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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喜逗陣來 歡迎加入我們的行列

歡喜逗陣來 歡迎加入我們的行列. 秀傳紀念醫院院區環境圖. 試用期間 出勤管理 加班 休假 請假 性騷擾申訴辦法. 進修與訓練 考核 獎懲 留職停薪 離職 退休. 人事規章介紹. 試用期間. 本院員工一律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僱用; 試用期間或期滿考核如有不合格者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 勞基法之規定. 勞基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 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1. 歇業或轉讓時 .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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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歡喜逗陣來歡迎加入我們的行列

  2. 秀傳紀念醫院院區環境圖

  3. 試用期間 出勤管理 加班 休假 請假 性騷擾申訴辦法 進修與訓練 考核 獎懲 留職停薪 離職 退休 人事規章介紹

  4. 試用期間 • 本院員工一律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僱用;試用期間或期滿考核如有不合格者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

  5. 勞基法之規定 • 勞基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 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6. 契約終止條件 • 勞基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   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   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 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7. 契約終止條件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   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   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8. 出勤管理(一) 本院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親自打 卡,以記錄其出勤情形。 1.若因識別證損毀無法使用、遺失、忘帶卡者應向人事單位辦理借用代用卡,逢例假日則向行政主管或值班護理長辦理免(忘)打卡單,依上、下班時段請行政主管會簽時間。 2.忘帶卡片須至人事單位借代用卡,限當天有效,每月限借二次。

  9. 出勤管理(二) 3.因公外出時,應於當日公出前填寫『公出單』,經主管核簽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4.託人或代人刷卡者或虛報忘(免)打卡者, 經查屬實,雙方各記大過乙次處分同年度再犯,以免職論。 5.勿隨意將汽、機車停放停車場外之地方;勿先刷卡後停車,若被稽核,記大過一次。

  10. 出勤管理(三) 出勤異常之處理、遲到、請假扣款規定: • 遲1(1-5分)-a 四次(含)(含忘打卡)扣全勤。 五次(含)以上,除扣全勤外每次加扣底薪1/60。 • 遲2(6-10分)-b 一次扣全勤。二次(含)以上,除扣全勤 外,每次再加扣底薪1/60。

  11. 出勤管理(四) • 遲3(11分-1小時)-c 一次(含)扣全勤及底薪1/50,每次再加扣底薪1/50。 • 遲4(1小時以上)-d 扣全勤及一日薪資。 • 事假 扣全勤及一日薪資。

  12. 出勤管勤(五) • 產假 不扣薪資。 • 病假 扣一日全薪之1/2(全年30日內)。  中午上班刷(打)卡,在上班前一小時(刷)打卡者無效,以『忘打卡』一次論。

  13. 加班﹝一﹞ • 因業務需要而須加班時,其加班類別及加班津貼如下: 1. 臨時加班: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     作時間。 2. 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經指派在休假日(含        紀念日、勞動假日、政府規定應 休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之工作 時間。

  14. 加班﹝二﹞ 津貼標準: 1.加班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 三分之一。 2.超過二小時以上部份,超出部份每小時加給三分之 二。 3.緊急入院加班:係指下班離開院區後,接獲本院通 知需緊急返院處理之工作時間。 ﹝津貼標準:按實際加班時數支給加班費﹞

  15. 休假(一) • 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日薪資照給,如因業務需要,本院徵得員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依實際工作時數加發該假日之薪資。 • 特別休假 員工在本院務滿一定期間者(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薪資照給,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

  16. 休假(二) • 特別休假 一、服務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予七日。 二、服務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給予十日。 三、服務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給予十四日。 四、服務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17. 請假(一) • 請假種類 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普通傷病假→1.未住院者全年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與未住        院合計二年內亦不得超過一年。 (三十日以內支給半日薪,超過則不支薪。)

  18. 請假(二) • 婚假:給假八日,須連續一次請完。 • 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給假八日;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給假六     日(不分內外),兄弟、姐妹及配偶之祖父母給假三日。 試用期間折半給假 • 產假:女性員工分娩者,給假八週﹝含例假日﹞。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四週﹝含例假日﹞。 請假之女性員工服務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折半。

  19. 請假(三) 陪產假→ 給假天數2日(給薪) 生理假→ 一年最多12日(比照病假但不扣當月全勤及            年終考核) 流產假(2-3個月) →給假7日(不給薪) 流產假(2個月以下) →給假5日(不給薪) 育嬰留職停薪假→最長二年(不給薪) 家庭照顧假→給假7日(不給薪)

  20. 性騷擾處理申訴事件辦法(一) • 申訴管道: (1)申訴信箱-建言信箱 (2)申訴專線-0966-230567 此兩管道申專人負責,以保護申訴人隱私 (3)直接向委員會申訴 • 申訴人須陳述姓名、職稱、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之處理方式,以便本會處理,但本會應負保密之責,任何資料不得外洩。

  21. 性騷擾處理申訴事件辦法(二) • 申訴人申訴後應與委員面談,以便詳加了解申訴之事實及希望獲得之處理方式。 • 負責與申訴人面談之委員,須向申訴人告知本委會之處理程序。

