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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保密義務與責任 簡報人 梁坤輝.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 專員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碩士. 人民知的權利與公務機密. 人民雖然有知的權利,但公務機密往往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或與政務有重要影響、或涉及個人隱私暨權益,因此世界各國均對公務機密嚴加保護,即使在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民主先進國家,也會明文規定將公務機密列為不公開的事項 。. 公務機密之種類. 國家機密 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 」 三種等級 一般公務機密 僅能使用「密」的等級. 國家機密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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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保密義務與責任簡報人 梁坤輝 法務部中部辦公室 專員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碩士
人民知的權利與公務機密 • 人民雖然有知的權利,但公務機密往往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或與政務有重要影響、或涉及個人隱私暨權益,因此世界各國均對公務機密嚴加保護,即使在訂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民主先進國家,也會明文規定將公務機密列為不公開的事項 。
公務機密之種類 • 國家機密 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 三種等級 • 一般公務機密 僅能使用「密」的等級
國家機密之意義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定國家機密之範圍如下:一、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二、外國政府之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三、情報組織及其活動。四、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五、外交或大陸事務。六、科技或經濟事務。七、其他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
一般公務機密之意義 • 所謂「一般公務機密」,指國家機密以外,維護各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行保密之事項。 • 文書處理手冊第53條: 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公務機密之存在形式 • 機密之存在形式不以「文書」為限,尚含括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即所謂之「資訊」。
一般公務機密之種類 (一)職務秘密 (二)郵電秘密 (三)業務秘密 (四)採購秘密 (五)人事秘密 (六)陳情檢舉
公務員及特定身份人員之保密義務(一) •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及特定身份人員之保密義務(二)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2條第3項)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 • 典試法(第28條) • 電信法(第7條第1項) • 郵政法(第23條)
公務員及特定身份人員之保密義務(三) • 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 • 水污染防制法(第25條第4項) •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2項) • 勞動檢查法(第11條第1項2款)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2項)
特定專業人士或民眾之保密義務 • 銀行法(第48條第2項) • 醫師法(第23條) • 藥師法(第14條) • 護理人員法(第28條) • 醫療法(第49條) • 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違反保密義務之責任 • 刑事責任 • 民事責任 • 行政責任
重要的洩密刑責規定 •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36條) • 刑法洩密罪 • 洩漏國防機密(第109~111條) •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第132條) • 政府採購法(第89條)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34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一) • 國家安全考量為主要立法目的 • 國家機密有立法定義 • 須經法定單位核定為國家機密 • 國家機密之認定兼採「實質」與「形式」要件
國家機密保護法(二) • 違反效果:只有刑罰(因為利益重大) • 處罰的行為態樣 • 洩漏、交付 • 過失而洩漏、交付 • 刺探、收集 • 毀損、隱匿或致令不堪用 • 特定身分的人未經核准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
刑法洩密罪(一) • 國防機密 • 洩漏、交付、刺探、收集 • 處一至七年有期徒刑 • 故意犯:無論公務員與否 • 過失犯:僅處罰公務員刺探、收集
刑法洩密罪(二) • 國防以外機密 • 處罰對象: • 公務員 • 職務、業務上之知悉的非公務員 • 處罰行為:洩漏、交付 • 公務員兼罰過失
政府採購法第89條 •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 • 為私人不法之利益 • 洩漏、交付採購秘密 • 因而獲得利益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一) • 保護人格權(私益) • 個人資料的合理使用(公益) • 利益衡量下的立法 • 須不違反必要性原則 • 明定得使用之要件與程序 • 規定有監控查核的機制 • 違反效果:刑罰、行政罰及損害賠償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二) • 刑事處罰的行為(1) • 意圖營利 • 未依法定限制之使用 • 致生他人損害 • 處罰對象不限公務員,但公務員有加重規定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三) • 刑事處罰的行為(2)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 • 對個人資料檔案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 • 致生他人損害 • 處罰對象不限公務員,但公務員有加重規定
洩密案例 • 戶籍員洩漏資料供人討債 • 戶政所秘書擅調他人前科資料 • 洩漏檢舉人身份、洩漏檢舉信函 • 洩漏工程預算書、洩漏採購底價、洩漏購買標單廠商名單 • 外包公司洩漏公務資料 • 洩漏考績會議內容
公務員洩密與貪瀆 • 公務員洩密行為常常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甚至賄賂罪嫌 • 辦理政府採購收受賄賂洩漏底價 • 也可能不涉及貪瀆 • 向他人吹噓所承辦的業務機密
洩密的民事責任 •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及效果) • 民法第186條(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之國賠責任)
洩密的行政責任 • 移付懲戒(公務員懲戒第2條) • 行政懲處 • 公務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1項2款2目:「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遺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一次記兩大過。」 • 稅捐稽徵法第43條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保密義務),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各公務機關自行訂定之懲處規定。
常見洩密之時機情境 • 與親朋好友談天閒聊時,涉及工作內容。 • 為炫耀自己,刻意透露職務上訊息。 • 業務聯繫時,將機密事項提出討論。 • 參加飲宴應酬,酒酣耳熱之際,失去戒心。 • 為表明立場或澄清誤會時,將職務上之機密事項拿來作說明。 • 過於信任他人,將機密業務交由工作伙伴傳遞或協助,因而洩密。 • 受到上級長官、民意代表之壓力,或是功利之誘惑。
常見洩密之管道 • 口語傳遞:行動電話、市內電話、當面談話。 • 科技傳遞:網路、傳真機、影印機、數位相機、錄音機等。 • 無心之過:影印不良之廢棄文件、備忘之便條紙未銷毀。
公務員個人保密素養(一) •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 文書之處理,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 • 公務人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任意發表職務上之談話。 • 因受訓或參加會議或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要者,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銷燬。
公務員個人保密素養(二) • 私人日記、通信、撰寫及著作,其內容不要涉及公務機密。 • 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儘量減少私人紀錄。 • 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公務員個人保密素養(三) •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 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已洩密、遺失或判斷可能洩密、遺失時,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