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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內水. 水域範圍:基線向陸之水域,包括港灣、港口、河川、湖泊、低潮線以內之水域。 沿海國的權利和領土管轄權一樣。. 內水主權的限制. 一、國際河川 : 一河川流經數國,且目前用於國際航行。 1 、國際河川之益利:航運 、 灌溉 、 水力發電 、 工業用途等,應有共享水流最佳利用的概念。. 2 、 國際河川沿岸各國之義務: (1) 不能造成其他沿岸國的損害。 (2) 在使用開發水道時,應考慮他國之利益,如水文 、 生態 、 社會經濟的需要 , 資源的養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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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2. 內水 • 水域範圍:基線向陸之水域,包括港灣、港口、河川、湖泊、低潮線以內之水域。 • 沿海國的權利和領土管轄權一樣。

  3. 內水主權的限制 一、國際河川:一河川流經數國,且目前用於國際航行。 1、國際河川之益利:航運、灌溉、水力發電、工業用途等,應有共享水流最佳利用的概念。

  4. 2、國際河川沿岸各國之義務: (1)不能造成其他沿岸國的損害。 (2)在使用開發水道時,應考慮他國之利益,如水文、生態、社會經濟的需要,資源的養護等。 (3)合作並相互交換情報。

  5. 3、例如:1957【拉努湖仲裁案】,法庭支持西班牙主張,上游國家(法國)改變河流自然條件,對下游國家(西班牙)造成損害,其作為即為非法。3、例如:1957【拉努湖仲裁案】,法庭支持西班牙主張,上游國家(法國)改變河流自然條件,對下游國家(西班牙)造成損害,其作為即為非法。

  6. 內水主權的限制 • 二、國際運河: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所在國國內主權將受到限制。 • 1、【基爾運河】全在德國境內,然在【凡爾賽和約】中,德國已簽署,將運河國際化,開放給其他國家航行。 • 2、1950年基爾運河碰撞案德國享有優先於船旗國的管轄權,因運河非公海,他國僅享有自由航行的權利而已。

  7. 內水主權的限制 • 三、原非內水,因以直線基線所劃之內水,他國應享有無害通過權。 • 四、遇難之船隻應允其進入內水。

  8. 領海 • 範圍:基線向外最多不超過12浬 • 沿海國的權利:(1)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性質之行為數(2)得不主張領海,也可同意他國在其領海中實施管轄或進入其領海。 • 注意:有領土才有領海,不得將領土割讓而保有領海。

  9. 領海無害通過權 • 無害通過權:因國際貿易及航運之需要沿海國須容忍他國之船隻通過其領海。 • 可通過之船隻包括商船、漁船、軍艦、公務船等,但不包括飛機。 • 有害的行為包括:對沿海國主權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武器操練、情報搜集、船上起降飛機、故意污染之行為、捕魚活動、研究測量、干擾通訊設備、違反相關法令……等等

  10. 領海無害通過權 • 通過之原則:快速持續不斷、和平、無害的通過。 • 航行要有特定目的,以下列三者之一者為限 前往公海、前往內水、前往第三國之領海。 • 船隻通過不須沿海國同意,但特殊之船隻(例:油輪、核子動力船、或載運有毒及危險物質之船隻)沿海國可要求通知之義務,船隻並應依沿海國指定之海道通航。

  11. 領海無害通過權 • 潛水艇行使無害通過權應浮出水面,展示旗幟。 • 例子:1981蘇俄潛艇進入瑞典領海前未通知瑞典政府,且未浮出水面展示旗幟,後來蘇俄政府正式道歉,瑞典才將潛艇歸還。

  12. 領海無害通過權 • 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軍用及公務船通過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 • 暫停無害通過:為了國家安全(包括武武器演習)沿海國可在領海的特定區域內,暫停他國行使無害通過權。公布後始生效力。

  13. 領海無害通過權 • 對外國船舶不得徵收任何費用。若有提供特定服務則得徵收費用。但徵收上述費用不應有任何歧視。

  14. 領海無害通過權 以下皆視為有害行為: • 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武力威或使用武力。 • 進行武器操練或演習。 • 有害沿海國安全之情報搜集或宣傳行為 • 在船上起降飛機 • 違反海關、財政、移民、衛生有關法令 • 污染行為 • 捕魚行為 • 研究或測量 • 干擾沿海國通訊設備

  15. 領海--民刑事管轄權 • 一、沿海國的刑事管轄權 • (一)、沿海國不應對行使無無害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但下列情形除外: 1、罪行的後果及於沿海國; 2、罪行屬於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 3、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助; 4、這些措施是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

  16. 領海--民刑事管轄權 • (二)、上述規定,不影響沿海國對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進行逮捕或調查之目的,而採取法律行為之權利。 • (三)、在第一、第二款的情形下,如經船長請求,沿海國在採取任何步驟前應通知船旗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並讓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和船上業務人員接觸。

  17. 領海--民刑事管轄權 • (四)、地方當局在考慮是否逮捕時,應適當顧及航行的利益。 • (五)、若外國船舶僅通過領海而不駛入內水,沿海國不得採取任何步驟,以逮捕該船駛進領海前所犯任何罪行的任何人或進行調查。

  18. 領海--民刑事管轄權 • 二、對外國船舶的民事管轄權 • (一)、沿海國不應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行使民事管轄權,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變其航向。 • (二)、沿海國不得為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逮捕,但涉及該船舶本身在通過沿海國水域的航行中或為該航行的目的而承擔的義務或責任,則不在此限。 • (三)、第二款不妨害沿海國按照其法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在領海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的權利。

  19. 領海--民刑事管轄權 • 三、對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管轄權 • (一)如果任何軍艦不遵守沿海國關於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領海。 • (二) 、對於軍艦或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而使沿海國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船旗國應負國際責任。

  20. 鄰接區 • 範圍:基線向外不得超過二十四浬。 • 沿海國的權利: (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2)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21. 鄰接區 • 相鄰或相向國家鄰接區重疊,但不用劃界之理由: • 1、有關防止或懲治違反海關財政移民等法規之目的可同時於重疊之鄰接區內行使。 • 2、此區已包括在專屬經濟區中於專屬經濟區劃界時應一併解決。

  22. 鄰接區 • 考古和歷史文物在鄰接區之地位: 他國在未經沿海國之許可,將考古和歷史文物移出該海域的海床,將構成領土或領海內法律和規章的違犯。( §303)

  23. 鄰接區外之大陸礁層、專屬經濟區、公海之考古或歷史文物,一般認為屬公海自由原則。鄰接區外之大陸礁層、專屬經濟區、公海之考古或歷史文物,一般認為屬公海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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