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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和 申报缴纳操作实务

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和 申报缴纳操作实务. 二〇一四年十月. 主要内容. 一、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概况 二、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申报操作及 注意事项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结算政策 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联系方式. 一、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概况. (一)基金管理模式、征缴历程 1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2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历程 (二)缴费对象和费种简介 1 、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2 、其他人员社会保险 (三)征收主体、对象、方式、费种和职责划分 1 、征收主体 2 、征收对象 3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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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和 申报缴纳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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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和申报缴纳操作实务 二〇一四年十月

  2. 主要内容 一、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概况 二、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申报操作及 注意事项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结算政策 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联系方式

  3. 一、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概况 (一)基金管理模式、征缴历程 1、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2、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历程 (二)缴费对象和费种简介 1、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2、其他人员社会保险 (三)征收主体、对象、方式、费种和职责划分 1、征收主体 2、征收对象 3、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 4、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目、费率 5、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 6、征缴职责划分

  4. (一)基金管理模式、征缴历程、征收成效 1、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收入补偿权利。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税征、财政管、社保付”收、管、付三分离的管理格局。 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入库,征收时社会保险缴纳的费款叫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设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向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拨付款项,社保专户里的资金叫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就业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社保经办机构设有社会保险支出户,支付给社会保险参保人的款项叫社会保险金。

  5. 2、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历程 1997年我市养老保险基金严重收不抵支,1998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1999年,我市地税部门接征养老保险费,2000年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支出现盈余。 2002年地税接征基本医疗保险费,2004年接征了失业、工伤保险费,2005年接征生育保险费,实现五险同征。 2006年6月《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出台,12月启用税友2006社保征收模块,全面实施“五费合征”、自行申报。 2007年9月,市地税局设立规费管理科,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以此为标志,全面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的同征同管同查。 2008年12月,建立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制度,2009年运用Excel自动运算表进行年度结算。 2009年下半年开发了社会保险年度结算软件,2010年开始实行年度结算网上两步申报,征收结算实现政府发文。 2011年3月全面推行社会保险涉费风险提示,对比例不到和未足额缴费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11月实现社保地税实时联网,税友龙版社保模块顺利上线。 2012年实行规费征管质量月度通报点评制度。 2013年7月实现职工个人缴费明细申报。 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收通过信息化转换全面纳入龙版征收管理。

  6. (二)缴费对象和费种简介 1、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适用人群:本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 缴费种类:

  7. (2)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费 适用人群:本市财政管理全额、差额补助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缴费种类:

  8. (3)机关人员社会保险费 • 适用人群: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 缴费种类: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 • 适用人群:7人以下未建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本市户籍自由职业者。 • 缴费种类: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9. 2、其他人员社会保险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市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就学子女。

  10. (三)征收主体、对象、方式、费种和职责划分(三)征收主体、对象、方式、费种和职责划分 1、征收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

  11. 2、征收对象 (1)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 企业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的企业类用人单位,但单位社保费应征数据由企业自行申报的单位;税务查账征收、实行网上申报、单位缴费基数自行申报、年度结算的五费全征企业。 • 其他缴费单位:企业缴费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7人以下双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社保费应征数据由社保核定的缴费单位,非五费全征企业。 (2)城镇个体劳动者 • 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12. 3、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 • 五费合征:2006年12月开始,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 适用对象: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雇工7人以上个体工商户比照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 • 主要内容:参保登记统一、征收机构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缴流程统一、数据信息统一。 4、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目、费率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包括事业单位养老和企业基本养老;医疗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单统医疗)。

  13. 4、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目、费率

  14. 地税征收品目和费率:

  15. 5、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数 • 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职工个人平均工资,由劳动部门核定,明确最低、最高征收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工资总额,为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了一定的优惠,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也必须大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 征缴数据来源及具体操作如下:

  16. (1)企业缴费单位 • 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缴纳部分由其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部分以及补缴、补足(指应补缴的参保以前的费款和补足缴费年限的费款)的应征数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后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将征收入库明细返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明细记录。 (2)其他缴费单位 • 其他缴费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全部编内、编外人员的统筹和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应征数后,发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将征收入库明细返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明细记录。 (3)灵活就业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应征数后,发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将征收入库明细返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明细记录。

  17. 6、征缴职责划分 • 地方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2)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3)负责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管理;(4)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到账信息以及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5)负责向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查询服务。 • 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负责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4)负责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无偿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查询服务。

