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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人為災害之危機處理 與媒體因應. 報告人 : 葉毓蘭. 危機的定義. 韋氏大字典定義,危機是「轉機與惡化的分水嶺」,是「決定性的一刻」和「關鍵的一刻」。 危機是組織因內、外環境因素所引起的一種對組織生存具有立即且嚴重威脅性的情境或事件。 危機是在無預警的情況下所爆發的緊急事件,若不立即在有限時間內做成決策,將危急的因素控制或排除,極可能對個人或組織的生存或發展造成重大威脅。. 危機形成的要素. 危機乃是未曾意料而倉促爆發所造成的一種意外。 威脅到組織或決策單位之價值或目標。 在情況急遽轉變之前可供反應的時間有限( Hermann, 1969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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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人為災害之危機處理與媒體因應 報告人: 葉毓蘭
危機的定義 • 韋氏大字典定義,危機是「轉機與惡化的分水嶺」,是「決定性的一刻」和「關鍵的一刻」。 • 危機是組織因內、外環境因素所引起的一種對組織生存具有立即且嚴重威脅性的情境或事件。 • 危機是在無預警的情況下所爆發的緊急事件,若不立即在有限時間內做成決策,將危急的因素控制或排除,極可能對個人或組織的生存或發展造成重大威脅。
危機形成的要素 • 危機乃是未曾意料而倉促爆發所造成的一種意外。 • 威脅到組織或決策單位之價值或目標。 • 在情況急遽轉變之前可供反應的時間有限(Hermann, 1969 , 64)。
危機的特性 • 危機的形成具有階段性。 • 危機具有威脅性。 • 危機具有不確定性:包括狀態的不確定、影響的不確定、反應的不確定等。 • 危機具有時間上的緊迫性。
危機四意 • 意亂情迷。心智迷亂時,容易引起危機。 • 得意忘形。一旦高興的過了頭,就很容易樂極生悲,反而招來危機。 • 心灰意冷。面對挑戰時,不但未能奮力迎擊,反而鬥志全無,更增危機。 • 粗心大意。凡事無所謂、不在乎,或不肯用心時,便會產生危機。
危機的類型I • 外部因素造成的人為危機。 • 外部因素引發的自然危機。 • 內部因素引發的人為危機。 • 內部因素引發的自然危機。 Shrivastava and Mitroff
危機的類型II • 風潮型(fad):來的快、去的也快,稍縱即逝,威脅性較低。 • 攀高型(scalable):指因為危機處理不當,使危機出現雪球效應益加擴大;或是危機本身的複雜度本來就高,原本的危機強度不斷累積,甚至發展成另一種危機。 • 循環型(cyclical):通常指和季節循環出現的颱風對農漁業的威脅;或景氣循環造成的企業經營危機,通常會在預測的時間範圍內發生。 Gonzalez-Herrero and Pratt
危機管理的定義 • Pearson與Misra指出,危機管理具有事先防範與事件處理的成份,而且依據有計劃的流程進行的管理作為。 • 危機管理是組織為防止危機的發生與擴大,或更有效的抑制已發生的危機之管理作為。
危機管理的階段 • Steven Fink的四階段區分 • 潛伏期 • 爆發期 • 善後期 • 解決期
校園危機的SWOT分析 • SWOT分析即分析組織本身的優勢、弱點及環境的機會及威脅,而由充分了解其本身的情勢,進而藉著利用本身的優勢及環境中的機會,減少本身弱點以規避環境中的威脅,進而使組織獲得策略成功。也就是說其主要內涵為對自己本身內部的優勢條件(Strength)與弱勢條件(Weakness);即對外在環境可能存在的機會(Opportunity)與威脅(Threat),預作規劃因應。簡言之,即是分別從組織內、外部來從事各種優劣勢評估。
危機溝通的原則 • 由於台灣的媒體習於報導負面新聞,使個人與企業或機關所面對的危機,多屬於「外在環境造成的人為危機」。這一類危機都會透過媒體,牽動社會大眾及主管機關的情緒;因此,「溝通技巧」將是影響成敗最直接的因素,處理得宜,危機可以在數天內化解,否則小糾紛滾成大風暴,束手無策
警察大學葉毓蘭 校園危機溝通 • 危機的情境有其不確定性及急迫性,危機相關的利害關係者更是急於需要了解相關資訊,若沒有統一口徑的管道訊息迅速傳遞,很容易惡化危機的狀況。 • 爲使消息正確且迅速傳遞,學校應指派一位發言人負責解答問題及爲學校爭取良好形象。
