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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法 规

建 设 法 规.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系. 概述. 建设法规 定义:调整各类主体在 建设 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 —— 有形的工程建设,即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建设活动。 涵盖全项目周期 调整对象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民事法律关系 建设主体内部的管理关系 特征 不是单一的部门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 技术特征明显. 概述. 为什么要学这门课? 课程特色 内容繁多 系统性不强 学习要求 记忆、理解、应用 提纲挈领,抓住重点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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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 设 法 规 闽北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系

  2. 概述 • 建设法规 • 定义:调整各类主体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建设——有形的工程建设,即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建设活动。 • 涵盖全项目周期 • 调整对象 •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 建设民事法律关系 • 建设主体内部的管理关系 • 特征 • 不是单一的部门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 • 技术特征明显

  3. 概述 • 为什么要学这门课? • 课程特色 • 内容繁多 • 系统性不强 • 学习要求 • 记忆、理解、应用 • 提纲挈领,抓住重点 • 1: 1: 1 • 考试要求 • 建设法规教程 • 朱宏亮 主编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 课程内容 建设法规概论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建设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房地产征收法律制度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概述

  5. 概述 • 建设法律关系 • 特征:综合性,计划性 • 主体 • 国家机关 • 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 自然人 • 客体 • 内容 • 建设法律事实

  6. 概述 • 建设法规体系 • 法律体系——现行的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 法源 • 法律渊源——法律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 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 27个省会 5个经济特区 18个其他城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7. 概述 • 建设法规的构成

  8. 概述 • 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 法制统一,互不冲突 • 协调配套,全面覆盖 • 实用有效,循序渐进 • 科学借鉴,国际接轨 • 尊重市场,遵循规律 • 建立统一完善的市场 • 完善市场主体监管体系 • 宏观调控为主

  9. 建设法规的立法目的 • 确保工程质量 • 确保工程安全 • 维护市场秩序 • 保护环境 • ……

  10.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11.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概念 • 工程建设程序——一项工程从提出设想到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的先后顺序。 • 法律规定工程建设程序的意义 • 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 • 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

  12. 立法概况 • 法律 •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法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部门规章 •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地方法规

  13.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工程建设程序 • 前期阶段 • 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 准备阶段 • 规划、环评、获取土地使用权与拆迁、报建、发包 • 实施阶段 • 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生产准备 • 竣工验收与工程保修 • 投产运营与项目后评价

  14.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前期阶段 • 投资意向与投资机会分析 • 项目建议书 • 概念: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想。 • 作用:建设必要性、条件可行性、获利可能性 • 内容:七个方面 •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要审查项目建议书

  15.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可行性研究 • 概念:比选方案,评价效益 • 作用: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 内容: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 • 审批

  16.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初步设计 • 对工程进行经济和技术的全面安排 • 同时编制总概算 • 不得与可行性研究中确定的基本条件冲突 • 审批:概算超过可研总投资10%或主要指标变更,应重新审批可研

  17.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准备阶段 • 规划 • 规划区内的工程项目选址和布局 •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 项目完工后要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18.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准备阶段 • 环评 • 概念 • 对项目建设后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 • 提出防止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方案 • 进行跟踪监测 • 形式 • 重大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全面评价 • 轻度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表 专项评价 • 轻微影响 环境影响登记表 • 内容(七项) • 环评通不过,不能开工建设

  19.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准备阶段 • 拿地拆迁 • 取得土地使用权 • 土地管理法 • 有偿:出让 • 招拍挂 • 协议出让 • 无偿:划拨 • 拆迁房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准备阶段 • 报建 • 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内容 • 未报建私自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建筑 • 发包 • 直接发包 • 招标投标

  21.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实施阶段 • 勘察 • 施工图设计 • 可以照图施工,表达建筑物的外形、内部空间、结构体系、设备组成等 • 审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施工准备 • 施工 • 生产准备

  22.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实施阶段 • 施工许可证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开工条件进行审查 •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30万元 or 300平米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以下 • 军用房屋建筑 • 由建设单位办理

  23.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实施阶段 • 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 • (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七)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1年,50%;工期>1年,30%) •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昆明市) •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 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 使用商品混凝土承诺书 •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3个月,可延期两次 • 工程中途停工超过1年,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25.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完成工程建设的标志 • 竣工验收的条件(建筑法) (一)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6.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的程序 • 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进行验收 • 验收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规划、环保、消防、人防等专项竣工验收由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任何一项不完成,均不能办理产权证