  18. 二、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申报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流程 (二)社保缴费登记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社保缴费认定和数据传递管理 1、应征数产生方式认定 2、五费全征认定 3、征缴方式认定 4、地税社保数据传递管理 (四)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1、基本规定 2、具体操作 3、数据填报要求 4、注意事项 5、社保缴费评估、社保涉费风险提示 6、社保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抵缴申请审批 (五)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 1、基本规定 2、具体操作 3、财税网结算软件申报功能模块介绍 4、结算软件基本情况表填表说明5、注意事项 (六)社保费多缴退费办理 1、多缴认定标准 2、多缴退费办理

  19. 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进行缴费认定,办理缴费登记,办理人员参保,由社保部门发送职工参保缴费信息数据,每月征期前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税务部门扣缴费款后返还社保部门记账。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进行缴费认定,办理缴费登记,办理人员参保,由社保部门发送职工参保缴费信息数据,每月征期前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税务部门扣缴费款后返还社保部门记账。 简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流程

  20. (二)社保缴费登记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是整个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缴费单位已经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证明。缴费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其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和费种登记信息。 1、设立登记 (1)基本规定 (2)具体操作 (3)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银行账号证明; ③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银行账号; ④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⑤填写《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一式两份。

  21. (4)注意事项: ①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直接办理缴费登记,企业开始履行法定社保缴费义务。但企业缴费应与单位职工待遇挂钩,所以企业还应自成立之日(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起30日内到人社局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或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人员参保手续。 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此条涉及企业未为职工参保法律风险,劳动仲裁一般按此办理)。企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或新办企业办理人员参保手续,如需在当月所在属期缴费的,须在每月20日前通过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或镇街道社保服务站、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变动手续,否则社保部门将在次月向地税发送数据,本月不能缴费。 ③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2、变更登记 (1)基本规定 (2)具体操作 (3)注意事项: ①企业经营地跨地迁移主管税务分局变更、个转企、内外资转换、合并重组分立等发生变更导致地税编码等已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地税编码登记变更,不然会出现次月应征数据无法导入情况。地税信息中心和科室也会根据社保数据发送不能导入情况进行比对通知分局变更,但可能时间比较滞后一点。 ②企业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品目费率特别是工伤保险费率(明年起还将实行浮动费率)发生差错或改变的,应同时向地税部门所属分局、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费率变更登记手续,并明确新费率开始执行日期,如未同时办理,则将出现日常征收和结算不一致情况。

  23. 3、注销登记 (1)基本规定 (2)具体操作 • 有地税税务登记关系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无地税税务登记关系的用人单位,凭有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批表格(参保人员已全部转出证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 缴费单位申请缴费登记注销的,应按规定进行缴费登记注销清算,清缴社会保险欠费后予以注销缴费登记。缴费单位已完成缴费登记注销清算且经清缴后不存在欠费的,且有社保部门参保人员已全部转出证明的,填写《缴费登记注销申请审批表》(DJ021)申请办理注销。

  24. (3)注意事项: ①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前,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缴费登记注销清算,并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欠费、滞纳金、注销清算应补费款或有关违法处理罚款)。注销清算政策按清缴当年度征缴结算政策操作,即按缴费月份提前进行年度结算,操作与年度结算同。 ②需注销社保缴费登记企业,应在注销当月20日前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转出,否则就需要延长至下月初再申报一次上月社保费,才可注销。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已经注销的用人单位,从注销次月起停止征收社会保险费。市地税部门每月将缴费登记注销信息统一传递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从注销次月起社保部门不再发送注销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相关应征数据。 ③缴费单位注销税务登记后仍需继续申报缴纳社保费的,可不注销缴费登记。税务登记注销后系统自动变更登记表类型,缴费单位可继续使用原地税编码申报缴纳社保费。

  25. (三)社保缴费认定和数据传递管理 1、应征数产生方式认定:自行申报、其他核定(社保核定) 2、五费全征认定:五费全征企业、非五费全征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非缴费单位 3、征缴方式认定: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按行业平均缴费水平确定、核定征收——按行业单户缴费水平确定、核定征收——按上月缴费基数确定、核定征收——按上年省平工资确定、其他征收方式 4、地税社保数据传递管理 地税机关和社保部门实行信息数据实时联网,相关数据实行实时或定期发送交换。 (1)社保实时发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地税实时接收实现灵活就业人员自动缴费登记。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包括其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费种登记信息等,社保、地税部门可以实时互取。 (3)企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每月应征数据和其他用人单位每月应征数据(包括费种及数据信息)社保部门每月月末1-2日或次月月初1-2日发送,地税部门系统实时自动接收。 (4)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征数据社保部门在当月25日发送,地税部门实时接收。 (5)每月社保费征收入库数据信息,社保部门在次月1日通过地税实时交换系统实时自动取数,转入社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记账。

