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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能力 和劳动能力丧失.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余 舰. 第一节 概述 一、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 (labour capacity) 是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总和,是职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和劳动者对工作所能付出这二者间的对比关系的一种反映。. 二、劳动能力丧失 ( 一 ) 劳动能力丧失 (1abour incapacity) 的概念 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因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工作能力和/或社会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或丧失。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失去了从事原工作的能力,严重的会影响到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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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余 舰
第一节 概述 • 一、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labour capacity)是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总和,是职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和劳动者对工作所能付出这二者间的对比关系的一种反映。
二、劳动能力丧失 • (一)劳动能力丧失(1abour incapacity)的概念 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因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工作能力和/或社会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或丧失。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失去了从事原工作的能力,严重的会影响到生活自理能力。
(二)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 1.按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因 • 2.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 3.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 • 4.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性质
(三)残废(disablement) • 永久性的劳动能力丧失,无论是完全性丧失还是部分性丧失,都构成残废。 • (四)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 •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又称伤残鉴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五)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级 • 1.定性划分 (1)劳动能力全部丧失:指工作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全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指工作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 (3)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指工作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能够自理。
2.定量划分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分1~10级伤残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T16180—1996)分1~10级伤残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1~10级。
(六)事故参与度 • 事故参与度是指已有某种既存疾病的人,于交通事故后死亡、伤残,根据事故原因对死亡、伤残寄于何种程度的关系来判断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事故参与度是一种因果关系的判定方法。 • (1)确实性(certainty):参与度O%和100%,0%表示后果与事故无关,100%则表示二者间有完全的关系。 • (2)可能性(possibility):参与度10%~50%,表示因果关系不确定、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3)盖然性(probability):参与度60%~90%,表示因果关系肯定。
三、不同行业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 • 1.《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 (1)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 • (2)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他人扶助。 • (3)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 (4)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丧失尽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 • (5)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 (6)三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 4.保险业的伤残评定 • 5.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伤残等级 • 6.轻重伤鉴定
四、国际残疾分类和残疾人五项调查 • 1.国际残疾分类世界卫生组织(WHO)1980年发表了《国际残疾分类,该标准把残疾分解为损伤(impairment)、障碍(disability)、残疾(handicap)。 • 2.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标准把残疾分为五项,即,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五项。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 一、概 念 •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共道路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有关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伤残评定 • 1.伤残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 • 按人体11个部位,每一个部位均划分为10级伤残,这11个部位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肢体损伤,皮肤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外阴、阴道损伤。 • 2.划分依据 • ①日常生活能力;②各种活动能力;③工作能力;④社会交往能力。
第三节 工伤事故的伤残鉴定 • 一、概 念 • 1.工伤 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伤、残等情况。(法定)职业病属工伤。 • 2.工伤保险 指对因工作而受伤或因职业病而致残,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劳动鉴定 • 劳动鉴定是一种特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作出的判断结论。此种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引起的劳动鉴定,就是所谓狭义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1.鉴定标准及其依据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T16180-1996),该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下列四方面内容:①器官损伤;②功能障碍;③医疗依赖;④护理依赖。 • 生活自理是指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 • 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3.其他规定 • (1)晋级原则:全身有多处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鉴定,后综合评定。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可以晋升一级,但最多晋升一级。 • (2)脾切除伤残鉴定时的年龄界定:脾切除评残,“青年人”是指伤者的年龄在16~35周岁之间,“成人”是指伤者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 • (3)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40岁以下女性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面部缺损(不包括耳郭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升一级。
第四节 涉及保险的伤残评定 • 一、概 念 • 1.保险的概念 • 2.保险法的概念 • (1)保险合同法 • (2)社会保险法 • (3)保险业法 • (4)保险特别法
3.保险的分类 • (1)强制保险 • (2)自愿保险 • (3)财产保险 • (4)人身保险 • 二、涉及人身保险的伤残鉴定 •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7月11日发布了《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又称A标。该标准把伤残分为7级,从一级到七级,给付比例依次递减,分别为100%、75%、50%、30%、20%、15%、10%。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和赔偿 • 一、概 念 • 1.医疗事故的概念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2.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 • (1)一级医疗事故 甲等、乙等。 • (2)二级医疗事故 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 (3)三级医疗事故 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 • (4)四级医疗事故不分等。 • 3.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 • 1.医学会鉴定 • 2.法医鉴定 • 法医鉴定被称为过失鉴定,或因果关系鉴定,需明确医疗中有无过失?过失和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 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着眼于赔偿,其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有过失,过失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院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