校園危機善後 • 對於危機所造成的傷害,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均應承擔相關的責任及輔導工作,即使直接的責任不在學校,亦應負起復原及追蹤輔導的責任。 • 在檢討後,應立即由相關單位人員研擬補救及改進計畫,統合各種人力及物力資源,進行追蹤輔導,使其儘速復原。
重大校園危安事件 • 學生群架 • 霸凌 • 偷竊 • 破壞 • 飲酒、吸毒 • 自殺 • 老師不當管教 • 流行傳染病 • 重大交通事故 • 外人闖入校園偷竊、破壞、施暴 •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人為災害中的校園性別事件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別事件 •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後,民國94年3月再公布實施「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促使各級學校積極推動防治教育、案件調查處理與救濟,校園空間環境改善、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等等,民國101年5月24日正名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民國100年2月修正增列第20條(101年修正為第19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 • 媒體是危機的關鍵
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18
強制性交與亂倫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條 (血親為性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
權力不對等之下的性侵害… 20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8條)
對幼性交,當然有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1
教師不能不瞭解的法律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8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 22
以身分認定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校的責任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 21 條 )
違者重罰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第 36-1 條 )
傳播危機 • 大眾傳播的惡性商業化競爭,出現畸型發展。以往的觀念認為「校園性侵」、「校園性騷擾」出現後才形成校園傳播危機。 • 大眾傳媒以不完整的事件拼湊事件,斷章取義或揣測質疑出來讓學校「失面子」的報導,就會出現「傳播危機」。
校園性別事件危機:前兆 • 在校園性別事件的當事人向學校提出申訴或舉發後,當事人、親友、知情者對於學校處置的「感覺」很重要。如果當事人明確表達出「不滿意」時,就有轉向民代陳情、媒體爆料的可能性。 • 「不滿意感覺」的元素,包括感覺不公平、感覺不合理、感覺不合法、感覺學校態度不好等。 • 當事人「不滿意」的情緒或感受,是危機傳播降臨的前兆,學校要做到防治危機傳播,第一步就是要消弭當事人的「不滿意感覺」。
校園性別事件的危機傳播:有跡可循 • 當事人或知情者是否向媒體爆料,也有跡象可循,當記者來電話找校長了或者當民代來電話找校長,論及校園性別事件時,就是有人爆料了。 • 學校要做的準備是「基於保護當事人的法律規定保密原則」,向民代或媒體說明;在「避免當事人二度傷害」的前提下,建議民代或者媒體不要公布批露。 • 若媒體民代執意要公布,學校只能配合應變,要如何達成溝通成效說服民代、媒體則屬於一種專業能力,但也需要視案情對當事人的損害程度而定。
