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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辨識、通報與輔導. 明德國小 校長 廖美甯. 參考資料: 教育部 ( 訓育委員會 ) 主任 劉麗貞 社工師 石麗如 張淑慧. 兒少保護工作.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家變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 高風險. 兒少保護. 兒少保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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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辨識、通報與輔導 明德國小 校長 廖美甯 參考資料: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 劉麗貞 社工師 石麗如 張淑慧
兒少保護工作 最後防線 一一三救援 緊急醫療 兒少保護 次級預防 高風險家庭 初級預防 社福體系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家變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一般性兒童及少年福利 高風險 兒少保護
兒少保護概念 • 兒少保護對象:包括無依、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 • 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兒童虐待形式 • 身體虐待:任何人對兒童或青少年身體施加任何非意外性之身體傷害,導致兒童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者。 • 疏忽照顧:指嚴重或長期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夠飲食、衣服、住宿、教育及醫療照顧),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包括因生理因素以外的原因造成兒童不能正常成長),或在本來可以避免的情況下令到兒童面對極大的危險(包括飢寒、長期缺乏照料、強迫兒童從事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工作等)。
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行為及態度模式。例子包括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精神虐待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正常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表現。 • 性侵犯:無論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任何人士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侵犯者可能是認識的或是陌生人士,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
兒少虐待案件人數 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96年有13,687件,平均不到40分鐘就有1個兒童少年受虐;而其中超過七成(71.9%)的施虐者是孩子的父母
兒童受虐辨識指標—身體 • 皮膚瘀/挫傷:不同區域多處瘀傷、新舊傷雜陳有棍打或繩鞭或勒痕 • 皮膚燒燙傷:香煙、電熨斗等有明顯形狀或界限的燙傷 • 皮膚咬傷:上犬齒齒痕間距超過3公分為成人咬傷 • 顏面傷害:貓熊眼、眼皮腫脹、耳朵瘀傷、頭髮參差不齊或禿頭 • 頭部傷害、腹部傷害、骨折 • 性侵
兒童受虐辨識—身體 • 疑似身體虐待:不明原因的瘀傷或傷痕、不明原因的燒燙傷或灼傷、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行為舉止異常、其他:內部臟器傷害、不尋常死亡等。 • 疑似性侵害: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兒童受虐辨識—心理 • 疑似精神虐待:偏差習慣:如尿床、退縮行為、攻擊或欺負其他同學、情緒或智能發展遲緩、容易自責、自我概念低落。 • 疑似疏忽:身體出現之狀況、行為舉止異常。
兒童受虐辨識—行為 • 上課不專心、成績退步 • 出現攻擊/挑釁行為 • 自我傷害 • 逃家、逃學 • 害怕父母親,親子關係不佳
兒童受虐辨識—家庭 • 婚姻關係:婚姻衝突、離婚、同居 • 身心健康:酗酒、吸毒、憂鬱症 • 經濟情況:失業、工作不穩定、負債 • 居住情況:剛搬家、租屋
家庭暴力被害人人數 每日平均187.45件,每小時7.8件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所遭受到的影響 學習以暴力解決衝突 -->成年後進入暴力關係 即使孩子只是目睹暴力,但其實已成了暴力的受害者。 許多研究顯示,受暴/目睹暴力兒童本身受到極大創傷,有許多時候他們相信暴力的發生是因為他們犯了錯。 受暴/目睹暴力兒少較之一般兒少 自殺行為6:1 成年後傾向於有偏差行為或反社會行為60:1 成為加害者1000:1
受暴/目睹暴力對孩子可能造成的傷害 自卑(low self. Esteem) 社會技能低落(poor social skills) 攻擊性(aggression) 退縮(withdrawal) 憂鬱(depression) 被動(passivity) 經常性的焦慮(constant anxiety) 害怕、恐懼、抗壓性低(stress disorders ) 罪惡感(guilt)
性侵害定義 1.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根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可分為強制性與猥褻兩大類。 • 強制性交是指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性交,而性交的範疇不僅是傳統上的陽具插入陰道,更包括:口交、肛交、手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換言之,只要被害人的性器官被侵犯到,都算是性交。 • 猥褻則指行為人為了滿足性慾而對被害人從事的親吻、撫摸等令被害人不舒服的肢體接觸。
遭受性侵害之可能特徴一、身體變化 經常抱怨不清楚身體哪個部位庝痛 行走時,姿勢怪異 抱怨生殖器官疼痛 睡眠失調、精神不濟 身體出現不明的傷口或創傷
二、行為變化 出現性早熟的言語或動作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對自己或他人有傷害、攻擊行為 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易專心 有時出現出神、恍惚眼神 出現說謊、偷竊、蹺課、逃家等行為 突然變得不敢一個人,需要人做陪 突然變得沉默安靜 不願換衣服,不願上體能活動
三、情緒變化 情緒起伏不定 不明原因突然哭泣 懼怕某人或某一類型人 無故增添新的恐懼感 害怕獨處、怕黑 憂鬱、沮喪、自卑
高風險家庭 泛指極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事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內政部界定高風險家庭之定義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執、互毆、揚言報復、 無婚姻關係且頻換同居人等。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兒童乏人照顧,或有疏忽之情形。 • 家中成員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 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
高風險家庭問題知多少 高風險家庭開案案件也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96年開案兒少有19,472人;而其中以經濟困難問題最多,佔21.56 %;家庭形態則以單親家庭居多,佔31.24%。
高風險家庭通報系統 教育單位 鄰里社區 警政單位 社政單位 高風險 家庭服務 社福機構 醫衛單位 其他 勞工單位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І) • 吸菸、飲酒、嚼檳榔。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父母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26П) • 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5І) • 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65І)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一般社會大眾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檳榔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26Ш) •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55П) •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5Ш) •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55ПП)
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兒少福利法)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І)
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父母對兒少出入禁止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П)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І) ◎業者對兒少出入禁止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28Ш)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П)
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兒少福利法)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І)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І)
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一般社會大眾對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П)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 (一)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兒少福利法§30) • 一、遺棄。 • 二、身心虐待。 •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械、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二)違反規定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58І) (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П)
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酒家、茶室、色情場所….〕 •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1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法定責任通報(五)通報方式 •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強制親職教育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5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家庭教育法第15條: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家庭教育法第15條: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通報作業流程 • 94年5月3日頒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各級學校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知悉事件24小 時內依法進行 責任通報 (113專線) 醫院 驗傷、醫療照顧 個 案 心 理 支 持 與 陪 伴 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 防治中心 (醫療服務、保護 扶助、暴力防治) 警察局 (協助驗傷 與採證、詢 問與調查) 教師或學校 知悉兒童及 少年保護、 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 進行校園安全 事件通報 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ㄧ、通知家長/監護人 (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二、危機介入 (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三、指定專人對外發言 如為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啟動 調查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