務,而其處理之結果,必歸之於他人,例如信託關係,受託人所為之事務處理,律師之辦理訴訟,以及他人之委託代為攜帶物件是。 五.為處理權之授與契約:處理權之授與,係對內關係,足以證明受任人有委任人處理事務之權限。 六.為要式契約:委任契約之訂立,原則上無需具備方式,但若處理委任事務必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應以文字為之。

  5. 5.1 概說 5.1.3 工程設計契約之效力 一.受任人(A/E)之權利義務 (一)受任人有事務處理權,事物如有法律行為時並有代理權。 (二)受任人有自己處理事務義務,受任人應自己處理事務,而不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三)利益移轉之義務。 (四)報告之義務。

  6. 5.1 概說 5.1.3 工程設計契約之效力 二.委任人(業主)之權利義務 (一)委任人有預付或是償還費用之義務。 (二)委任人有賠償之義務。 (三)委任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四)委任人對於受任人有委託事務之請求權。 此種請求權並有專屬性,非經受任人同意 不得讓與第三人

  7. 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 5.2.1 建築師業務責任 一.法定業務: 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事務。 二.業務責任: (1)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造施工。 (2)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責工程設計之 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

  8. 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 5.2.1 建築師業務責任 三.執業限制: (1)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下列職業 a.依公務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b.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 攬工程之保證人。 c.建築材料商。 (2)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3)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9. 5.2設計師A/E之業務責任 5.2.2 專業技術業務責任 一.法定業務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二.業務責任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以示負責。 三.執業限制

  10. 5.4 設計師A/E之遴選 5.4.1 遴選方式 一.由業主直接委託 採行此種方法者,民間工程最為普遍,次為政府機關工程。因為A/E為自由業,只要是依法開業的(A/E)工程設計師能夠得到業主信賴,就可以直接委託,優點是有效率、手續簡便、合作愉快。 二.由業主公開「競圖」遴選 所謂公開競圖,即由業主開列設計條件及參加競圖資格,登報公開徵求設計,限期送件,再由業主邀請專家學者或先關人員加以評審遴選決定委託對象。此種方法政府機關工程最為普遍。

  11. 5.5 工程契約型態 現行工程均由三種不同人員參加,(一)業主 ,(二)建築師/工程師, (三)承建者。三者之契約關係,有下列幾個型態特此介紹,作為如何決定A/E之參考。 (1) 設計後施工契約 業主 (Owner) 契約關係 建築師/工程師 (Arch/Engr) 總包商 (General) 分包商 (Subcon) 分包商 (Subcon) 分包商 (Subcon)

  12. 5.5 工程契約型態 (2) 設計兼施工契約 業主 (Owner) 契約關係 設計/施工公司 (Design/Construction Firm) 設計 (Design team) 施工 (Construction team) 分包商 (Subcon) 分包商 (Subcon) 分包商 (Subcon)

  13. 5.5 工程契約型態 (3) 統包契約 業主 (Owner) 統包公司 (Turn-Key Firm) 擇址 購地 可行性分 析規劃 設計 (Design) 融資 機具採購 施工 分包商 分包商 分包商

  14. 5.5 工程契約型態 (4) 契約性營建管理契約 業主 (Owner) 專業性營建管理公司 (P.C.M) 建築師/工程師 (A/E) 施工部門 總包商 (General Contractor)

  15. 5.5 工程契約型態 (6) 民間投資興建契約(B.O.O) B.O.O是其公共建設之投資、興建、營運只由民間辦理,並擁有所有權,純屬民間投資性質。唯由於大型公共建設常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如土地之取得、管線之遷移配合、道路使用等,如全由民間單獨辦理,實難以推動,如以B.O.T方式委由民間辦理則較為易行。 (7) 興建、營運、移轉契約(B.O.T) 此種契約型態,是採取最極致的民營化觀念。由民間負責籌資建造、經營一段特許時間後,再將所有權與經營權移轉給政府之模式。

  16. 5.6 技術服務 5.6.1 技術服務之定義 所稱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 5.6.2 技術服務之項目 一.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二.設計 (一)基本設計 (二)細部設計 (三)協辦招標及決標 (四)施工監造 (五)其他服務

  17. 5.6 技術服務 5.6.3 技術服務之評選 (一) 技術服務招標文件 (二) 技術服務應備文件 (三) 技術服務評審項目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 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1) 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 (2) 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3) 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4)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5) 如期履約能力 (6) 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7) 價格 (8) 其他必要事項 (四) 技術服務契約條款 (1) 專業責任保險

  18. 5.6 技術服務 5.6.4 技術服務相關規定 (一)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二)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技服務成果之智慧財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19. 5.6 技術服務 5.6.5 技術服務計費法 (一)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 按月日時計酬法 (四) 總包價或單價計算法