  26. (四)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 社保费缴费申报是缴费单位发生缴费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缴费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缴费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 社保费缴费申报分为正常申报和补缴申报,正常申报为当月应申报数据、有社保部门发送的个人应征数(包括社保发在当月的调整补缴数),补缴申报为补缴以前年度或补足以后年度、注销清算及企业自查补缴数据。

  27. (四)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1、基本规定 2、具体操作 (1)申报时间和时限: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征期即每月15日前(2009年1月1日前为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当月15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果在当月15日前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一般按照休假日天数顺延。自2014年10月份起,地税部门会在每月征期前二日通过地税申报网、财税网、微信平台等向纳税人、缴费人发布告知每月税费申报截止期限。 (2)网上申报:自行申报的缴费单位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纳税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正常申报/录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SB014)有关数据。如下图:

  28. 在浙江地税申报网中选择纳税申报 再选择申报表列表中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9. 在本界面,双击征收品目的任意一行,查询核对职工个人明细申报情况在本界面,双击征收品目的任意一行,查询核对职工个人明细申报情况 核实好申报人员姓名、证照号码及缴费基数无误后返回申报表。 企业只要填写正确的单位缴费基数,点申报即可完成月度社保费的申报。

  30. (3)上门申报:到所在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大厅办理申报,缴费单位需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SB014),由税务人员将有关数据录入《税友龙版》征收。(3)上门申报:到所在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大厅办理申报,缴费单位需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SB014),由税务人员将有关数据录入《税友龙版》征收。 (4)简易申报:没有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的由社保核定缴费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双定个体工商户等非五费全征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由地税部门通过《税友龙版》【社保费转申报管理】将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数转为应扣缴数,以系统扣缴成功视同申报。地税部门一般在每月8日左右进行转申报。

  31. 3、数据填报要求 (1)缴费单位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正常申报允许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费款属期”默认为当前属期,不得修改;补缴申报只允许上门申报,“费款属期”可修改,但同一笔费款的属期不允许跨年度。 (3)《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应与各类《财务报表》、《企业财务信息采集表》(CW006)中数据保持一致。 (4)单位缴费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社保发送的单位缴费基数系统已维护按月比对关系,用人单位填入的单位缴费基数系统会自动校验,缴费申报时需符合比对关系,即缴费单位填入的单个费种每个月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个人缴费基数、社保发送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数据不符合要求的,缴费申报数据不能成功保存。 (5)补缴申报要求到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各费种缴费基数证明,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并盖章,由办税人员录入,自动计算滞纳金,并做逾期申报记录。

  32. 4、注意事项 (1)尽量不要在申报期前3日申报。上月末或每月初地税操作系统会自动接收社保部门传递的职工个人应缴费信息,由于种种原因,每月会有部分接收不成功的数据,市地税局信息中心和科室会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接收不成功的数据会让社保重新发一次,这些企业接收数据时间上要晚一点。因此,请企业尽量不要在每月3日前申报,申报时还要注意一下职工个人应征数据是否已产生等。 (2)用好职工明细申报,认真核对参保职工人员信息和职工个人应征数据。每月地税系统会自动接收社保发送的职工个人缴费明细信息,缴费单位申报时不需另行填写《个人缴费申报表》,只需双击缴费行就会自动显示职工个人缴费信息及数据,企业应认真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应征数据准确。遇当月有调整数、补缴数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缴费额显示数据为当月数、调整数、补缴数的合计数。当月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明细申报中如涉及明细数据未显示或无法申报等情况,请向所辖地税分局咨询。企业有参保人员调整、补缴或补足的,应以社保发送数据作为申报前提,如当月明细中未显示的,社保核定可能调整在下月,所以对调整人员缴费不要提早申报或漏申报。申报系统个人缴费数据不能修改,有误的请向海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征缴科进行咨询核对,由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后重新向地税部门传送数据,社保中心征缴科电话:87224269,87221329。地税部门各办税服务厅、社保中心地税窗口均已配备自助办税服务设备,企业职工个人凭身份证就可查询个人申报明细信息,并可打印缴费清单。

