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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的法律机制. 田东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世界贸易组织. 制定贸易规则、组织多边谈判、处理贸易纠纷. WTO 前身: GATT 八轮谈判. WTO 部长会议:新一轮谈判. 新加坡: 1996.12.9 - 13 日内瓦: 1998.5.18 - 20 西雅图: 1999.11.30 - 12.3 多哈: 2001.11.9 - 13 坎昆: 2003.9.10 - 14 香港: 2005.12 日内瓦: 2008.7.21-29. 多哈发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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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法律机制 田东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WTO 部长会议:新一轮谈判 • 新加坡:1996.12.9-13 • 日内瓦:1998.5.18-20 • 西雅图: 1999.11.30-12.3 • 多哈: 2001.11.9-13 • 坎昆:2003.9.10-14 • 香港:2005.12 • 日内瓦:2008.7.21-29
多哈发展议程 • 2001年11月9-14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 新启动的多边贸易谈判又称“多哈发展议程”,或简称“多哈回合”。 • 确定8个谈判领域,“既定议题”和“新议题”,即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服务、知识产权、规则、争端解决、贸易与环境以及贸易和发展问题。 • 根据“多哈发展议程”,世贸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应于2005年1月1日前结束。
WTO坎昆会议 • 坎昆会议的任务:评估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结果,提供必要的政治指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多哈会议宣言第45章)。 • 有146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部长参加。
坎昆会议主要议题 • 对WTO多哈发展议程进行中期审评。就农业、工业品、发展问题及新加坡议题等做出决定,并对下一阶段谈判提出指导和要求,其中农业谈判是核心问题。 • 新加坡议题:包括投资、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四个议题。
为什么坎昆会议无果而终? • 原定于2002年底结束谈判的议题: • 公共健康问题(2003年8月底才达成一致) • 特殊和差别待遇(S&D)问题 • 乌拉圭回合协定实施问题 • 农业谈判模式原定于2003年3月31日前达成一致,但由于各成员的分歧巨大,谈判陷入僵局; • 非农产品(工业品)谈判模式:本应于2003年5月底前达成一致,亦未实现; • 服务贸易:10个成员按原定计划于2003年3月底前提出进一步开放的最初要价。
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矛盾尖锐 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 • 更注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市场开放; • 不希望对乌拉圭回合协议做过多的修改; • 希望在环境、投资、竞争等新的领域推动多边规则的制定。 • 乌拉圭回合协议实施问题; • 特殊差别待遇问题; • 公共健康问题; • 要求在市场准入方面充分照顾发展中成员具有出口利益的产品和服务; • 新议题谈判:要求给予更多的时间进行研究及更多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等。
发达成员内两大利益群体 美国、凯恩斯集团 欧盟、瑞士、挪威、日本、韩国等 农产品竞争力较强,试图利用新一轮谈判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 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农业生产主要集中在少数产品,谈判目标是尽可能维持对农业的高度保护和支持,强调灵活性,主张采用乌拉圭回合模式进行关税减让、削减国内支持,削减幅度基本与乌拉圭回合相同
发展中成员内三大利益群体 • 包括巴西、印度、中国等在内的21国集团(G21),代表了世界上63%的农村人口,51%的世界总人口,农业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20%,农产品进出口量分别占世界总量的26%和17% • 77国集团(G77,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集团、非洲联盟、以孟加拉国为首的最不发达国家结成的联盟) • 多米尼加、洪都拉斯、肯尼亚、尼加拉瓜、巴拿马、斯里兰卡等33国联盟(G33)
具体谈判议题分歧大 • 农业谈判 • 非农产品市场准入 • “新加坡议题”:投资、竞争政策、贸易便利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发达成员主张立即启动相关谈判;而印度、马来西亚、肯尼亚、中国等发展中成员则认为,在其中许多内容上,发展中成员尚未做好谈判准备,因此不同意启动谈判,而主张对有关问题予以澄清。
2004年7月“多哈框架协议” • 发达成员方同意在具体时限内取消所有形式的农业出口补贴,对扭曲农业贸易的国内支持进行实质性削减 • 作为补偿,发展中成员方同意降低工业品的进口关税和其它壁垒,进一步开放非农业产品市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一些极度贫穷的成员方,协议允许他们继续在一些关键领域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 增加了对最不发达成员和新成员的待遇安排上的灵活度 • 该协议只设定指导原则和基本内容,不包含具体的减让数字,框架协议明确了多哈回合谈判结束的时间将推迟,并确定了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于2005年12月在中国香港举行
