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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壹、美國貿易法概論 貳、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參、超級三○一條款 肆、特別三○一條款 伍、美國1930年關稅法三三七條款. 壹、美國貿易法概論. 一、美國貿易法沿革 二、三○一條款 三、特別三○一條款 四、超級三○一條款. 一、美國貿易法沿革. 美國貿易法三大支柱: 三○一條款、反傾銷法、平衡稅法 1 、 商業事務立法 v. 處理外交事務 (行政) 2 、 美國貿易法的始祖 ─ 1816年關稅法 ( Tariff Act of 1816). 3、 1922 年緊急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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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 壹、美國貿易法概論 • 貳、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 參、超級三○一條款 • 肆、特別三○一條款 • 伍、美國1930年關稅法三三七條款
壹、美國貿易法概論 • 一、美國貿易法沿革 • 二、三○一條款 • 三、特別三○一條款 • 四、超級三○一條款
一、美國貿易法沿革 • 美國貿易法三大支柱: • 三○一條款、反傾銷法、平衡稅法 • 1、商業事務立法 v. • 處理外交事務 (行政) • 2、美國貿易法的始祖 • ─1816年關稅法 (Tariff Act of 1816)
3、1922年緊急關稅法 • (Emergency Tariff Act of 1922) • 開始研究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 • 從法規執行的層面,探討美國貿易法 • 在關稅方面的規範及制度的建立。 • 4、1962年貿易擴張法 •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 • 二五二條款(1974年貿易法三○一條款的前身)。 • (自由貿易 v. 公平貿易)
5、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 • (1) 美國貿易赤字日益嚴重。 • (2) 1974年貿易法第三篇第一章 • 第三○一條─「三○一條款」。 • (3) 為振興美國經濟,企圖以國內立法, • 威脅其貿易對手國,對於智慧財產權 • 必須加以適度保護、開放市場及 • 在自由貿易體系下進行公平貿易。
(4) 三○一條款的立法理念與法制準據: • 憲法依據、立法本質、立法意旨及 • 立法內涵。 • (5) 三○一條款的體系架構、 • 運作規範、相關執行機構。
6、1979年貿易協定法(東京回合) • (Trade Agreement Act of 1979) • 7、1984年貿易暨關稅法 • (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
8、1988年綜合貿易暨競爭法 •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 • (1) 美國貿易赤字未見好轉、 • 智慧財產權未見改善。 • (2) 對於1974年貿易法三○一條款 • 作全盤修正,增訂超級三○一條款 • 及特別三○一條款, • 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更加周延。
(3) 三○一條款在保護智慧財產權、開放市場及公平貿易等方面所向披靡、而有「帝王條款」(Empire Provision)的封號。 • (4) 特別三○一條款─美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源依據,超級三○一條款─實施制裁的依據。特別三○一條款及超級三○一條款的立法意義、目的、理髮架構及運作。
9、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定法 •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 of 1994) • (1) WTO爭端解決機制關於三○一條款 • 的規範與其他挑戰?