  33. 4、注意事项 (3)按工资总额申报,防止年度结算出现补缴。社保缴费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我市工伤、医疗均要求企业全员参保,所以企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时要注意尽量按工资总额申报,若工资较高,而日常申报缴费基数较低,将导致社保清算时补缴数额较大,且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平时企业缴纳部分可以适当提高,尽量按工资总额申报。社保费自行申报不是自由申报,需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职工不参保、个人和单位缴费基数低等都存在法律风险。如企业出现虚假申报、恶意申报、参保率低、零申报等情况,将年度结算后列为基层分局社保实地审核的重点对象,如行业平均工资、社保缴费与工资、销售收入占比在同行业中明显偏低等。 (4)注意申报属期,零申报需报备。企业缴费单位不同所属月份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应当按照所属月份分别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属期为当月,与企业申报所属期相差一个月,要注意灵活就业人员在企业签订入职合同时,下月再开始参保缴纳社保费,防止灵活就业社保退费,本市企业不退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属期重复参保。企业有工资、有人员就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社保费,即使无人参保,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仍应缴纳,一般不允许零申报。若企业要零申报的,必须先向主管地税部门说明情况,进行报备。 (5)细心认真,防止申报出错。社保费申报费种征收品目一般为10个,请注意核对并注意相应费率,如有多或少,请与分管分局联系。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与大病(单统医疗)等其他费种的最低缴费基数不一致,千万要小心。同时,特别提醒企业申报时注意输入法中的小数点,也不要多输位数和零,以致因输入错误造成缴费基数扩大10倍甚至100倍。申报完了,最好通过涉税查询——申报表查询再仔细核对一下,若有错误,马上作废,避免因误申报而需退费的情形。同时注意申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包括财务信息采集表中的工资总额不要填累计数,避免年度结算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申报错误后作废方法:进入申报管理-可以查询到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右侧申报次数“1”,点中申报次数“1”。 可以进入申报表查询界面,点中右边“作废”,即可对当前的申报进行作废处理。

  34. 4、注意事项 (6)社保统一减免按日常操作正常申报。凡涉及社保费统一减免,地税申报系统会自动处理,企业只要按日常不减免方式正常申报即可。在社保减免期间,不能人为扩大缴费基数,进行恶意申报。减免月份减免数地税部门会按险种进行比对,如比对后发现恶意多报的,提请稽查,补缴社保费,次年列入年度结算重点核查,对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会计,提请会计扣分。要求广大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不要随意扩大申报基数。 (7)按时申报,逾期将处罚。从10月1日起地税部门将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根据浙海地税办发〔2014〕27号有关规定,申报期到期前将不再提醒企业社保申报。征期前二日将告知每月限缴日期,逾期申报和未申报不仅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发生社保欠费,医保卡将锁定不能使用,超过三个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当月各项社会保险费发生欠费或任一费种欠费或未缴足,社保部门月末无法到账,次月起社保部门将锁定该企业职工医保卡,职工医保卡将无法刷卡使用。企业清缴欠费后,须到主管分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即证明某属期内社会保险费欠费已缴纳,然后到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解锁手续。为保障职工权益,企业欠费凡经限期责令整改、催告后仍未缴纳超过三个月以上,不论企业经营正常与否,均按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9)足额申报,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3个月未申报列为社保费非正常户管理。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其缴费登记管理状态认定为非正常户。地税部门每月将已认定为社保费非正常户的缴费单位清册传递给社保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管理单位社保费将无法缴纳。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地税部门可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5. 5、社保缴费评估、社保涉费风险提示 主管税务分局通过对工资总额、参保比例等的日常案头分析,对异常企业进行社保缴费评估、社保涉费风险提示,对企业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准确程度进行综合评定,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缴费申报异常和错误问题,对企业日常申报缴费情况进行监控,对企业社保费自行申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6、社保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抵缴申请审批 由于经济形势复杂和多样化,企业突发情况较多,为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避免法律风险,社保费延期申报申请、社保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我市非特殊情况不予受理审批,一般不予操作。 社会保险费抵缴由于我市实行每月自行申报、年度结算且征收政策按政策规定的一定比例操作,所以本市五费全征、自行申报、年度结算的企业社保缴费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实行按月或年工资总额进行多缴认定后予以退库,一般不采取抵缴方式。

