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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涉税须知. 舟山市定海地方税务局欢迎您. Page .1. 定海地税纳税人学校简介. Page .2. 一、办学宗旨 我们建立学校的指导思想基于“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理念。是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办学目标 , 融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涉税业务培训辅导与纳税人权益保护为一体,努力使学校成为税企交流的“好平台”,税法宣传的“大课堂”,拓展纳税服务的“新阵地” 。. 定海地税纳税人学校简介:. Page .3. 二、办学原则和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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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涉税须知 舟山市定海地方税务局欢迎您 Page .1.
定海地税纳税人学校简介 Page .2.
一、办学宗旨 我们建立学校的指导思想基于“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理念。是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办学目标, 融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涉税业务培训辅导与纳税人权益保护为一体,努力使学校成为税企交流的“好平台”,税法宣传的“大课堂”,拓展纳税服务的“新阵地” 。 定海地税纳税人学校简介: Page .3.
二、办学原则和培训方式 纳税人学校按照无偿、实用、自愿、普遍的原则开展各项培训活动,采用实地与网络相结合、定期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授课相结合的多种培训形式最大程度满足纳税人的各种培训需求。 Page .4.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为新办企业纳税人的税前辅导培训,基础税收知识和办税流程;税收最新政策、税收热点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法律责任等专题培训;新征管软件应用、电子申报、自助办税系统培训、机打和网络发票开具;减免税申请事前辅导培训、涉税表格的规范填写;符合纳税人个性化需求的专题培训等。 Page .5.
四、培训对象 定海辖区范围内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以及其他希望了解税收知识的人员。 Page .6.
一、新办企业涉税前期工作 Page .7.
1. 取得网上办税注册码。(办证中心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地税部门会打印相应注册码提供给纳税人,如果未取得或丢失可以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注册码和领取操作说明) →登录浙江地税办税服务系统注册→开始网上申报。(详见《网上报税系统操作说明》) 一、新办企业涉税前期工作: Page .8.
2. 签订“一户通”委托缴税协议书:新办税务登记时取得《委托扣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待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后,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开户银行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两份→纳税人将其中的一份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扣款协议登记。 Page .9.
(注意: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您的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注意: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您的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 Page .10.
二、发票领购开具保管及其他事项 Page .11.
(一)、发票申领:申请→领购(首次申请购领发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受理,即时办结)(一)、发票申领:申请→领购(首次申请购领发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Page .12.
1.首次申请 ①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1份; ②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需报送的资料:(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2)公章、发票专用章。 ④新办企业领用数量以满足一个月用量需要发放;6个月内无纳税违章及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以放宽发票核定使用数量,按3个月使用量内核定调整。 Page .13.
2.再次购票 ①先按发票缴销环节的要求进行发票缴销。 填写并提交《发票缴销登记表》;(可以通过《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填写) 提供资料:《发票领购簿》、需缴销的空白发票、已使用未缴销的发票存根联; ②按核定数量领购发票 提供资料:《发票领购簿》; 发票专用章; 在发票联上盖上发票专用章。 Page .14.
(二)、发票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Page .15.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Page .16.
3. 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伪造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Page .17.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Page .18.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6.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Page .19.
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业务取消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8.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7.开具发票后,如发生业务取消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8.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Page .20.
(三)发票保管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3.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Page .21.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Page .22.
(四)发票遗失怎么办?1、发票遗失办理程序:①发票一旦遗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②在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③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④接受处罚;⑤核销遗失发票,领购新发票。(四)发票遗失怎么办?1、发票遗失办理程序:①发票一旦遗失、被盗,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②在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③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④接受处罚;⑤核销遗失发票,领购新发票。 Page .23.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①《发票领购簿》;②《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③公告申明作废的报纸复印件;④若遗失已填开发票,则应提供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①《发票领购簿》;②《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③公告申明作废的报纸复印件;④若遗失已填开发票,则应提供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 Page .24.
