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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環境. 2. 金融工具. (1) 貨幣市場工具. 國庫券 (Treasury Bills, TB) : 由中央 ( 聯邦 ) 政府發行。. 甲種國庫券 (TB1) : 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按面額 (Par Value) 發行,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總額的 10% 。 乙種國庫券 (TB2) : 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以貼息 (Discount) 方式發行 。. 台灣 :. 商業本票 (Commercial Papers, CP) :. 交易性商業本票 (CP1) : 以付款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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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工具 (1) 貨幣市場工具 國庫券 (Treasury Bills, TB):由中央 (聯邦) 政府發行。 甲種國庫券 (TB1):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按面額 (Par Value) 發行,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總額的 10%。 乙種國庫券 (TB2):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以貼息 (Discount) 方式發行。 台灣: 商業本票 (Commercial Papers, CP): 交易性商業本票 (CP1):以付款為目的。 融資性商業本票 (CP2):以短期融通為目的。
承兌匯票 (Acceptances): 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s, CA):由買方承兌,市場上流通數少。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s, BA):由特定銀行承兌,銀行成為主要的債務人。 可轉讓定期存單 (Negotiated Certificate of Deposit, NCD):由銀行發行、按期支付利息的存款憑證,期間以月為單位。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Money Market Mutual Funds, MMMFs):以貨幣市場為投資標的之共同基金,手續費用低廉。
(2) 資本市場工具 債券 (Bonds):由政府或企業發行,向投資人募集資金,發行人以約定的利率,按時償付利息給債權人,通常利息為固定,到期後償還本金給債權人。 股票 (Stocks):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時,發行給出資人的證券,表彰對公司的所有權,可區分兩大類: • 普通股 (Common Stock) • 特別股 (Preferred Stock)
共同基金 (Mutual Funds):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投信公司) 向投資人募集資金,由專業經理人負責選擇投資標的,投資人持有「受益憑證」。 開放式基金:投信公司依「淨資產價值(Net Asset Value, NAV)」將股份出售給投資人。 封閉式基金:投信公司發行金額與受益憑證單位數目為固定,投資人不得要求發行公司買回,買賣必須在股票市場上進行。 「封閉式基金」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轉換為「開放式基金」。
(3) 衍生性金融商品 期貨 (Futures):到期前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 • 商品期貨:農作物、牲畜類、貴重金屬、能源類。 • 金融期貨:外幣期貨、利率期貨、股價指數期貨。 台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的商品: 1998 年 7 月推出「台股指數期貨」 。 1999 年 7 月推出「電子 (TE)」與「金融保險 (TF)」兩種類股指數期貨。 2001 年 4 月推出「小型台股指數期貨 (MTX)」,保證金較低,適合小額投資人操作。 2003 年 6 月推出「台灣 50 指數期貨 (T5F)」,與「寶來台股灣卓越 50 基金 (ETF)」同步上市。
選擇權 (Options):持有人在付出一筆金額 (權利金,Premium) 後,有權利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以約定的價格 (履約價格,Exercise Price) 向對方購買 (或出售) 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但沒有義務履行契約 (不一定要履約)。 、台灣之選擇權商品 元富證券公司於 1998 年 3 月發行 (聯電) 認購權證的存續期為一年,權利金:$25.81;履約價格:$91。 認購權證之損益
(4) 國際化證券 權益證券:「海外存託憑證(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是指本國企業將本身的有價證券存放於保管機構,委託存託機構 (投資銀行) 於境外發行表彰之證券。 「美國存託憑證」之發行