  36. (五)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 社保费年度结算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年度终了后,对五费全征、自行申报单位缴费登记中征收品目“结算标记”为“是”的缴费申报情况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缴费单位自行结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已缴费额,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多缴的,需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我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继续执行海宁财税网和龙版社会保险结算两步申报,龙版申报按规定日期和海宁财税网社会保险费网上结算申报生成的申报表数据进行申报。 1、基本规定 2、具体操作 (1)我市企业社保费年年度结算申报工作可归纳为“填一张表,分两步申报”完成。 填一张表:企业结算工作手工报表只需填制一张“201X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基本情况表”,具体填制要求见表下说明。 分两步申报: 第一步,登录海宁财税网(www.zjhnltax.gov.cn)进行基本情况申报录入,产生“201X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计算表”、“附表1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二张表。 第二步,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税友龙版,根据财税网生成数据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

  37. (2)第一步海宁财税网结算申报具体步骤 ①登录海宁财税网(www.zjhnltax.gov.cn),打开“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网上结算申报”模块,输入用户名(企业地税纳税编号全号)、密码(企业地税纳税编码后6位)后登录(注意核对一下企业名称是否是本企业); ②然后点击“201X年社会保险费结算基本情况表”下的“编辑”键,将手工编制的基本情况表相关数据输入到本表中(也可下载表式填写数据后再导入),注意行次填列,输入完成后点击右上角的“保存”键,保存后可点击“返回”键返回主界面; ③查看“201X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计算表”,核对一下企业的结算情况即可; ④查看“社会保险费结算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2)”,审核并打印该表。 ⑤核对后,认为上述二表已准确后,即完成第一步工作。并请在主界面上点击上面的“提交”键(提交前,企业仍可修改表中相关数据,提交后,企业不能自行进行修改,建议企业在纸质资料上交分局后,再登录该申报软件,点击“提交”键)。

  38. (3)第二步税友龙版申报方法: 按正常网上申报方式进入网税龙版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在“纳税申报”模块“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下进行填报两张申报表(即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先根据第一步工作中产生的“附表2社会保险费结算调整项目汇总表”按项目数据对应填报“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申报返回后再填报“主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中的工资总额申报即可,主表其余五个险种数据都会自行产生。 (4)申报属期内应将网上申报结算纸质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五张表及相关扣项目证明材料,即《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SB015)、《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SB015-1)、、《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SB015-2)、《社会保险费结算计算表》(SB015-3)、《社会保险费结算基本情况表》(SB015-4)。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全的或申报数据与相关资料不匹配的,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进行补正。 (5)自行申报期结整后,与企业相关数据比对,按6%筛选异常企业进行年度结算重点核查。

  39. 3、财税网结算软件申报功能模块介绍: (1)登陆功能:支持用户采用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登陆,保障企业信息安全。 (2)填报功能:用户通过电子表单填报各项申报明细数据,在未“提交”之前用户可任意修改、保存、删除数据。 (3)申报功能:用户当确认所有的数据填报完整无误进行“提交”操作,提交之后用户修改数据需发起修改申请,修改申请同意之后才能修改。 (4)打印功能:用户可下载所有数据电子表格进行打印操作,亦可在线进行打印。 (5)导入功能:系统为用户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数据导入功能,用户只需下载空电子表格,通过EXCEL工具在本机上填入数据,填完之后再上传导入电子表格即可。 (6)通知公告:用户登陆系统后,可查阅地税部门所发布的各通知公告信息。 4、结算软件基本情况表填表说明

  40. 5、注意事项 (1)两步结算,及时申报。年度结算应按规定实行两步申报,必须先在海宁财税网进行结算申报,后根据财税网打印出的《调整项目汇总表》,方可在浙江地税龙版中进行结算申报,录入时注意金额的对应关系,特别是折扣额,工资总额是填在主表中,不是填在调整项目汇总表中。两网数据必须一致,特别是工资总额、应补退数据等,注意在结算申报日期每年5月31日前及时申报,如逾期申报,从今年开始将进行处罚。 (2)准确填写工资总额。自行申报不是随意申报,须按年度工资总额和市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企业有人员、有销售、有工资,个人部分不参保可不申报,但单位部分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结算。企业社保年度结算按计提工资,年度内社保结算工资必须与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相匹配。社保年度结算、日常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信息采集表工资必须保持一致。同时,提请大家注意,日常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财务信息采集表中的工资总额为当月工资总额,年度结算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为全年累计数,须大于等于上述两表中的全年累计数。同时,社保年度结算时工资总额应按规定填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主表“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栏中。

