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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風波. 案例 分析. 被告 因之前以一百萬向原告人爸爸購地,被告因為沒去登記土地過戶轉讓,原告人爸爸死了,沒辦法登記轉讓,而原告因為土地現值兩千多萬,要求被告人歸還土地,因為土地沒過戶轉讓,原告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要求被告歸還土地。原告想以現在的一百萬向被告收買回以前的土地,被告不願意也沒有意思歸還土地。. 雙方 主張. 原告 主張:因沒過戶轉讓要求歸還土地所有權。(民法第125條 )以及 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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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因之前以一百萬向原告人爸爸購地,被告因為沒去登記土地過戶轉讓,原告人爸爸死了,沒辦法登記轉讓,而原告因為土地現值兩千多萬,要求被告人歸還土地,因為土地沒過戶轉讓,原告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要求被告歸還土地。原告想以現在的一百萬向被告收買回以前的土地,被告不願意也沒有意思歸還土地。
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因沒過戶轉讓要求歸還土地所有權。(民法第125條)以及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返還請求權。 被告主張:被告當時以一百萬向原告父親低價買土地又跟原告父親有生意上的合作關係所以不好意思去辦理過戶而產生18年後的土地所有權該歸誰的大問題。
判決分析 十五年請求權已過,被告應歸還土地。
結語 買地是大問題,買賣都上百萬甚至上千萬,一定要去辦理過戶才有保障。 不可以因為認識而不好意思,之後產生的問題(所有權)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