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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 第一讲. 导学. 可利用媒体: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http://www.zjtvu.edu.cn/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http://www.crtvu.edu.cn/ 萧山电大 http://www.xsrtvu.com/index.html. 试卷题型. 一、单选题( 10 分) 二、多选题( 20 分) 三、名词解释( 20 分) 四、简答题( 16 分) 五、论述题( 14 分) 六、案例分析题( 20 分). 中国劳动立法的发展. 1994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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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 第一讲
导学 • 可利用媒体:浙江广播电视大学http://www.zjtvu.edu.cn/ •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http://www.crtvu.edu.cn/萧山电大http://www.xsrtvu.com/index.html
试卷题型 • 一、单选题(10分) • 二、多选题(20分) • 三、名词解释(20分) • 四、简答题(16分) • 五、论述题(14分) •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中国劳动立法的发展 •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 • 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保障立法格局。 • 2007年被称为“劳动立法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或修订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安全生产法》 (200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案)《公司法》(2005修正案)《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实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2008年4月24日修订,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布或修订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年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失业保险条例》 (1999)《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99修订,2008年12月再次修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工伤保险条例》 (200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发布,5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发布,6月1日实施)《职工带新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7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
中国已建立的基本劳动保障制度 • 一是建立了促进就业制度 二是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 ——集体合同制度日益完善并不断得到推广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四是建立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五是建立了劳动标准制度——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 ——进一步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进一步强化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六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七是基本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逐步完善了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1、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 • 2、《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存在很大困难
七大问题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 问题一:就业歧视严重问题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问题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拖欠工资现象严重 问题四:劳动标准没有得到执行,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令人担忧 问题五: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 问题六:监督缺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问题七:劳动争议申诉渠道不畅
劳动法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原因 • (1)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 • (2)法律实施机制的弱化 • 首先,行政执法的不统一其次,行政处罚力度微弱第三,申诉的渠道不畅第四,劳动监察人员的数量对于在全国系统性地实施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 (3)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解决争端的程序 • 中国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最主要的是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所有不能由用人单位内部调解解决的正式争议都必须通过仲裁。仲裁是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这种机制带来许多弊端。