  41. 5、注意事项 (3)可扣除人员、工资必须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享受23条须网上申请并进行纸质报备。单位缴费按工资总额征收,但我市目前不仅予以了打折,还允许对部分人员和工资项目予以扣除,但这些随着刚性增强将逐步取消。企业可扣除人员、工资必须向主管分局提供证明材料,三倍工资,是某人全年总工资超三倍工资部分扣除而非某个月,其中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全年月份占比计算扣除。三倍以上工资人员扣除必须已按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4)每年6、7月及时关注当年社保征收结算政策变化。在每年6、7月关注海宁市人力与社会保障网站、海宁财税网、浙江地税纳税申报网的《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该通知不仅是调整个人缴费基数,还会将当年度社保结算政策告知企业。比如,今年的海政发〔2014〕28号文件,就规定了2014年度社保结算取消最低参保比例,按工资总额的40%和100%结算。 (5)结算申报异常企业将列入重点核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可扣除项目工资等异常,对于可能存在虚假申报、恶意申报、参保率低、零申报等情况,将列入社保年度结算重点核查对象,市地税局从明年开始,将实行各分局交叉检查。

  42. (六)社保费多缴退费办理 日常误申报按当月工资总额计算退费,工资总额无扣除项目。年度结算误申报按年度工资总额计算退费,不打折。 1、多缴认定标准 《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故用人单位凡缴费基数未按工资总额100%自行申报的,其由于误申报等造成多缴、但其申报缴费基数未超过当月或年度工资总额的不属多缴。据此,对日常申报和年度结算多缴认定作如下界定: (1)日常自行申报社会保险费多缴:社会保险费实行网上自行申报、年度结算的缴费单位,职工个人部分其申报缴费基数超过社保核定应征基数的,超过社保核定部分按适用费率计算的社保缴费为多缴;单位缴费部分其已申报的缴费基数超过费款所属月份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单位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社保部门核定的最低应征基数)的部分按适用费率计算的社保缴费为多缴。 (2)年度结算申报社会保险费多缴:社会保险费实行网上自行申报、年度结算的缴费单位,在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时其已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超过单位全年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社保部门核定的最低应征基数)的部分按适用费率计算的社保缴费为多缴。

  43. 2、多缴退费办理 (1)日常申报多缴退费办理:日常申报用人单位发现多缴,按规定填写“退税申请审核表”,到主管分局大厅办理,按多缴月份所属工资总额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即办即退,最迟至次年2月底。次年2月后社保费开始年度结算,按年度结算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办理日常多缴退费应提供所属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工资薪酬账页、工资表及相关证明。 (2)年度结算多缴退费办理:用人单位发现年度结算缴费多缴,按规定填写“退税申请审核表”,到主管分局大厅办理,由分局按结算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退费审核报告经批准后,结算年度内办理退库。用人单位办理结算多缴退费应提供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包括财税网结算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工资薪酬账页及相关证明。

  44. 三、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结算政策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政发〔2014〕28号)规定,我局已下发《关于印发〈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结算政策解释〉的通知》(浙海地税发〔2014〕13号),对市政府明确的2014年征收结算政策具体操作作了明确。 (一)关于2014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 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参保比例,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确保社保缴费基数大于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结算保底比例。 (二)关于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230元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1125元确定,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3671元。 企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市政府新政策规定我市2014年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仍实行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保底的结算政策,即:2014年1至12月,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三费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0%结算,其中按照海政办发〔2006〕178号第23条参保缴费的单位,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结算;医疗(按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占比结算大病统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日常申报和年度结算的各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适用第23条政策企业职工人数须达到500人以上、外来员工占70%以上,且本省人员必须全部参保五险,并到人社局备案。

  45. 2014年市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有两个较大变动:一是结算保底比例提高,从38.5%提高到40%,适用23条企业调整为20%;二是医保结算政策有所变化,年度结算只补大病统筹。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日常申报和年度结算:2014年市政府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有两个较大变动:一是结算保底比例提高,从38.5%提高到40%,适用23条企业调整为20%;二是医保结算政策有所变化,年度结算只补大病统筹。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进行日常申报和年度结算: 1、面上一般企业日常申报、年度结算缴费基数 (1)养老、失业、生育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40%≥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 (2)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3)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1-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比例)≥职工人数*(1-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比例)*大病统筹最低缴费基数; 同时,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之和(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40%。如有差额按差额补大病。

