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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下 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 光武國小 : 郭慈淑 特教資源中心 313-3940 313-4244. 融合教育的定義. 融合教育指的是將 身心障礙兒童和普通同儕放在同一間教室一起學習的方式 ,它強調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一正常化的教育環境,而非隔離的環境, 在普通班中提供所有的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措施,使特殊教育及普通教育合併為一個系統 。. 融合教育的信念. 對於障礙兒童,學校首先要想到的就是容納他們於普通班接受指導;其次學校和孩子的父母合作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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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下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 光武國小:郭慈淑 特教資源中心 313-3940 313-4244
融合教育的定義 • 融合教育指的是將身心障礙兒童和普通同儕放在同一間教室一起學習的方式,它強調提供身心障礙兒童一正常化的教育環境,而非隔離的環境,在普通班中提供所有的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措施,使特殊教育及普通教育合併為一個系統。
融合教育的信念 • 對於障礙兒童,學校首先要想到的就是容納他們於普通班接受指導;其次學校和孩子的父母合作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 IEP可能包含其他相關的服務,便提供適當的機會使孩子能達成所預期的學習目標。基本上融合教育乃採取一元的教育系統,教育的對象是班級內所有具特殊需求的學生,而由普通教師、特殊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協同合作,分擔責任,共同完成教學工作。
融合教育的要點 • 讓特殊兒童就讀普通班。 • 提供融合教育之普通班或學校足夠且適宜的支援。 • 需針對特殊學生提出個別化教育計畫。 • 讓普通學生與特殊學生均蒙其利。
法源依據(一) • 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 為使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之安置與輔導,應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法源依據(二)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 • 依本法第十三條輔導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時,該班級教師應參與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且應接受特殊教育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之諮詢服務。
法源依據(三) • 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之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師法第四章 權利義務 • 第 十六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 ◎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教師法第四章 權利義務 • 第 十七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 九、 擔任導師。 •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ADHD兒童的主要行為特徵 • ◆注意力不集中 • ◆過動 • ◆衝動
自閉症兒童的學習問題 • 1.不易學習認知課程。 • 2.不易和他人建立互動關係。 • 3.有表達和接收語言的障礙。 • 4.缺乏變通能力,對外在環境的改變無法做出正確的反應。
嚴重情緒障礙 • 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結果。 •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
亞斯伯格症的特性 • 1.互動和社會關係: 喜歡獨處,對個人空間有敏銳的意識感。 • 2.溝通有困難: 儘管有豐富的字彙和良好的文法,亞斯柏 格症 兒童對於了解何謂溝通仍有困難。 (不會求助、說話聲調缺乏變化、不善於控制音 量與音調) • 3.想像力及思路的僵化: 不尋常及有限的強烈興趣,厭惡變化、喜好一成不 變。
學習障礙的定義 • 又根據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 • 條文第十條之定義: • 「學習障礙係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導致學生在聽、說、讀、寫、算之學習, • 表現出注意力、知覺辨識、記憶、理解、推理或表達等能力有顯著困難者。 學習障礙 • 為統稱一群不同心理歷程異常之類型,如閱讀障礙、書寫障礙、數學障礙、 知動協調 • 異常、注意力缺陷、或記憶力缺陷等。學習障礙並非因感官障礙、 情緒障礙等障礙因 • 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成功的學習障礙者: • 1.英國首相邱吉爾 • 2.發明家愛迪生 • 3.新加坡總理李光耀 • 4.電影明星帥哥湯姆克魯斯 • 5.石油大王洛克菲勒 他們能夠克服學障帶來的種種困難,終於成功,這就是教育的功效。
學習障礙兒童的特徵: • 1.成績差、上課難以專心 • 2.學習意願低落、寫作業挫折度高 • 3.無信心、人際關係欠佳、親子關係緊張 • 4.容易產生行為問題
如何教育學習障礙者? • 1.小班教學 • 2.個別化教學方法、個別化進度 • 3.教導學習策略、生活策略 • 4.發展個人興趣與特長 • 5.利用電腦教學 • 6.鼓勵大量閱讀、大量運動 • 7.提供豐富的文化刺激
衍生的行為問題 • 外顯行為 :一般學生通常會以下列行為來吸取老師的注意 關愛。 a、用賣弄、炫耀、小丑的行為吸引他人注意。 b、在團體中會干擾秩序、隨意走動、惡作劇、行為 惡劣、不斷 製造問題。 • 內隱行為:如果學生本身屬於內向性格或智能較低或學業成 就低劣者則用下列行為以引起老師或父母的注 意。 a、羞怯、退縮、缺乏能力、缺乏活動力、懶惰。 b、恐懼、憂慮、飲食困難、身體病弱。
親師合作 • 讓家長了解並接受孩子的問題所在。 • 建立親師間的良性互動。 • 藥物的治療觀念之溝通。
老師的自我調整 • 接納學生並建立良好的互動模式。 • 在校時的行為與學習上的訓練者。 • 有行為及學習上的問題應隨時與家長保持聯繫與溝通。 • 班級輔導,應視狀況隨時調整之。 • 自我充實相關知識。 • 遇到瓶頸懂得尋求支援。
學校行政的支援 • 落實三級預防觀念及輔導流程。 • 輔導的啟動。 • 辦理相關的研習供老師進修。 • 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視狀況酌減學生人數(皆須經鑑輔會的認定)。 • 該生若需資源班的協助,應啟動鑑安輔的機制。 • 跨專業團隊的合作模式。
特教資源中心的支援 • 專業團隊的申請 • 情障巡迴老師的協助 • 輔具的借用 • TEL:313-3940 313-4244 • FAX:313-6050
結語 • 天上最美的是星星, • 地上最美的是暖暖的人情。 • 讓我們成為孩子們的貴人, • 因為孩子是未來社會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