工会的监督 • 中华全国总工会(ACFTU),是世界上最大的工人组织,拥有一亿七千万会员,超过三十万全职官员和超过一百五十万基层组织分会。《工会法》 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工会的代表和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案例 1 • 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例2 • 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案例3 •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问题:(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案例4 • 某 化工 厂 在2002年8月招收了一批工人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开始后,化工厂只在开始的两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给工人发了工资,之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达半年之久。工人多次请求发放工资,化工厂均以效益不好为由予以搪塞,同时却经常要求工人加班,使得每位工人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达到了13小时,如果有工人不愿加班,就以所拖欠工资不予发放相威胁。因 为 从 事的是有化工产品的加工生产,化工厂又未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护措施,致使 • 许多工人患上了职业病,工人上医院就诊时发现,化工厂并未按照合同上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 ,工人们组织起来,推选代表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被化工厂得知后,派人对职工代表进行威胁和殴打。 • 试 分 析 : • 化工 厂 的 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请一一列举。
案例5 • 申诉人: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某,女,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董事长。 • 被诉人:A、B、C、D四位少女,年龄均为15岁,均为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签约的歌手。 • 法定代理人:A父、B父、C父、D父。 • 80年代以来,以“小虎队”为代表的港台偶像派青春歌唱组合在大陆走红。进人90年代后,大陆的一些娱乐公司看中了青少年群体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许多本土产的青春歌唱组合开始在大陆出现。1995年,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选中了4位小学刚毕业的女孩,即A、B、C、D,决定将她们培养为某少女歌唱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与4个女孩的家长签了合同。合同规定女孩们与公司签约6年,进行全方位封闭式训练,并以某少女组合的名义服从公司的演出安排。合同还规定,在前3年里,公司除日常训练外,还应安排女孩们完成初级中学的学业;后3年里;女孩们将以公司实习艺员的身份进行演出。6年合同期满,少女们仍愿意从事歌唱事业的,应优先考虑与公司签约。合同还对报酬及违约金等事宜作了详细规定。
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女孩们提供了文化、艺术、道德思想和生活等全方位的教育,共计投入培训经费上百万元。女孩们经过精心的培训,歌舞日益娴熟。1997年,4少女参加拍摄了几个广告,在电视台上反复播出,为更多的公众所接受。公司积极筹划,投入资金,打算为少女组合制作发行第一盘专辑唱片。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女孩们提供了文化、艺术、道德思想和生活等全方位的教育,共计投入培训经费上百万元。女孩们经过精心的培训,歌舞日益娴熟。1997年,4少女参加拍摄了几个广告,在电视台上反复播出,为更多的公众所接受。公司积极筹划,投入资金,打算为少女组合制作发行第一盘专辑唱片。 • 1999年3月1日,本来是某少女组合放假后回到她们的签约公司——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的日子,然而,公司董事长陈某等来的是4个少女的8位家长,他们一进门就对陈董事长说:“感谢陈老师对孩子们的培养,但我们想让孩子们回家上学,孩子们不准备回公司了。”于是,双方进行了交涉。家长们认为,孩子们只上完初中就不再学习,这对孩子们未来的发展会有不利的影响,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合同,如果中止履行就会导致公司的大量先期投人无法收回,因此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家长们则认为公司招用童工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是毫无根据的。双方协商不成,于是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处理结果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取证,首先确认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招用4名不满16周岁少女已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所订合同为有效合同。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直至6年期满;(2)在后3年里,某影视艺术发展公司应为4位少女安排补习高中文化课程;(3)仲裁费40元,双方各承担20元。