  46. 2、适用第23条企业日常申报、年度结算缴费基数2、适用第23条企业日常申报、年度结算缴费基数 须到人社局备案:企业职工人数全年平均须达到500人以上、外省籍员工占70%以上。年度结算时,须分清省内、省外,本省籍人员必须全部参保五项社会保险费。 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应参保比例=(本省籍人员+外省籍已参加五险人员)/企业职工人数。 (1)养老、失业、生育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①五险应参保比例≤20%的企业: 养老、失业、生育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20%≥五险应参加人员*费种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②五险应参保比例在20%~40%间的企业: 养老、失业、生育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五险应参保比例≥五险应参加人员*费种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③五险应参保比例≥40%的企业: 已与上(一)面上一般企业申报同,建议不采用第23条征收结算,直接按面上企业进行征收结算。 (2)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3)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1-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比例)≥职工人数*(1-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比例)*大病统筹最低缴费基数。

  47. (三)关于缴费基数确认时工资总额的调增、调减项目(三)关于缴费基数确认时工资总额的调增、调减项目 1、缴费基数确认时可扣除人员工资项目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企业职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以下人员及其工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在计算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时按实从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 (1)聘用离退休(退职)人员及其工资; (2)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外地参保、双缴双保、已在本地其他单位参保或行政事业身份等的人员及其工资; (3)未参保外籍人员及其工资; (4)社会实践、见习等学生及其补贴。 (5)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非本市业务涉及的外省籍员工及工资扣除,按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予以操作。 • 此外,职工个人工资超过省平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允许其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从工资总额中扣除。2014年超出省平工资三倍以上人员扣除工资限额统一为11125元/月,取消折扣倒算数,不再区分上下半年,但职工个人全年收入必须超过133500元,且企业已按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才允许将超出部分才能予以扣除。 • 其他如需扣除的人员、工资须经地税部门核实。企业中本统筹地自谋职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等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由社保中心实行保险内部结算转移。

  48. (三)关于缴费基数确认时工资总额的调增、调减项目(三)关于缴费基数确认时工资总额的调增、调减项目 2、缴费基数确认时须调增人员工资 • 用人单位下列人员应调增职工总人数,并相应调增工资总额: (1)非本企业职工或未在本企业领取工资,但以本公司名义参保的人员,包括以本公司名义参保的独立核算下属公司人员、外派人员和挂靠缴费人员等。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业主不在企业领工资,凡所得税税前已扣除标准费用42000元,不论其参保与否,在社保结算时,均纳入企业职工总数,工资按标准费用42000元予以调整。 (3)企业平均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但个别或部分职工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据的,应调增个别或部分职工工资与最低缴费基数的差额。 (4)在本市设立机构的劳务派遣企业按面上企业要求结算,在本市未设机构且未参保的劳务派遣人员,一并纳入用工单位进行征收结算,其人数、工资未纳入企业单位职工总人数、工资总额的,统一以调增人数、调增工资处理。 (5)本市建筑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及其项目或分包项目经理负责人,均应按规定参加五险,如项目经理工资在费用中列支的,年度结算时统一按调增人员、调增工资处理。此外,项目中其他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不论其工资是以应付职工薪酬还是以项目费用列支,均在年度结算申报时统一予以结算。

  49. 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联系方式 1、纳税服务执线:12366 2、海宁地税纳税服务热线:87292058 3、技术服务热线:87292030,4000512366 4、社保费征收咨询电话及 QQ: • 海宁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 87292220 • 地税硖石分局: 87292161 QQ群号:90385641(地税硖石分局群2) • 地税长安分局: 87406866 QQ号:752070949(长安地税) • 地税盐官分局: 87619887 QQ群号:38094400(税企QQ连盐官地税) • 地税袁花分局: 87860716 QQ号:675995634(袁花地税) 5、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征缴科电话:87224269,87221329 6、微信公众平台:海宁地税(hainingcaishui) 7、互联网站:海宁财税网(www.zjhnltax.gov.cn) 8、税企通互动平台:海宁财税网“海宁税企通互动平台”(短信发送、公告通知、政策解答、税收调查等) 9、税费网上申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 10、社保费年度结算网上申报:“两步申报”——海宁财税网“海宁市社会保险费网上结算申报”,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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