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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 省卫生厅农卫处 胡 玲 2011 年 04 月 18 日. 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 主要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三、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 (浙卫发 [2011]27 号)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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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 省卫生厅农卫处 胡 玲 2011年04月18日
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 主要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三、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发[2011]27号)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于2011年1月31日联合发文 • 《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于2011年2月1日联合发文 • 两个文件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自行组织实施。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发[2011]27号 • 制订依据 • 考核对象 • 考核目的 • 考核原则 • 考核主要内容 • 考核主体 • 考核方法和程序 • 考核结果运用 • 实施时间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7号 • 制订依据 •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98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0〕218号)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发[2011]27号 • 考核对象 • 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纳入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7号 • 考核目的 •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办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强化综合服务职能,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城乡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7号 • 考核原则 • 坚持公益导向,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 • 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 坚持综合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坚持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因素,坚持日常性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和群众参与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充分体现激励导向,通过考核结果引导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文件一 ----《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7号 考核主要内容(一、二级指标)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7号 考核主体 县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根据省里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 县级卫生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绩效工资配套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下设的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7号 考核方法和程序 县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由医疗、预防、保健等专家和卫生、发改、财政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县级卫生部门落实专门科室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按照考核方案每年定期组织考核,可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原则上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卫生部门备查。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7号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财政补助经费和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并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政府按核定的补助总量全额补助;考核不合格的,按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额。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现有突出问题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不合格,免去负责人职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一 ----《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7号 实施时间 2010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从2011年1月起执行;其他地区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执行。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制订依据 考核对象 考核目的 考核原则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 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制订依据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 卫生部《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 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改革工作2010年实施计划》(浙发改社会〔2010〕357号)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考核对象 在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依法独立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考核目的 加强对全省乡村医生的管理,调动广大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确保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满意度为主要内容、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考核激励制度,促使村卫生室认真履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广大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村卫生室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满意度为考核重点,促进村卫生室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村卫生室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重点对职能履行情况、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等进行考核
考核方法 由县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牵头成立考核组织,负责对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在县级考核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访谈、走访群众等方法,定期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原则上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被考核的村卫生室。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县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组织复核一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 考核结果运用 • 村卫生室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核定村卫生室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以及机构评先奖优和机构负责人选聘的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村卫生室,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要相应扣减财政补助经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文件二----《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发[2011]26号 • 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 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按每服务人口不低于4元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 •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经考核合格后,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运行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发改和卫生部门确定。 • 村卫生室财政补助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 原则上年初按规定补助额的60%左右预拨,年末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 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 3月11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1]34号),我厅转发至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各地要做好几项工作 • 抓紧制定各县(市、区)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明确考核具体标准及分值。 • 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机构内部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 • 2011年4月底前完成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并报送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 背景 • 2010年修改创建标准的参考依据 • 修订总体思路 • 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 •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 背景 我省从2006年开始创建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开展5年来取得明显成效 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主要突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内涵建设 至2010年底,全省已有55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完成创建,占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总数的33%左右。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背景 • 2007年,卫生部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独立的医疗机构类别进行登记注册;我省出台了《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浙卫发〔2007〕155号) • 2008年,规范化中心的创建,要求机构第一名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册,同时人员条件必须符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浙卫发〔2007〕155号)。这样,有相当部分的乡镇卫生院因为不符合中心的基本标准而不能参加评审 • 2010年乡镇卫生院200强建设结束 • 决定修改完善规范化创建标准,全省继续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活动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 2010年修改创建标准的参考依据 1、浙江省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标准(2006年版) 2、《关于对省级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验收的通知 》 (浙卫办妇社[2008]15号) 3、《关于做好2009年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卫办妇社[2009]3号) 4、2009年农村中心集镇示范卫生院期末评估标准(200强建设) 5、2010年卫生部《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6、《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27号) 7、《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卫发[2011]32号) 8、2011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总体思路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名称* ---在今年3月全省基层卫生工作会议上已再次布置 ◆创建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乡镇卫生院 ---根据机构的注册名称和人员基本条件分别申报创建 ---“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中心和卫生院是一致的 ◆通过二年创建,争取到2012年底,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70%以上。 目的是---以创建促进能力的提升 促进内涵建设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 关于机构注册 街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第一 名称注册 乡镇---原则上,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一名称注册 如已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并已在前几年创建获得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可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册为第一名称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 评审标准和名额 ◆评审标准分前置条件和评审指标。前置条件中的机构名称、定编工作、人员配备和资质、医疗安全,如有1项不合格,不能参加评审。评审指标总分100分,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申报评审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的,申报评审规范化乡镇卫生院 ◆2011年省级规范化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名额不限,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县(市、区)卫生局申请评审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 评审程序 (一)自评。各要求开展省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的单位进行自评 (二)初评。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创建单位进行初评,并以县为单位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评,同时将创建单位名单上报厅农卫处 (三)复评。各市卫生局进行复评,并于8月底前将复评结果汇总后报厅农卫处 (四)验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我厅拟于9-10月份组织验收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评审标准总体情况 前置条件:4个指标 评审指标:一级指标5个 二级指标14个 三级指标58个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前置条件(4个) ◆ 机构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定编工作 全面完成 ◆ 人员配备与资质 按照城市、农村编制文件要求进行定编 城市人员资质要求按中心标准 农村人员资质要求按农村定编文件要求,并结合 服务人口合理配比 ◆ 医疗安全 两年内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两年内单位或职工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二、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创建 评审指标 五个方面(总分100分) --服务网络健全(20分) --服务功能完善(44分) --组织管理有序(13分) --保障措施有力(15分) --工作成效明显(8分)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2011版评审标准中 • 新增三级指标三个 • 分值调整八项 • 内容调整五项 • 新增内容十项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前置条件 人员配备和资质--服务人口小于1万人的规范化乡镇卫生院要求配备不少于2名全科医生、2名护士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临床医生 对比:为新增内容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网络健全 (一)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3.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率≥50% 对比:此项为内容调整,原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率≥70%。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功能完善 项目总分调整: 2011版44分 2010版42分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功能完善 (三)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进社区”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分 对比:此项为分值调整,原为3分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功能完善 (三)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进社区” 2.当年次均门诊医疗费用和当年住院次均费用零增长,2分 对比:此项为内容调整,原指标中要求门诊均次医疗费用小于所辖县(市、区)乡镇(中心)平均水平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功能完善 (三)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进社区” 3. 小病进社区比例达到50%以上,小病进社区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诊疗人次/(常住人口数×4次)×100%,2分 对比:此项为分值调整,原为3分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功能完善 4.医疗文书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楚,用词规范,药品用量、用法合理,合格率≥95%,2分;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等护理操作规程,1分;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抗生素处方比例<30%(含有抗生素处方数/抽查处方总数×100%);静脉点滴处方比例<30%(含有静脉点滴处方数/抽查处方总数×100%),2分。 对比:医疗文书合格率从原来的≥90%调整为≥95%,且分值原为3分,现下降1分;护理操作项目分值比原来减少1分;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抗生素处方和静脉点滴处方比例均为新增内容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功能完善 (三)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进社区” 5.院内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理、一次性医疗物品管理符合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2分 对比:此项为分值调整,原为3分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功能完善 (三)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进社区” 6.积极引进并推广使用3种以上社区卫生适宜技术,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 对比:此项原要求推广使用2种以上社区卫生适宜技术
与2010版评审标准对比情况 • 服务功能完善 (三)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小病进社区” 8.康复服务:配有专(兼)职康复人员;具有专用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具有一定数量的康复服务对象、工作内容和记录,1分 9.双向转诊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间建立稳定的双向转诊机制和流程;双向转诊服务便捷、通畅;上级医院指派专家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经常性业务指导;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2分 对比:该两项为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