  20. 5.7 專案管理 5.7.1 專案管理之定義 專案管理,指技術顧問機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案管理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管理服務。 5.7.2 專案管理計畫 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者,應擬具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一) 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二) 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三) 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四) 廠商資格及參與成員所應具備之學經歷、專長及條件 (五) 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

  21. 5.7 專案管理 5.7.3 專案管理之項目 (一) 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諮詢及審查 (二)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三) 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 (四)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諮詢及審查

  22. 5.7 專案管理 5.7.4 專案管理之評審 依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七條規定其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 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譽 (二) 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三) 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四)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五) 如期履約能力 (六) 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七) 價格 (八) 其他必要事項

  23. 5.7 專案管理 5.7.4 專案管理之契約條款 (1) 專業責任保險 5.7.5 議價及決標 (一) 資格審查 (二) 議價 (三) 決標

  24. 5.7 專案管理 5.7.6 專案管理計費法 專案管理服務費計算方式 機關委託廠承辦專案管理,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專案管理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1.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3.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4.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25. 5.8 專業服務 5.8.1 專業服務之定義及招標文件 一、專業服務之定義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

  26. 5.8 專業服務 二、招標文件 (一) 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二) 應徵廠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三) 服務之提供方式 (四) 工作時程 (五) 涉及材料或設備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 服務之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者,其績效衡指標、驗收項 目及標準 (七) 廠商應提出之專業服務建議書及應含之內容 (八)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九) 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 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一) 計價及付款方式 (十二) 招標須知及契約條款 (十三) 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四) 預算或預計金額 (十五) 其他必要事項

  27. 5.8 專業服務 5.6.2 評審項目及評審程序 一、評審項目 (一) 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或實績等資格 (二)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三) 計畫執行方式 (四) 如期履約能力 (五) 價格 (六) 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七) 其他必要事項

  28. 5.8 專業服務 5.8.2 評審項目及評審程序 二、評審程序 (一)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審查,其招標大件 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 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份不予審查。 (二)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 因 (三)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四) 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29. 5.8 專業服務 5.8.3 議價及決標 一、議價 (一) 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 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 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 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決標 (一)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 用或費率決標 (二)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 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 定。

  30. 5.8 專業服務 5.8.4 專業服務計費方式與給付 一、方式 (一)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 視專業服務之類别、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 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 約: 1. 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2.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3.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 依前項計算之臤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 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 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31. 5.8 專業服務 5.8.4 專業服務計費方式與給付 二、給付 (一)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 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二) 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三)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 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 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32. 5.9 設計競賽 5.9.1 設計競賽之定義及標的 一、設計競賽之定義 指機關為採構之目的,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序。 二、設計競賽之標的 設計競賽之標的,包括藝術品、圖形、標誌、徽章、資訊網頁、名稱、標語、廣告、海報、文宣、推廣活動、服裝、字幕、音樂、影像、牌樓、空間或場所布置、造形、造景、裝修、裝潢及其他與發揮創意有關者。

  33. 5.7 設計競賽 5.7.2 設計競賽方式及招標文件 一、設計競賽方式 (一) 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二) 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供評選 (三) 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 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二、設計競賽招標文件 (一) 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應表現之理念 (二) 設計準則 (三) 設計之表現方式 (四) 設計之比例尺、大小尺寸、圖說張數及裱裝方式等 (五) 設計涉及材料、設備、場所或成品之供應者,其規格 (六) 廠商應提出之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其設計作品、設計 理念、圖說、製作方法、工作時程、數量、價格、說明 或計畫內容、章節次序或頁數限制等。

  34. 5.7 設計競賽 5.7.2 設計競賽方式及招標文件 二、設計競賽招標文件 (七) 每一廠商提出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件數限 制 (八) 收受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及設計作品之件數限制 (九) 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選方式 (十) 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及決標原則 (十一) 給予設計競賽之優勝者獎勵者,其方式 (十二) 給予設計競賽未獲選者獎勵者,其名額及方式 (十三) 對於優勝者之設計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使用條件、 範圍或修改等權利。對於其他獲得獎勵之設計有必要 併予規定者,亦同 (十四) 對於未獲選者之設計作品之處理 (十五) 有舉辦公開說明會者,其時間及地點 (十六) 廠商於評選時須提出簡報者,其進行方式 (十七) 其他必要事項

  35. 5.7 設計競賽 5.7.3 設計競賽評審項目 (一) 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之完整性及可及性 (二) 對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所須達成之目標或成果之瞭解程度 (三) 設計作品符合機關理念之程度 (四) 設計作品之藝術性 (五) 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 (六) 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 (七) 如期履約能力 (八) 完成作品另需製作費用者,其製作費用 (九) 其他必要事項

  36. 5.7 設計競賽 5.7.4 議價及決標 一、議價 (一) 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 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定位,自最優勝者起, 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 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二、決標 (一)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 用或費率決標 (二)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 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 規定