二、三○一條款 • 「如果美國的貿易對手國的貿易法規、政策或措施,拒絕給予美國依「貿易協定」所應享有的權利,或違反貿易協定的明文規定, • 或拒絕給予美國依貿易協定所得享有的利益, • 或外國的貿易行為係屬不正當(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視性(discriminatory),
致使美國的商業受到負擔或受到限制(burdens or restricts),則美國政府得採取適當的報復措施。」
三、特別三○一條款 • 1、智慧財產權保護 • (欠缺、不足、執行、成效) v. • 美國產業發展、國際貿易競爭力、 • 海外市場開拓
2、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每年向國會提出「國家貿易評估報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NTE Report)。USTR在NTE Report 提出後 30 天內,指明哪些國家: • (1)未能「充分與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 • (2)對於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民拒絕給予 • 「公平與衡平」的「市場通路」 • USTR指明「優先國家」名單 • (priority foreign country)。
3、認定的標準: • 該國有最繁苛或最過分的法規、政策或措施,拒絕給予「充分與有效」的保護,或拒絕給予「公平與衡平」的「市場通路」,對此美國產品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或之虞者。
四、超級三○一條款 • 1、USTR 在NTE Report 提出後 30 天內,指出貿易自由化的「優先順序」。評估內容包括: • (1) 貿易障礙行為的優先順序 • (評估取消貿易障礙,美國貿易出口促進的潛力) • (2) 貿易障礙國家的順序 • (USTR考量不公平貿易政策、行為及嚴重性) • (3) 評估若貿易障礙不存在, • 美國產業得以增加的出口數額。
2、USTR應於NTE Report 提出六個月內, • 指明「優先措施」;並於指明優先措施後 • 21日內,展開調查。 • 「優先措施」: • 外國所設定的貿易障礙及貿易扭曲, • 若一經消除後,對美國出口增加有重要的潛能者。
貳、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 一、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的立法理念 • 二、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的立法意旨 • 三、1974年貿易法第三○一條 • 四、1979年貿易協定法大幅修訂三○一條款 • 五、1984年貿易暨關稅法修正三○一條款 • 六、1988年綜合貿易暨競爭法 • 全盤修正三○一條款 • 七、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的立法內涵
一、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的立法理念 • 1、不公平貿易事貿易赤字的主因 • 2、經濟利益被置於外交政策下的錯誤 • 3、打開外國市場以增加對外出口 • 4、美國總統未能確實執行貿易法案
二、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的立法意旨 • 1、舒緩貿易保護主義者的壓力 • 2、賦予平民向聯邦政府求助的法律途徑 • 3、培育美國經濟發展及貿易競爭力 • 4、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立法保護與執行
三、1974年貿易法第三○一條 • 三○一條款─美國總統的貿易報復權 • (presidential retaliation) • 1、美國國會首先於1962年貿易擴張法(TEA)第252條規定,美國總統應去除貿易障礙,如貿易障礙未能予以除去,TEA授權美國總統得採取報復行動─關稅方式。
2、由於美國國會無法完全信賴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時機、救濟措施、政治…),因而於1974年貿易法制定三○一條款,准許美國國內產業發動國際貿易談判,授權美國總統對外國不公平的貿易行為進行報復。2、由於美國國會無法完全信賴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時機、救濟措施、政治…),因而於1974年貿易法制定三○一條款,准許美國國內產業發動國際貿易談判,授權美國總統對外國不公平的貿易行為進行報復。 • 3、三○一條款的主要目的:確保美國出口產品有機會進入外國市場。
4、「如果美國的貿易對手國的貿易法規、政策或措施,拒絕給予美國依「貿易協定」所應享有的權利,或違反貿易協定的明文規定,或拒絕給予美國依貿易協定所得享有的利益,或外國的貿易行為係屬不正當(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視性(discriminatory),4、「如果美國的貿易對手國的貿易法規、政策或措施,拒絕給予美國依「貿易協定」所應享有的權利,或違反貿易協定的明文規定,或拒絕給予美國依貿易協定所得享有的利益,或外國的貿易行為係屬不正當(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視性(discriminatory),