重大突破及可能后果 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了 催生“新四方”(美、欧、巴西、印度)替代“老四方” (美、欧、日、加),带来了决策权的转移 20国农业议题协调组(G20)走上历史舞台,发挥了独特 的作用 WTO谈判中的权力结构正在融解,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权力 正在进行重新分配,将改写WTO谈判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历史 WTO如同UN一样被边缘化
就多哈回合谈判主要议题达成框架协议: 农产品贸易问题 非农产品生产准入问题 发展问题 服务贸易 贸易便利化 突破性进展: 明确规定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降低进口关税,发达国家承诺最终取消出口补贴、大幅度削减国内支持、实质性改进市场准入条件 减少服务业中“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 日内瓦会议主要议题
G20 阿根廷、巴西、智利、中国、古巴、埃及、印度、印尼、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拉圭、菲律宾、南非、坦桑尼亚、泰国、委内瑞拉、津巴布韦等 G90 非洲集团、最不发达国家及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ACP) 日内瓦会议发展中成员阵营的重组
日内瓦会议农业议题框架协议 • 出口竞争:发达成员承诺其农产品出口补贴最终将确定一个取消日期,同时在出口信贷、食品援助、国营贸易企业等与出口补贴相关的问题上制定了相应的纪律。 • 国内支持:对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总水平、国内支持的削减原则及有关标准和纪律作了描述。将所有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在初期削减20% • 市场准入:确定了谈判基本公式的要素,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敏感产品”如何承担削减关税义务作了规定,并承认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产品”享受更优惠的待遇。 • 承诺对最不发达成员和新加入成员的待遇做出相应的灵活安排。
美国在多哈谈判中的策略 美国采取的是灵活策略: • 一方面联合印度、巴西和G20,要求欧盟开放农业市场准入 • 另一方面联合欧盟等发达成员压发展中成员开放服务和非农 • 而在涉及改变其立法的反倾销规则等领域则采取守势
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三项技术革新改变了世界 第一、运输成本和时间的大幅降低 第二、通讯手段的便利 第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便携化 迫使各国政府改变态度,意识到单独依靠一国的力量无法控制政治和经济局势,不搞国际合作行不通 • 同时,全球化带来各类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公共健康问题、禽流感等 • 面临这些难题,单个政府很难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而不得不与其他国家政府加强合作以解决问题 • WTO不再仅仅是一个贸易协定,而是一个全面的国际机构。通过WTO这个重要的机构,各国政府进行合作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国家主权的概念发生着变化,与过去已完全不同国家主权的概念发生着变化,与过去已完全不同 • 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一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决策权力如何在该国和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进行分配。大量从原先的主权概念衍生出的国际法规则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其重新考虑和审视
多哈回合谈判中止 • 2006年7月24日,世贸组织(WTO)总干事拉米主持召开贸易谈判委员会非正式会议,建议中止多哈回合谈判 • 拉米表示,由于缺乏政治意愿,主要谈判方立场分歧巨大,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欧盟、美国、印度、巴西、日本、澳大利亚六方(G6)磋商未能就农业和非农谈判模式达成一致,谈判已陷入危机,无法实现2006年年底结束谈判的目标;拉米提议无限期中止所有议题的谈判,在谈判中止期间,各方应认真反思各自谈判立场,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恢复谈判 • 拉米称,谈判被迫中止,对所有成员都是一个失败;这将使多边贸易体制受损,发展中国家失去发展经济和减少贫困的良机,对世界经济将产生负面影响,保护主义也会趁机抬头
美欧之间难以达成“交易”,多哈回合前途堪忧美欧之间难以达成“交易”,多哈回合前途堪忧 • 从GATT时期八个回合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历史来看,谈判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美欧之间能否达成“交易” • 在以前各个回合的谈判中,由于美欧之间互有所求并且互有可交换的重大利益,所以比较容易达成“交易” • 而从多哈回合目前的形势看,谈判的重点是农业,美国可能作出的让步主要是农业国内支持的大幅削减,欧盟可能作出的让步主要是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大幅削减,而美欧这种让步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彼此本身,而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美欧期间显然缺乏通过彼此让步以达成“交易”的动力。多哈回合成功的几率低于以前的回合