海外 (國際) 債券: 外國債券 (Foreign Bonds):外國組織以當地國貨幣所發行的債券。 • 發行人通常為超國組織(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外國政府與多國籍企業等經濟實體。 • 例如加拿大省政府在紐約以美元發行公債,對美國而言,即為一種「外國債券」。 歐洲債券 (Eurobonds):是指以外幣所發行的債券。 • 在倫敦發行以美元計價的債券,稱為「歐洲美元債券 (Eurodollar Bonds)」 。 • 以英鎊計價在法蘭克福 (Frankfurt) 所發行的債券,稱為「歐洲英鎊債券 (Eurosterling Bonds)」。
第二節 金融機構 1. 金融控股公司簡介 • 美國於 1933 年制訂了「格拉斯-史帝構法案(Glass-Steagall Act)」,將銀行分為「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s)」與「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s)」。 • 美國國會於 1999 年廢除「格拉斯-史帝構法案」,同年 11 月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允許業者同時經營各類金融業務。 • 台灣原本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 ,後來台灣於 2000 年 11 月公布實施「金融合併法」,2001 年 7 月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11 月實施),允許業者同時提供各種金融商品及服務。
2.銀行業 (1) 一般銀行之種類 • 商業銀行:從事存款、放款、信託與外匯等業務。 • 專業銀行:貸款給特定產業之銀行,如土地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小企業銀行。 • 信託投資公司:從事中長期信託與投資業務,並不從事存款業務。 台 灣 • 商業銀行 (Commercial Banks)。 • 儲蓄銀行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s, S&Ls):存款與中長期貸款業務。 • 同濟儲蓄銀行 (Mutual Saving Bank):類似 S&Ls,收受存款、消費及房屋貸款之業務。 • 信用聯盟 (Credit Union): 以會員方式所組成,收受會員之存款。 美 國
3. 投資銀行與證券業 (1) 投資銀行 世界著名之投資銀行
(2) 證券業 臺灣證券市場基本結構
證券期貨局 (證期局):為證券市場之主管機關,隸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 年 7 月成立) 。 • 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集中競價買賣已上市之證券,辦理成交、清算及交割等事宜。 • 櫃檯買賣中心:非營利財團法人,負責店頭市場證券之撮合與買賣。 • 證券商: 承銷商 (Underwriter):協助企業發行證券。 承銷方式:包銷(Firm Commitment)與代銷(Best Effort)。 經紀商 (Broker):投資人買賣證券之中介者 。 自營商 (Dealer):可從事證券買賣、擔任發行市場之證券認股人的證券商。
證券服務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基金),從事證券投資,一般簡稱為「投信」。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顧問諮詢給投資人,台灣 2000 年開放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代客操作)。 證券金融事業:經營證券「融資」及「融券」業務,提供投資人所需的款券信用融通。 證券集保事業:由「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Securities Central Depositary Co.)」負責,主要業務為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代辦股務等。
票券金融業 • 台灣 1976 年為了建立貨幣市場,中興、國際、中華等三家票券金融公司相繼成立,為特許事業。 • 專門從事國庫券 (TB)、商業本票 (CP)、銀行承兌匯票 (BA)、可轉讓定期存單 (NCD) 之買賣。 • 1994 年金融自由化,政府宣佈開放票券金融公司,打破寡佔局面,使得票券公司之股價受挫。 4. 保險業 保險業可分為「人壽」及「產物」保險兩大類。
5. 週邊金融事業 租賃公司(Lease Companies):區分為營業性租賃(Operating Leases) 及資本性租賃(Capital Leases)。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Factoring):公司將本身的應收帳款出售給財務公司,由其來收款。 融資公司 (Finance Companies):性質類似於銀行,但主要從事小額融資之業務 (如消費品、保險費等)。 其他: 財務評等與資料: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and Poor's) 、慕迪公司 (Moody's) 、美商鄧白氏公司 (Dun & Bradstreet)。
第三節 利率 1. 利率之種類 基本放款利率 (Prime Rate):銀行貸款給主要客戶之利率。 金融同業拆款利率 (Interbank Rate):銀行間的借貸利率。 貼現率 (Discount Rate):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融資取得現金時,央行所設定的利率。 票券利率:票券市場工具 (TB、CP、BA ) 之利率。 證券質押利率:以證券為質押品向金融機構貸款之利率。
第四節 景氣循環 1. 景氣對策信號 紅燈: 景氣過熱,財金當局應採取緊縮措施。 黃紅燈: 景氣尚穩,短期內有轉熱或趨熱之可能。 綠燈: 景氣穩定。 黃藍燈: 景氣短期內有轉穩或趨向衰退之可能,財金當局可能採取擴張措施。 藍燈: 景氣已進入衰退,財金當局應採取刺激經濟復甦之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