3、处罚规定:①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的,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②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的,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3、处罚规定:①丢失、损毁手工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的,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②丢失、损毁机打发票的(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的,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Page .25.
4、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 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②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Page .26.
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②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②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Page .27.
(五)发票真伪鉴定: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1、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2、通过浙江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普通用户登陆3、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4、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5、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五)发票真伪鉴定: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1、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2、通过浙江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普通用户登陆3、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4、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5、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Page .28.
(六)使用发票的几点要求:1、发票缴销时应完整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如实填写缴销金额;2、发票开具时要规范:手工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单位(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大小写金额等;机打发票必填项目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单位名称、付款户名等)、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3、空白发票要剪角作废;(六)使用发票的几点要求:1、发票缴销时应完整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如实填写缴销金额;2、发票开具时要规范:手工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单位(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大小写金额等;机打发票必填项目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单位名称、付款户名等)、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3、空白发票要剪角作废; Page .29.
4、发票作废时,应附发票原件,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5、纳税人领够统一发票后,应在180日内办理缴销手续。对领购后180天内仍未使用的发票到办税大厅办理空白发票缴销,税务机关调整用票核定数量。4、发票作废时,应附发票原件,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章。5、纳税人领够统一发票后,应在180日内办理缴销手续。对领购后180天内仍未使用的发票到办税大厅办理空白发票缴销,税务机关调整用票核定数量。 Page .30.
(六)全面推广应用网络发票1、软件安装。具体见操作手册2、维护联系方式:舟山太平洋电脑公司:8883111 8883222 Page .31.
三、纳税申报 Page .32.
1.什么是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类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申报常用的方式有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解缴税款。 三、纳税申报 Page .33.
2、应缴哪些税。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况,结合其他涉税信息,登记纳税人应申报交纳的税种。 纳税人在注册成功进入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后,点击“纳税申报”模块,在出现的《浙江省地税纳税综合申报表》中,可以一目了然地看见自己应申报的税种及税目、税率。 Page .34.
以下税率表仅供参考,具体以税法、法规等文件规定为准:以下税率表仅供参考,具体以税法、法规等文件规定为准: Page .35.
3、纳税申报期限。 每月(季)15日内申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费)种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3号) 本通知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Page .37.
4、未经营是否要申报? 也必须进行申报。 5、报错了怎么办? 未扣款的在网上申报的“涉税文书”模块中申请申报作废并联系主管税务分局。 6、税种报漏了怎么办? 可以进行补报。 Page .38.
7、要申报哪几张财务报表? ①(小)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 ②(小)企业损益表; ③(小)企业资产负债表; Page .39.
8、未(逾期)申报处理 在申报期结束后,仍可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催报2次以上拒不改正或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Page .40.
9、逾期缴纳税款 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10、小结:(初次申报注意事项) ①零申报注意做好标识,否则系统会认定未申报。 ②需缴纳注册资金印花税。 ③申报前应在“财务管理”模块录入相关财务报表(前置1个月)。 Page .41.
④申报结束后,应打印纸质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并于次年3或5月底前将全年的资料送到办税服务厅。④申报结束后,应打印纸质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并于次年3或5月底前将全年的资料送到办税服务厅。 ⑤有土地和房产的企业,每年的3月或9月一次或分两次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⑥如果发现税种登记与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有异,比如工业企业房产出租,就涉及到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及时与税务分局联系,修改税种登记。 Page .42.
12、网税申报系统演示。 网址:www.zsdhds.gov.cn Page .43.
四、企业变更 Page .44.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Page .45.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Page .46.
六、税务咨询篇 有涉税事项需要咨询时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1)现场咨询 可直接前去主管税务机关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或其他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2)电话咨询 可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进行咨询; Page .47.
(3)网上咨询 加入定海“纳税人之家”QQ群: 城区税务分局群:116310398 白泉税务分局群:102484913 金塘税务分局群:116309602 Page .48.
(4)定海局所属各分局办税大厅联系电话 城区税务分局:2024455 白泉税务分局:8072222 金塘税务分局:8050009 Pag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