日内瓦会议-多哈回合之死 • 分歧之一:谈判预定的20个议题中,已谈拢18项,关于第19项议题(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口特别保障机制(SSM)),发达国家与新兴发展中国家分歧无法弥合 • 超过40多个发展中国家组成的33国协调组织(G33)积极捍卫SSM,美国和一些发展中农业出口国(泰国、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等)反对 • 美国:设定较40%的进口激增底限更高的“触发点” • 印度:约10%的“触发点”
日内瓦会议-多哈回合之死 • 分歧之二: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发达国家对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总量的消减幅度 • 可能的外部因素:全球经济不景气 • 中国:谈判关键时刻,巴西已同意美国立场,但中国选择了印度一边
中国的角色 • 2005香港部长级会议后,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承担更多责任、更积极介入谈判,但至此次日内瓦会议前,所有核心成员谈判均未纳入中国 • 谈判第四天未果,拉米力邀中国首次加入美、日、欧、印、巴、澳组成的“六方会谈小组” • 仍在消化“入世”的成本,对达成议题代价过大的协定的意愿有限 • 中共17届三中全会将农业问题置于首要议题
WTO的合法性-动力不足 • 多哈谈判的7年间,全球贸易以年均70%的速度增长,达14万亿美元;FDI以年均25%的速度增长,达1.5万亿美元;世界经济增长30%,达54.4万亿美元,多哈谈判既使成功,只能带来年均2870亿美元的增长 • 发达国家对WTO的需求有限,有其自身贸易体系、单边双边协定 • 发展中国家自多边贸易得到的收益只占世界收益的16%,人均国民收入不足1美分
多哈谈判的未来 • 153个成员方判断不一 • 学者:很难预测
WTO的法律机制 • WTO的法律地位 • WTO的法律框架 • WTO的法律原则 • 货物贸易规则(GATT1994及12个框架协议) • 服务贸易规则(GATS) • 知识产权规则(TRIPS) • 投资与贸易(TRIMS) • DSU(DSB) • TPRM(TPRB) • Beyond the Agreements • WTO与中国
WTO的法律地位 1.1 国际法律人格者(Legal Person) 1.2 功能 1.3 国际组织 1.4 条约的解释 1.5 与各国际组织的关系
1.2 功能(Functions) • Administering WTO trade agreements • Forum for trade negotiations • Handling trade disputes • Monitoring national trade policies •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training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 Cooperation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3 国际组织 1.3.1 组织机构 1.3.2 决策机制 1.3.3 透明度与监督机制 1.3.4 成员方
1.3.1 组织机构(WTO Structure) General Council 的分权: 行政、司法、监督
1.3.2 决策机制 • (正向)共识/协商一致(positive consensus): • 优点:承认与尊重贸易大国利益;不歧视中小国家的地位与作用 • 缺点:赋予任何一成员以否决权 • 多数票表决 • 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 • 优点:自动性 2. 应用: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50个成员以上的国际组织→规则必然存在许多模糊之处→妨碍协议实施→ 修改这些漏洞需要共识,而共识通常很难达成→ 于是催生了WTO-DSM →通过司法解释和判决创造新规则 • WTO谈判中,150个成员要达成全面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no way),而投票又无法体现大国的分量 • 绿屋会议这种谈判机制在香港会议上发挥了作用:首先在绿屋里达成框架协议,之后再推广到全体成员 • 可以说,WTO谈判决策不会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下,欧盟有25个成员,非加太组织有70个国家,无法体现大国的分量 • 需要将绿屋会议机制化,同时对协商一致机制进行改进或设计出其他决策机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是采取代表制,如加勒比地区选出一个代表,非加太国家选一名代表,参加小范围磋商,或者采取代表轮换等新的决策机制
1.3.3 透明度与监督机制 • WTO所有协议、决议、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全部公布,作为BISD (Basic Instruments and Supplemental Documents) • 所有成员方贸易政策(法令、规章、司法判决、行政裁决)必须全部公布并设立咨询点
1.3.4 成员方(Members) • Countries •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 WTO Agreement:Art. XIII(互不适用)
1.4 条约的解释 • WTO Agreement:Art. 9.2 立法解释权专属于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 2. DSU:Art. 3.2 DSB按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来澄清所涵盖协议的规定(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 • WTO所含条约规定属国际公法; • DSB直接适用WTO法; • DSB间接适用国际法渊源(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与公法学家学说作为辅助资料者)
1.5 与各国际组织的关系 • 与IMF(GATT Art. 12-15) • 与ISO(TBT Agreement) • 与WIPO(TRIPS) • 与WCO(Rules of Origin) • 与UNCTAD
2. WTO的法律框架 WTO Agreement Annexes 1: Annexes 1A: GATT1994 & 12 Agreements Annexes 1B: GATS Annexes 1C: TRIPS Annexes 2: DSU Annexes 3: TPRM Annexes 4: Plurilateral Agreements