  27.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工程保修 • 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28.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 • 投资后评价 • 概念:工程竣工投产一定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 • 作用:总结经验与教训,积累知识 • 分类 • 建设单位自评 •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 • 投资主管部门评价

  29.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30.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概念 • 市场准入——准许从业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单位 执业资质 个人 执业资格 •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事先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够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 目的 • 保证建设主体的能力 • 规范市场秩序 • 方便管理 • 立法概况 • 一个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大量部门规章 • 大部分资质和资格由建设部管理,工程咨询类归发改委,安全类归安监局

  31.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建设单位(1) • 勘察设计单位(2) • 施工单位(建筑业企业)(3) • 咨询服务机构(9) • 评级条件 • 资金、人才、技术管理、业绩 共4大类15种资质

  32.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建设单位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资质等级:一、二、三、四 • 考核重点: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质量合格率、质量保证体系 • 具体指标 • 业务范围:二级——25万平米以下 • 审批权限:一级-建设部,二级-建设厅… • 代建单位 • 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 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的资质规定

  33.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勘察设计单位 • 工程勘察企业 • 资质等级 • 综合类:甲级 • 专业类: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甲、乙级 • 劳务类: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不分级 • 考察重点:业绩、人员、管理水平 • 业务范围 • 审批权限 • 甲级——建设部 • 乙级、劳务类资质——省级建设部门

  34.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勘察设计单位 • 工程设计企业 • 资质等级 • 综合资质:甲级 • 行业资质:21个行业;甲、乙级,部分行业有丙级 • 专业资质:行业中的某个专业 • 专项资质 • 考察重点:业绩、人员、管理水平 • 业务范围 • 审批权限 • 建设部:甲级;涉及铁路、公路、水利、信息、民航的乙级;央企

  35.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施工单位 • 资质等级 • 施工总承包(12类),多数分特、一、二、三级 • 专业承包(60类),多数分一、二、三级 • 劳务分包(13类),多数不分级 • 定级标准 • 业务范围

  36.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施工单位 • 审批 • 建设部 •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 • 涉及铁路、公路、水利、信息、民航的专业承包一级 • 铁路、民航专业承包二级 • 国资委央企 • 公路交通、城市轨道专业承包 • 市级建设部门 • 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 • 劳务分包 • 其余由省级建设部门审批

  37.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咨询服务机构 • 工程咨询单位 • 31类(29行业,1综合,1其他),甲乙丙级 • 由发改委认定 • 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 • 甲乙级 • 由安监局认定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 甲乙丙 • 审批:建设部、建设厅、规划局

  38.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咨询服务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 • 一二三级 • 业务范围 • 工程监理企业 • 综合、专业(14类,一二三级)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甲乙级 • 业务范围:乙级5000万以下

  39.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单位的执业资质 • 咨询服务机构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 甲级、乙级(1亿元以下)、暂定(6000万以下)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 • 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 物业管理企业 • 一二三级 • 以上六种资质均由建设部门审批

  40.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 一般规定 • 商务部管企业设立,建设部管企业资质 • 合资合作类企业,中资比例不低于25% • 外方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华时间不少于半年

  41.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 外国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 外资:取得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外籍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5%;合资合作类减半 • 外国投资建筑业企业 • 经营范围 • 外资投入超过50%的建设项目 • 外国或国际组织贷款或赠款建设的项目 • 中国建筑企业不能独立实施的高难度项目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5%,且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的外籍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2.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具有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如果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合同无效的后果 • 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不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4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12)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44.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12) • 执业资格考试 • 报考条件:学位、从业年限 • 执业资格注册

  45. 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46.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 • 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颁布施行 • 从业条件: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 类别 • 电工作业 • 压力焊作业 • 高处作业 • 煤矿安全作业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 制冷与空调作业 •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47. 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 现有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浅析 • 起源: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单位,单位管个人 • 缺点: • 制约了市场要素的流动 • 造成挂靠现象泛滥 • 人为构筑的壁垒限制了市场的充分竞争 • 对从业者个人监管不足,缺乏个人的执业信用记录 • 改革方向 • 取消单位执业资质,加强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 • 美国、英国、西班牙、法国、澳大利亚均无企业资质

  48.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49.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 概述 • 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 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依据和准则。 • 相关法规 • 《标准化法》,1989年4月施行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 •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 • 部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 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 • 综合性 • 政策性 • 环境关联性

  50. 概述 • 作用 • 协调安全性与经济性 • 保证质量和安全 •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 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 防灾减灾,保障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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