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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在民法慈祥的目光下,每一个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世界。 —— 孟德斯鸠 为法律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 —— 耶林. 龙著华 zhuhual@21cn.com. 第一讲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 《民法通则》第 2 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问题 : 何谓平等主体 ? 为何限于平等主体 ? 平等主体包括哪些范畴 ? 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有何不同 ?. (一)民法的语源 —— 民法是市民法 市民 : 开明自利的经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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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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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编 民法总论 在民法慈祥的目光下,每一个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世界。 ——孟德斯鸠 为法律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 ——耶林

  2. 龙著华 • zhuhual@21cn.com

  3. 第一讲 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问题:何谓平等主体?为何限于平等主体?平等主体包括哪些范畴?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有何不同?

  4. (一)民法的语源——民法是市民法 • 市民:开明自利的经济人 • “市民社会”(私的社会):政治社会的对立形态

  5. (二)分类意义上——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二)分类意义上——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 形式上的民法:法典意义上的民法 • 实质上的民法: • 现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民事基本法 + 民事单行法 + 分散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6. (三)公、私法划分角度——民法是私法 • 公、私法划分标准的多元化: • (1)利益说 • (2)主体说 • (3)性质说 • 一是权力关系说 • 二是统治关系说 • 三是生活关系说

  7. (四)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 民商分立立法模式及其社会背景 • 民商合一发展趋势

  8. 民法的界定 • ——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9. 二、民法的发展 • (一)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1804年) 地位: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是一部解放人的法典,是现代法学纲要,是“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 成就:(1)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民法三原则;(2)确立了法律统一、立法司法分离原则、个人责任等具体原则;(3)语言通俗、优美。 不足:

  10. (二)德国民法典(1900) • 地位:具有世界意义,并逐渐形成“德国法系”,成为一些国家民事立法的蓝本。 • 成就:(1)立法体系的完善:采用了设立总则的学说汇编体系;(2)设立了诚信原则、善良风俗、权利不得滥用等一般条款,解决了成文法的时滞问题;(3)创立了一些新的概念与制度: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等。 • 不足:

  11. (三)瑞士民法典 • 地位:开启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一部很有特色的民法典。 • 成就:(1)在更高程度上确立了一般条款的地位,把诚信原则提高为整个民法的最高原则(德国法仅将诚信原则规定为债务履行的基本原则);(2)赋予法官“补充、充实”法律的权力;(3)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12. 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草案》第2条中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3.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关系 • (四)应由民法调整的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 • (五)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差异

  14. 四、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 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

  15.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 • (1)立法准则,指导下位法立法 • (2)行为(民事行为、审判行为)准则 • (3)补漏功能

  16.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学理概括 • 1、平等原则 • 2、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 3、诚实信用原则 • 4、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 5、公平原则 • 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 7、公序良俗原则

  17.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 一、民事法律关系意义与构成 • (一)民事法律关系界定 • ——是基于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变动条件:民法规范+民事法律事实。

  18. (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 1、民事主体 •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 (1)自然人 • (2)法人 • (3)非法人组织 • (4)国家

  19.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0. 3、民事客体 • ——又称标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性事物,包括 • (1)物 • (2)行为 • (3)智力成果 • (4)人格 • (5)身份

  21.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务功能 • 1、理论功能 • 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即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 2、实务功能 • [案1] 确定诉讼当事人房屋渗水案 • [案2] 合作经营黄麻案纠纷

  22.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二)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 (三)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 (四)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和救济民事法律关系

  23. 三、民事法律事实 • (一)界定 •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客观事实。 • (二)分类 客观状态: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时间经过等 事 件:人的出生、死亡等。 行 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中间行为;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4. 适法行为:表示行为 • 事实行为 • 表示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私法上效果(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事实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5. 违法行为:两个要件:客观上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为自愿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失权行为(违反间接义务导致权利丧失或减损的行为,如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违法行为:两个要件:客观上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为自愿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失权行为(违反间接义务导致权利丧失或减损的行为,如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 中间行为:可撤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

  26. 四、民事权利体系 • (一)权利及其性质 • 权利的界定 • 权利的性质 • (1)意思说 • (2)利益说 • (3)法力说

  27. (二)民法的本位 • (1)义务本位 • (2)权利本位 • 社会本位是权利本位的调整

  28. (三)民事权利的类型化 • 1、依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

  29. 2、依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2、依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0. 3、依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相对权。

  31. 4、依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从权利。

  32. 5、依权利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分:专属权、非专属权。5、依权利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分:专属权、非专属权。

  33. 6、依权利是否已经取得分:既得权、期待权。6、依权利是否已经取得分:既得权、期待权。

  34. 7、原权利、救济权。

  35. 五、民事义务 • 1、法定义务 • 2、约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不真正义务 • 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36. 第三讲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1) •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7.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平等性2、不可转让性

  38.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三种学说 • 一部露出说 • 全部露出说 • 独立呼吸说 • 司法实践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界定

  39.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40. 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

  41.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化 •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2.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3.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4. (四)、完善我国缔约能力制度的设想 1、应当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追认合同的权利。 2、应当完善当然生效的合同以及不能撤消的合同等相关制度。 3、应限制酗酒者、浪费者、吸毒者等不良生活习惯者的缔约能力。 4、应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45.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46. 2、宣告失踪的条件 •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3)须由人民法院照法定程序宣告。

  47.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 代履行公法上的义务; • 代履行私法上的财产义务; • 代主张私法上的权利。

  48.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49. 2、宣告死亡的条件 •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 (3)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50.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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