  22. 進修與訓練(一) • 本院為提高人員素質,增進員工工作知識及技能,藉以提高服務效率,依員工本身條件及工作需要,實施下列有關訓練。 一.釐訂並實施各項職前/在職/專業訓練。 二.選派成績優良之員工,赴國外實習或考察。 三.選派成績優良之員工,修習與業務有關之課 程或進修學位。 四.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五.其他有益員工進修之事項。

  23. 進修與訓練(二) • 進修補助 經選派赴國內外研修或考察業務之員工,除照發薪資及支給差旅費外,其進修期間年資照計。 • 延長服務與違約 前條人員研修或考察期滿應返回本院服務.返回本院務未滿一定期間離職者,應加倍賠償該期間所領之全部薪資及補助費用。

  24. 考核(一) • 考核期間 1.平時考核:每月或每季一次。 2.年終考核: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 考核資格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考績; 1.當年度內在本院服務未滿六個月者。 2.尚在停薪留職中者。 3.約聘、工時人員。

  25. 考核(二) • 考核標準 年度考績等第計分為下列五等: 優 : 九十分以上 甲上: 八十五分以上,不滿九十分 甲 : 七十五分以上,不滿八十五分 乙 : 六十五分以上,不滿七十五分 丙 : 不滿六十五分 考績列為乙等(含)以下者二年不得晉升 職位。

  26. 獎懲(一) • 獎勵 獎勵之種類 1.記大功:年度內記大功達二次者,得 予加薪。 2.記小功:記小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 3.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小功一次。 4.獎狀 5.獎金:含獎狀或獎牌。 6.晉級

  27. 獎懲(二) • 懲處 懲處之種類 1.免 職:免職後永不錄用,案情重大 者,並得送司法機關偵辦。 2.記大過: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免職。 3.記小過:記小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 4.申 誡:申誡三次作為記小過一次。 5.警 告:警告三次作為申誡一次。

  28. 留職停薪(一) • 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簽請留職停薪, 於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始得生效: 1.普通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 未痊癒者。 2.應徵入伍服役者。 3.其他因特殊情形呈請核准者。 • 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停發一切薪資,且復職後該段年資不併計。

  29. 留職停薪(二) •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如下: 1.留職停薪期間最短一個月,最長一年。 2.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扣除。 3.當年度之年終,三節獎金依比例核給。 4.考績不得列為甲等以上(不含)。 5.復職前需經簽准始得復職,逾期未辦 復職手續者,視同離職。

  30. 離職(一) • 員工離職除死亡為當然離職外,分為辭職、停職、資遺、免職、退休、留職停薪等離開現職時,均須填具『離職(院)申請單』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始得離職。 1.未完成工作之交代。 2.繳回員工識別證。 3.繳回領用之公物、公款及溢領薪資。 4.其他依本院規定應辦事項。 辦妥手續離職者,本院應結清薪資並發給服務證明書。

  31. 離職(二) • 離職預告 員工自請離職時,應按下列規定預告其部門主管: 1.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於十日前。 2.在本院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於二十日前。 3.服務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

  32. 退休(一) • 自請退休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 • 強制退休 員工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六十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不堪勝任工作者。

  33. 退休(二) • 退休金給與標準 員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予標準,依本院退休金給予標準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本院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34. 勞.健.團保 醫療優待 食、衣、住、行、育、樂 其他各項福利 員工福利

  35. 勞、健、團保 • 員工自受僱日起,應依法令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並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按月自薪資中扣繳。 • 為照顧員工,自員工受僱日起,分別加入醫院所提供之團體保險,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36. 醫療優待 • 本院為照顧院內員工暨眷屬之健康,提供特定自費醫療項目之費用折扣優待。

  37. 食.衣.住.行.育.樂(一) • 食 本院備有員工餐廳,並享有半價優惠。 • 衣 本院視工作性質提供員工制服。 • 住 本院提供宿舍給有需要之同仁(外縣市或輪三班制之同仁),每月酌扣清潔費700元。

  38. 食.衣.住.行.育.樂(二) • 行  本院提供員工機車.汽車停車位(每日自薪資扣10元)。 • 育 1.圖書室:每日開放至晚上九點,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2.定期舉辦各項在職教育訓練以充實員工知能。 3.經常舉辦各種座談會.演講.說明會, 邀請本院或院外知 名人士來院主講。 4.本院設有員工托兒所,請專業之幼教人員,照顧員工之稚   齡子女,使之無後顧之憂,專心於工作崗位。

  39. 食.衣.住.行.育.樂(三) • 樂 1.社團:員工可依興趣成立體能.娛樂.學術.藝術等各社團, 並申請活動補助費。   社團種類:合唱團、桌球社、國畫社、英文會話社、拼        布手工藝社、游泳社、書法社、電腦研習…. 2.舉辦各項慶祝晚會及康樂比賽,如聖誕舞會、運動會、   烤肉、卡拉OK比賽、護士節晚會、桌球比賽等。

  40. 其他福利 • 夜點券:折現納入薪資(30元)。 •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端午、中秋節獎金。 • 員工團體意外保險:100萬意外險, 20萬壽險。

  41. 歡迎您加入秀傳醫療體系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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