校園性別事件的危機:突發事件 • 當爆料人檢附證據圖文給媒體後,媒體採取「非平衡報導」,即以採訪爆料人所得資料,逕行報導批露。抑或者爆料人投書媒體、爆料人逕行獨家批露、爆料人向民代陳情後由民代召開記者會等,都有可能發生「突如其來的危機傳播」。 • 從實例歸納,爆料者的身份可能是:本人、家長親友、民意代表、民間組織;或以上五者的任意組合。者五種人的利益並不完全相同,在各取其需下,會形成聯手對學校提出質疑與攻擊。
校園危機傳播的多樣性 • 實務上危機傳播降臨校園還存在著多樣性,包括爆料地點從記者會現場改到校園內、爆料人提供影音、圖文證據與獨家媒體合作等。此外若是爆料人通知媒體直撲校園,尤其直闖「校長室」,對爆料人與媒體而言,都有最大效益,然而此種現場交鋒最容易失控。
學校的應對 • 案例顯示,如果無法避免此類危機傳播,校長選擇在媒體面前表達對學生的高度關切,並且適度表達道歉,是最妥適的策略。在爆料人直闖校園的情境中,爆料人是「盛怒」,陪同來的媒攝影機唯恐沒有火爆場面,也可能在旁言語煽動。如果校長事先沒有心理準備,很容易落入情緒之爭,而這是危機傳播策略最需避免的場景,?一為不但無助於解決危機,也會輕易使形象受損。
媒體是危機是否惡化的關鍵 • 危機傳播的發展,從媒體對學校發言採訪開始,但媒體記者會視案情嚴重程度、發言人是否配合供給資料,甚至於當日新聞量是否不足都可能會發展出「周邊人物反應」的採訪。可能包括學生、校工、保全警衛,記者都能藉由「攀談」方式,在不知情情下,收錄下發言或影音。
漫長的司法程序造成一再凌遲 • 校園性別事件如果走上司法程序,危機傳播的也隨著司法程序繼續發展。司法程序會有公文書,這些公文書,是媒體記者方便取得並且容易整理的採訪資料。依序會出現的是警察機關的移送書、檢察官的起訴書、法院的裁判書。 • 司法程序的每一步驟,都可能迫使校園性別事件再度曝光,學校被迫再度面對大眾的質疑
學校的處理不當更容易被媒體追殺 • 「吃案」與「知情不報」等行政措施更甚於校園性別事件本身。 • 學校閃避的態度往往是報導的重點。 • 網路散佈使性騷擾事件更複雜化。 • 手機拍攝使得事件更具震撼。
花蓮縣學童性侵國賠事件簿 • 2009/01 1名小六女童遞紙條「被男老師摸很不舒服」給班導師,揭田姓體育教師性侵惡行。2009/03 花蓮地檢署偵查發現田姓教師至少性侵4名同校女童,將他起訴。2009/09 花蓮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侵罪,判田姓教師18年2009/10 監察院彈劾該校隱匿性侵的前、後任校長及主任。2009/11 因校方失職,花蓮縣政府經縣議會審議通過預算,同意其中3被害人國賠案。2009/12 花蓮縣長傅崐萁上任,撤回該項國賠案。2010/01田姓教師入監服刑。2010/04/30 為國賠案給付最後期限,花縣府至今未付 • 2010年05月08日蘋果日報
台中某國小事件中的校長 • 包庇淫師 女校長被起訴,逼學生口交 通報變脫褲 主任助隱瞞(20090523 蘋果) • 校長吃案護淫師 竟判無罪,性侵通報寫成性騷,法院:不構成偽造文書(20100422日蘋果) • 民代籲校園性侵就國賠(20101029立報)
從2007到2010 • 台中市發生國小男師成狼師性侵四男童重大刑案,該狼師雖被重判十九年半,但監委高鳳仙最近調查指出,該國小校長胡淑娟未依法立即通報,還企圖撕毀狼師悔過書湮滅證據,破壞犯罪現場,不適任校長職,台中市政府竟幫她換學校續任校長,應負違失責任。台中市某國小謝姓教師於2007年性侵四名男童,四男童的家長除向謝姓教師提起刑事訴訟,並要求兩千萬元國賠,法院一審判決謝姓教師二十四年刑期並判准國家賠償,台中市政府上訴中。該國小校長胡○○則遭控涉及偽造文書,法院正在審理。校長胡○○接到記者電話,只說「不方便回應」,即將電話掛掉。(2010-07-26 自由時報 )
警察大學葉毓蘭 危機傳播對危機事件的衝擊 • 媒體報導增加危機處理的困難度,尤其電子媒體動輒以現場轉播方式報導危機事件,對組織的危機應變能造成更大的挑戰。致使原本不起眼的議題擴大成巨大的雜音。 • 媒體報導影響大眾對組織形象的認知與評價,媒體在危機真相未明之前,常造成「媒體審判」,直接衝擊組織的形象。 • 傳播媒體成為危機事件中各方利益的角力場,為了爭取發聲的地位,各方利益會在媒體鏡頭競逐解釋權。 • 危機本身具備新聞價值。
警察大學葉毓蘭 危機傳播策略 • 是評估危機情境之後所作的選擇,如果決策者能夠掌握危機情境,就有機會對外傳達有效的反應策略。 • 傳播策略是影響危機傳播成敗與否的關鍵,能否改變主要閱聽眾的形象認知,就是危機處理是否成功的主要評判標準。
