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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法規宣導. 報告人:人事室主任 彭碧智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教師法第 14 條及第 39 條條文修正案. 依據: 教育部台人 ( 二 ) 字第 0980205883 號函 總統府秘書長 98 年 11 月 25 日華總一義字 第 09800292190 號函.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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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法規宣導 報告人:人事室主任 彭碧智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 依據: • 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 • 總統府秘書長98年11月25日華總一義字 第09800292190號函
教師法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 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配合民法修正及基於教師專業及職務之特殊性考量)
教師法第14條(續)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者。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 行為屬實者。(增列)
教師法第14條(續) •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審議通過。 •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法第14條(續) •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凡經調查行為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為及時處理校園教師性侵害案件,增列第九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另就教師涉性侵害案件,為避免誣控濫告,影響教師權益,且明定教評會處理期限,爰增列第四項前段,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師法第39條 •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本條。)
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請確實依規定辦理。增列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 • 本修正案施行前已發生之教師性侵害學生案件,基於性侵害為公訴罪,考量修法意旨係為尊重學校性平會就事實認定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並加速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處理流程與時效,爰於本法98年11月23日施行前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性侵害案件,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即應依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 • 又參酌司法院釋字620號、釋字629號解釋精神,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爰於本法98年11月23日施行前因性侵害案件經性平會查證屬實者,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停聘案,於聘期或停聘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法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 • 教育部97年8月已建置完成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教師如有修正後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9款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請儘速函報教育部列入不適任教師查詢名單,以確實列管。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 • 茲以處理不適任教師,向為各界所關注,相關處理機制應落實執行,如有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仍請確實檢討速予查明。
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案 • 為有效促請積極處理教師不適任問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績效(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辦理宣導或講習活動),教育部將作為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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