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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 推動廢水自動連續監測即時監控污染排放 」新聞稿 簡報資料. 水質保護處 101 年 7 月 4 日. 簡報大綱. 一、前言 二、連線對象 三、連線規定 四、推動效益 五、實施時程 六、處分事項 七、技術可行性說明. 2. 一、前言. 事業排放廢水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但均採事後申報方式辦理, 缺乏即時數據反映現況. 99 年 7 月 7 日修正管理辦法第 105 條、 106 條,規定排放量達 10,000CMD 以上或涉及環評之工業區應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及監視設施,並以網路方式連線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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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推動廢水自動連續監測即時監控污染排放」新聞稿簡報資料「環保署推動廢水自動連續監測即時監控污染排放」新聞稿簡報資料 水質保護處 101年7月4日
簡報大綱 一、前言 二、連線對象 三、連線規定 四、推動效益 五、實施時程 六、處分事項 七、技術可行性說明 2
一、前言 事業排放廢水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但均採事後申報方式辦理,缺乏即時數據反映現況 99年7月7日修正管理辦法第105條、106條,規定排放量達10,000CMD以上或涉及環評之工業區應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及監視設施,並以網路方式連線傳輸 申報水質項目均由人工方式定期採集單一樣品送驗,缺乏長期連續之數據代表廢水處理穩定性 為進一步提升自動監測成效,預定今年完成管理辦法及連線傳輸相關作業規定之修正,並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大型事業,擴大納入應自動連續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之對象 3
二、自動連線監測對象 100年污染排放量合計達23,489(公噸-BOD)佔全國20,000家事業之52.8% 4
進流水量 進流水質: 工業區: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氨氮或其他水質項目 發電廠:未接觸冷卻水之水溫 放流水量 放流水質: 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氨氮或其他水質項目 放流口、工業區雨水放流口、指定範圍內承受水體之攝錄影像 三、連線規定 (一)監控項目 水量監測 影像監視 水質監測 5
有效監測率規定: 水溫、pH、導電度及水量監測設施每月達90%以上,其他設施每季應達80%以上 資料傳輸頻率: 除COD、SS及NH3-N監測紀錄得每60分鐘至少傳輸一次外,其他每5分鐘至少傳輸一次 儀器QA/QC管控: 除例行校正維護外,每季需進行相對誤差測試,未通過者應以人工採樣替代 三、連線規定 (二)傳輸架構 同步傳送 6
三、連線規定 (三)系統介面 7
即時監控 • 提供主管機關即時掌握廢水排放狀況,據以監督事業妥善處理 預警應變 • 發生水質異常時可立即啟動應變機制,減少承受水體污染風險 • 建立事業排放廢水最佳操作管理模式,有效提升廢水處理效率 自主管理 四、推動效益 8
五、實施時程 工業區 • 目前已有48處工業區完成設置或發包 • 本署將分批公告,自公告日起1年內完成設置及連線 大型事業及發電廠 • 增訂法源依據:修正管理辦法第105及106條 • 預定自102年12月完成設置及連線 9
未依規定設置,依水污法第46條處1~6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按日連罰未依規定設置,依水污法第46條處1~60萬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按日連罰 連線穩定後,預定自103年12月起監測數據超標始依違反放流水標準處分 違反連線傳輸作業規定,未維持正常功能,比照未依規定設置者處分 六、處分事項 10
七、技術可行性說明(2/2) 註:部分儀器依其檢測方法需要前處理(約30分鐘) 12
說明結束 敬請指教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