警察大學葉毓蘭 危機傳播訊息設計 • 否認責任:可以採取直接否認,或擴充解釋與轉移指控的方式。 • 規避責任:讓組織與事件責任「保持距離」的策略;組織在危機中向外界提出藉口或托詞來正當化行動。 • 討好:贏取利益關係人支持的策略,並減少對組織的負面情感。也可以透過組織過去的良好基礎建立利益關係人對組織的認同。 • 矯正:以改過向善來贏得寬恕的策略,訊息設計方式可以採取:道歉、賠償、修正錯誤並保證不再犯。 • 引出同情心:引出同情心的策略,是強調組織本身也是受害者,以減少利益關係人的批判。
警察大學葉毓蘭 危機傳播與利益關係人 • 對學校危機而言,還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可以援引,就是在危機傳播策略中,應向受害者表達憐憫之情。 • 發生危機的組織,應向受害人表達憐憫同情之意,主要是指危機造成當事人的不幸,組織向這些人表達同情,並不意謂組織應負起所有責任。 • 相對的,只是表達組織對這群受害者之同理心與關懷之意。這種對受害者表達憐憫之情的溝通策略,可以建立組織在溝通公眾心目中「值得信賴」的觀感,因為這顯示組織確實關心利益關係人的需求。
校園性別事件的共通性 • 校園可以區分為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特教學校,無論性別事件發生在何種校園,學校都是一個被社會信賴的「教養場所」、「教育組織」,會被以最高的道德標準檢視,因此「學校要以負責任態度,以保護學生為最高原則,這在各級學校的危機傳播處理原則都是一致的,具有共通性。
校園性別事件的差異性 • 但是因為各級學校學生年齡高低不一,其所受「保密規範」出現差異,16歲以下學生受到最高的保護,18歲以上或20歲以上成年學生,可能依其意志或案情輕重而被鬆綁;即有可能被公布個人資料。學校應熟悉相關法律規定,才能依法辦理,而不至於被媒體引導,做出不恰當的發言。
以妥適的危機傳播策略因應 • 無論各級學校,一旦發生「師對生」的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後,應該在組織危機傳播策略及對應上採取有效的管理作為,來因應事件的來臨,並降低對組織形象所造成的損害。 • 「妥適的」危機傳播策略,意指沒有「最正確」、「最有效」的危機傳播策略,需視個案內容而決定。各種採行的危機傳播策略,無法變更事件的性質,只能減少危機損害程度而已。
校園性別事件危機傳播的策略 • 一旦發生校園性別事件,學校發言人面對媒體的態度,會影響社會觀感,進一步的影響到危機傳播的未來走向。危機會朝兩個方向演變(1)危機就此落幕,媒體不再報導(2)遭致更多的批評與報導。
危機傳播的三低原則 • 危機傳播之前要以「道德」與「法律」並濟,抱持對各方的憐憫之心與媒體溝通,爭取記者的諒解,盡量降低新聞曝光的可能。 • 滿足記者的最低需求,但態度要懇切;降低記者敵視的可能。 • 敘述樣態(人時事地物),而不要描述詳細情節,降低媒體渲染的可能
危機傳播的三高原則 • 高度承擔責任;組織全員因此而提高警戒心。 • 高度誠實面對,不要心存僥倖;危機處理因此而提高妥適度。 • 永遠以公共利益為核心,不要在乎自己或面子;因此提高社會認同。
警察大學葉毓蘭 了解新聞傳播 • 新聞是建構出來的符號。 • 新聞媒體並非報導事實,而是建構事實。 • 媒體對於某一事件的報導,並非被動地反映這件事的真相,而是主動建構此事件的「符號性真實」,強迫社會公眾不知不覺地接受媒體所訂定的觀念法則,並具有意識型態中自然化與政治性的功能。
警察大學葉毓蘭 組織守門行為 • 截稿時間、寫作方式、採訪路線和新聞價值觀是全部新聞的「門關框架」;個別守門人則是再在傳播常規的門關框架內決定個別新聞的取捨。 • Shoemaker歸納出影響守門行為的八個主要因素是:消息來源、閱聽人、市場、廣告主、政府、利益團體、公共關係和同業競爭等。 • 新聞守門行為會導致一個結果,就是「新聞不等於全部的客觀真實」,最多只是小部份客觀、大部份主觀的「訊息產製」結果而已。
警察大學葉毓蘭 SNG作業與守門行為 • 台灣目前有8個24小時播出的新聞頻道,加上5家無線台的新聞部門,普遍運用SNG衛星現場直播新聞,挑戰「組織守門」。 • SNG電子媒體科技把守門行為幾乎都交給第一線的採訪記者;記者取捨新聞因為沒有經過編輯台,而享有較大權力,相對也要負更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