或提供具有削減美國有競爭力產品銷售量(額)效果的出口補貼,或對食品供應、原料(包括石油)、成品或半成品的市場進入,設定不正當或不合理的限制,對美國商業構成負擔或限制(burdens or restricts),則美國政府得採取適當的報復措施。」 (“”部分於1979年貿易協定法修訂時刪除)
5、「不正當」係指依據國際法為不合法或抵觸國際義務者。5、「不正當」係指依據國際法為不合法或抵觸國際義務者。 • 6、「不合理」行為包括「不一定」不合法,忽略或損害(nullified or impaired)美國基於貿易協定所應取得的利益,或歧視或使美國商業承受負擔的限制行為。在實際運上,不合理行為的判定充斥行政裁量權。
7、美國總統應採取所有必要及可行的步驟,以確保除去該項貿易障礙措施。包括取消減讓利益、課徵附加稅或設限、課徵特別稅或拒絕核發營業執照。美國總統得採取的報復措施,沒有項目、方式、金額限制。7、美國總統應採取所有必要及可行的步驟,以確保除去該項貿易障礙措施。包括取消減讓利益、課徵附加稅或設限、課徵特別稅或拒絕核發營業執照。美國總統得採取的報復措施,沒有項目、方式、金額限制。
四、1979年貿易協定法 大幅修訂三○一條款 • 1、增訂第三○二條至第三○六條。 • 2、重大修正三○一條款的程序規定,包括較明確的調查時限,較詳細的控訴人協助程序。 • 3、刪除關於補貼及市場進入的規定。 • 4、要求USTR與涉案國家進行諮商。(如第三○三條、第三○四條)
五、1984年貿易暨關稅法 修正三○一條款 • 1、修正調查程序、適用範圍、立法意旨等,對於服務業、高科技產品貿易、外人直接投資限制等,設定新的、特定的談判目標。 • 2、USTR應主動進行調查,獨立指明美國商業的貿易障礙,並向國會提出關於案件調查的年度報告。
3、三○一條款總統報復權鮮少運用。 • 美國總統有無限的裁量權決定是否進行報復,美國總統常基於政治、外交等非貿易因素,而不予以報復。因此國會對貿易政策的方向及結果非常不滿。
六、1988年綜合貿易暨競爭法 全盤修正三○一條款 • 1、將三○一條款的調查權由美國總統移轉予USTR • (1) 增加與貿易對手國的談判壓力,減少其他非經濟因素的干擾。 • (2) USTR須於收到控訴狀後之45天內,決定是否調查。USTR若決定調查,須依三○一條款檢視各項要件。若各項要件齊備,USTR須決定是否採取行動與採取何種行動。 • (3) 在決定採取行動後的30天內,USTR需付諸行動,但美國總統仍有裁量權。
2、「強制報復」(mandatory retaliation) • (1) 國會基於行政部門缺乏行動、貿易赤字 • 日益增加、外國貿易障礙持續增加 • 等因素,增加對外國不公平貿易行為 • 的強制報復規定。
(2) 除例外規定外,若美國依據任何貿易協定所擁有的權利遭到否認;若外國的行為、政策或措施,違反或與美國基於任何貿易協定所得享受的利益不符,或拒絕給於該項利益,或不合法使美國商業承受負擔或受到限制者,USTR須採取行動。
(3) 國會希望藉強制報復,確定報復的可行性,貿易關係的公平競爭,達到貿易談判的目的。但行政部門則認為此舉將引發貿易戰,並削弱談判的彈性。
3、擴張解釋不合理貿易行為 • 外國政府的特定行為、政策或措施,構成不合理的貿易行為,擴張解釋包括: • (1) 拒絕予以公平的市場通路。與商業考量不符,具限制美國產品通路的效果。 • (2) 出口目標設定。 • (3) 違反勞工權益的持續行為模式。
4、增訂超級三○一條款 及特別三○一條款 • (1) USTR每年應向國會提出「國家貿易評估報告」(NTE Report)。 • (2) 超級三○一條款:USTR 主動在NTE Report 提出後 30 天內,指出美國貿易自由化的「優先順序」。評估內容包括:貿易障礙行為的優先順序、貿易障礙國家的順序。貿易障礙非單項障礙,報復金額不限於損害金額。
(3) 特別三○一條款:USTR 主動在NTE Report 提出後 30 天內,指明哪些國家:未能「充分與有效」保護智慧財產,對於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美國人民拒絕給予「公平與衡平」的「市場通路」者,USTR將其列為「優先國家」名單。
七、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的立法內涵 • 1、貿易談判的立法授權 • 2、對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反制行為 • 3、對進口競爭的救濟措施 • 4、對農產品貿易的促銷方案 • 5、加強出口、小型企業 • 6、智慧財產權保護
八、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 的執行機構 • 1、財政部海關服務處 • 2、國際貿易法院(CIT) • 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 3、商務部(DOC)國際貿易局(ITA) • 4、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 • 5、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