案例6 • 申诉方:某饭馆。 • 申诉方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32岁,饭馆经理。 • 被诉方:王某,男,16岁,饭馆服务员。 • 1994年4月某饭馆招收服务员,王某前来应聘。当时王某仅15岁,饭馆在招收时知道王某不足16岁,不应招收,但考虑到招工困难且可少支付工资便默许了。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条款都是对王某的规定,未规定饭馆的义务。王某在此服务3年,管吃管住,每月工资150元,其间以身份证和前3个月的工资作抵押,合同期满后退还。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工作非常繁重,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5-16个小时,每逢节假日,不但不休息,反而是最累的时候。有一天一大早王某就起床生炉子作早’点,不小心碰翻了油锅,被烫伤了脚,起了个大水泡。王某为治伤花去了100多元钱,老板刘某某不仅不支付医疗费,还不让他休息,说如果休息一天就扣30元钱。后来,王某还发现,自己在饭馆服务员中,年龄最小,干的活一点都不少,工资却比别人少了许多。为此,1995年7月王某提出增加工资,经理刘某某以3年合同期未满不予同意,王某决定辞工,向经理索要身份证和抵押金,经理不给,并要王某继续上班,否则押金没收而且还要罚款。王某与经理发生了争吵。王某从此不再上班,天天找刘某某交涉,饭馆于1995年10月以王某不履行合同为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裁定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某饭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认为某饭馆雇佣王某期间,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放假,仅支付极低的工资,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使王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据此,做出仲裁裁决如下:(1)某饭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饭馆无权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项申诉予以驳回。(2)饭馆必须退还王某的身份证和抵押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00元,补发王某工资不足部分,总计800元。(3)饭馆一次性支付给王某补助费500元。(4)仲裁费40元由饭馆承担。
案例7 • 申诉人:李某,某乳品加工厂工人。 • 被申诉人:某乳品加工厂。 •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乳品加工厂厂长。 • 李某系某乳品加工厂工人,1999年初,该厂新开发一系列乳制品投放市场,因其物美价廉而深受消费者垂爱。1999年7月,因“二恶英”风波,进口乳制品销量急剧下降,国产乳制品需求量剧增,各大乳品厂均加班加点进行生产,以满足消费者需要,并力图借机扩大市场占有率,乳品加工厂亦不例外,组织职工加班生产。因订单有增无减,原来的加班成了正常的上班时间,每周加班超过10小时,工人日夜倒班,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非常疲劳。而该厂除按每小时2元发给少量加班补助费外,不发加班工资。而且还规定如违反厂里加班时间规定或休息日不上班,厂里就要扣发工资。李某向厂方提出要求减少加班,发给加班工资,而厂方负责人则称,有加班补助就不能再发给加班工资,如李某不按规定加班,再提要求,就将其辞退。后李某因实在无法忍受,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乳品加工厂减少加班,补发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 •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自1999年7月1日至申诉人申诉时止,被申诉人共安排申诉人平均每日加班达4小时,一个月累计加班达70小时,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对加班加点时间的限制。故仲裁庭裁决,责令被申诉人按法律的规定安排加班,支付申诉方加班加点的工资。并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被申诉人处以罚款。
案例8 • 申诉人:陈某,男,某市铝制品厂工人。 • 被诉人:某市铝制品厂。 •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市铝制品厂厂长。 • 陈某系某市铝制品厂铸造车间工人。入厂工作以来表现一贯良好,同事及领导对其评价都比较高。1994年5月22日,陈某以回家探望父母为由,向铝制品厂人事科提出请探亲假30天。铝制品厂经研究决定同意陈某回家探亲,给假25天。陈某在回乡探亲期间还走访了不少老朋友及家乡的经济单位。在父母及朋友的劝说、鼓动下,陈某也感到自己工作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生活水平低,自己厂里经济效益不好,不如调回老家,或去沿海工作。于是在家住了12天之后,陈某开始前往山东、江苏两地联系工作单位,但均未成功。1994年7月2日回厂后,铝制品厂询问其迟到原因时,陈某无意中说出自己外出联系调动因此耽搁了几天。铝制品厂遂感不快,认为陈某欺骗组织,以探亲为名外出联系工作,其探亲假不能成立,此段期间应视为其旷工。据此,工厂决定将其除名。陈某经与厂方交涉未果,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铝制品厂错误决定。
处理结果 •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决: • (1)撤销铝制品厂关于将申诉人陈某除名的决定。 • (2)申诉人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迟回工厂,铝制品厂有权依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其他处罚。 • (3)仲裁费100元由双方各承担50元。
案例9 • 申诉人:李某等20人,某制鞋厂职工。 • 被申诉人:某制鞋厂。 •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制鞋厂厂长。 • 1997年春天,某制鞋厂设计了一系列新款凉鞋,准备夏季投人市场。不料,某市当年的气温回升要比预计的早,一些反应较快的制鞋厂及时推出了新款凉鞋抢占市场,而该制鞋厂因准备不足,其生产的新款凉鞋比其它厂家晚面市近一个星期。而且由于错误地估计了当年的流行趋势,该厂设计的凉鞋滞销。因该厂的销售状况一直不见好转,资金周转困难,奖金已停发2个月,工资发放也成问题。该厂厂长张某遂决定,以滞销的凉鞋顶替工资。为照顾职工情绪,该厂采取了计算凉鞋价格时按成本价再打九折的做法,即职工实际领取的凉鞋价值为其工资额的110%。某制鞋厂职工对该厂以鞋抵薪的做法极为不满,遂与广方进行交涉。厂长称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企业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放工资,在企业面临困难时,职工应共同分担,而且职工领取的鞋的总价值比工资高10%,厂方已对职工进行了让步。该厂职工李某等20人拒不领取凉鞋,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制鞋厂发放工资。
处理结果 • 仲裁庭经调查认为,某制鞋厂因产品滞销而资金周转困难,情况属实,但其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采取延期支付工资的办法,而不能用实物顶替工资,事实上造成了拖欠职工工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故依法裁决如下: • (1)制鞋厂按标准补发职工货币工资; • (2)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