WTO法律文件 _______________《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_________________ ∣ ∣ 附件1A: 附件1B: 附件1C:___________ 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 ∣ ∣ 知识产权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S第二议定书 ∣ -金融服务 附件2:____________ 农业协议 ∣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GATS第三议定书 与程序的谅解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自然人流动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附件3:____________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GATS第四议定书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反倾销协议 -基础电信 海关估价协议 ∣ 附件4:____________ 装船前检验协议 GATS第五议定书 众边贸易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航空运输服务 ∣ 进口许可证协议 民用航空器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3. WTO的法律原则 • 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MFN & NT • Freer trade:gradually through negotiation • Predictability:through binding • Promoting fair competition • Encouraging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reform
全球化与市场经济 • WTO规则核心原则: • 以市场经济为中心,但现有反垄断规则只及于国内政府垄断,全球范围打破商业垄断是新议题 • 同时兼顾贸易与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义务 2. 全球化的市场中的两个问题: • 不平等者之间适用同样规则,本身即非平等 • 任何国家民族均有生存及发展的权利,只要民族国家存在,决不能够被淘汰
4. 货物贸易规则 4.1 规则框架 4.2 MFN、特惠制、区域一体化 4.3 关税及海关管理 4.4 国民待遇 4.5 禁止数量限制 4.6 反倾销 4.7 反补贴 4.8 农产品贸易 4.9 保障条款 4.10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4.11 国家专控产品
4.1 货物贸易规则框架 • Basic principles:GATT • Additional details: Agriculture SPS Textiles and clothing TBT TRIMS ADM Customs valuation methods Preshipment inspection Rules of origin Importing licensing SCM Safeguards • Market access commitments:Countries’ schedules of commitments
五种贸易壁垒 • 草拟哈瓦那宪章和GATT时列出的五种贸易壁垒: • 关税、海关管理、数量限制、补贴、国家垄断经营 • 经过谈判达成共识: • 制止、抑制或限制:数量限制、补贴、国家垄断经营; • 允许放行两种:关税、海关管理。 • 基本理由: • 关税是透明的,可以通过逐步削减而降低并且不构成贸易障碍,海关手续及其相关的贸易政策措施可以用加强监督的方法公平实施; • 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单位处于垄断地位,其经营方式既相当于一种变相关税,又可作为一种独特的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不透明,难以对其进行监督;数量限制本身固有的歧视性难以用最惠国或非歧视原则完全消除;由行政部门酌情决定,易掺杂非经济因素,脱离市场轨道。
4.2 MFN、特惠制、区域一体化 4.2.1 MFN(Art.1)的含义与法律机制 4.2.2 MFN的两种形式及其解释 4.2.3 MFN的现代发展与演化 4.2.4 MFN的例外
4.2.1 MFN(Art.1)的含义与法律机制 • 由来:MFN起源于17世纪中叶的欧洲,现代意义上的MFN诞生于1860年英法“科布登通商条约”中。 • 含义: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 • 第5条:“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 第4条:“最惠国条款是指一项条约规定,依据这些规定,一国向另一国承担义务,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
4.2.1 MFN(Art.1)的含义与法律机制 • GATT Art. 1.1: “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而征收的、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面,在征收这些税费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则与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与第4款规定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和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 • 目的与功用: 并非给予受惠国以特殊的待遇,而是在于维持国际间待遇的平等。所以称为“最惠”,是在签订条约时受惠国希望其国民在施惠国内能够享受施惠国内“最惠国”国民所享受的同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