  37. 5.7 設計競賽 5.7.5 獎勵性報酬及給付方式 一、獎勵性報酬 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 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二、給付方式 (一) 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 明: 1. 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 比率 2. 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二) 前項第1.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第2. 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一限之 百分之十為原則

  38. 5.7 設計競賽 5.7.6 費用給付 一、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 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二、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 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上述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 限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39.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1 營繕工程契約文件之內涵 一般營繕工程契約之組成文件,可分成必要文件與次要文件兩類,次要文件可依工程大小、繁簡、性質與訂約內容標準擇使用者訂入,一般契約之必要文件有: (一)契約書 (二)工程圖樣 (三)標準規範(又稱標準施工說明書) (四)補充施工說明書 (五)特定條款

  40.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2主辦工程契約,主要工作 (一)製編工程契約文件 通常均係由富有工程專業知識之人員,法律之人員與對文書富有修養之人員所組成之集團,經開會討論決定,經報准後而成。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機關均有印妥文件可使用 (二)招標時填寫已編妥之招標文件

  41.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3營繕工程契約之主要內涵 一、契約前言 二、契約文件及效力 三、契約使用之文字及度量衡單位 四、契約之簽署 五、契約標的 六、契約價金之給付 七、契約價金之調整 八、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九、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 十、工程期限 十一、材料、機具、設備及施工場所 十二、施工管理 十三、監工作業 十四、工程品管 十五、保險 十六、保證金 十七、完成履約 十八、驗收 十九、保固 二十、權利及責任

  42.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3營繕工程契約之主要內涵 二十一、契約變更及轉讓 二十二、契約之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二十三、爭議處理 二十四、其他事項 二十五、立契約人 二十六、訂約日期

  43.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 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 一、契約前言 (1) 機關及廠商名稱 1. 招標機關全銜,簡稱機關或甲方 2. 得標廠商經政府機關登記之全名,簡稱廠商或乙方 3. 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 (2) 訂約目的: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所訂契約條款

  44.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 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 二、契約文件及效力 (1) 契約所應含之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1. 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契約所提出的履約文件或資料 (2) 契約文件之種類 (3) 契約文件的效力及優先順序

  45.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 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 三、契約上使用之文字及度量衡 (1) 契約使用文字之規定 1. 契約應用中文書寫,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2.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工會或商會等等辦 理採購允許以外文為準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等均以中文書寫書面之遞 交 (2)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外,以公制為原則,但一般材料有時並不全用公制,須將單位註明清楚

  46.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 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 四、契約之簽署 (1) 契約生效日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在機關決標之日,及為生效日 (2) 簽約日期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書經由雙方共同完成簽署的日子,即為簽約日 (3) 契約種類及份數:契約分正本與副本兩種 1. 契約正本有二本,甲乙雙方各執一本,正本除驗收時使用外通常均存檔 2. 契約副本原則上與正本相同,如有不同以正本為主

  47.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 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 五、履約標的 所謂履約標的,係指甲乙雙方應履約的事項,機關在招標時,就要事先說明清楚 (1) 廠商部份 1. 須完成的工程範圍 2. 工作項目 3. 該申領之證照 (2) 機關方面 如提供材料、設備或場所等

  48.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 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 六、契約價金之給付 (1) 契約價今:係指機關對於廠商完成該工程所應給付的工程款 (2) 契約金的給付:一般可分為 1. 依契約價金的總金額結算給付 2. 依實作實算計算工程款 3. 採總價決標金額給付契約價金,數量不符之處 理原則如下: 1. 工作時做數量較契約數量減超過10%時,期超過部分得以契約變更檢增其契約價金。 2. 未達10%時,不增減契約價金。

  49.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 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 七、契約價金之調整 (1) 有下列情形時,廠商得要求調整契約價金 1.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予以減價收受。 2.訂約後,遇上政府新頒或修訂法令,依該法令需新增或 變更,至契約價金變動。 3.訂約後,工程之稅捐或規費因政府新規定有增減時,須 自契約價金中之該項增減,致契約價金變動。 4.訂約後,政府規定某些管制費率有變動時,契約價金中 之該項目亦隨之調整,至契約價金產生變動。

  50. 5.8 營繕工程契約必要文件 5.8.4 工程契約書之內涵及說明 七、契約價金之調整 (2) 有下列情形時,廠商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價金 1.契約中估價單所估算之數量不足在10%以下時,廠商為完 成工程仍須照契約完成,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價金。 2.一契約廠商應繳納之稅捐,規費與保險費,應由廠商負擔。 3.廠商進口之材料,設備與機具所需繳納之費用,約定由廠商繳納者,由廠商負擔。 4.契約規定須由廠商負責之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5.其他依契約規定須由廠商負擔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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