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 likes | 612 Views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讲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 三、转发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 等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 [2008]44 号)补充的主要内容 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强调(明确)的填报口径 五、纳税人季度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六、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E N D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讲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补充的主要内容 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强调(明确)的填报口径 五、纳税人季度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六、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下发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近期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文件,明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季度申报表进行补充,以京地税企[2008]37号转发了上述文件。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补充的主要内容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补充的主要内容 • (一)对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进行补充。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三个选项。 • (二)明确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项目。
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强调(明确)的填报口径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强调(明确)的填报口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1、适用范围: •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2、表头部分的填报 • 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三个选项的填报。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3、表内项目的填报要求 • 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至9行,18至20行的“累计金额”列。 • 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 • 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4、表内有关行次的填报口径 • 第5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 需要注意:不论纳税人享受何种优惠,此行只能填报25%,纳税人享受的有关减免税优惠在本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中反映。 • 第6行 “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 需要注意:本表第4行“利润总额”≤0时,此行填“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 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有关优惠、避免征纳双方由于优惠政策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不必要矛盾,同时也减轻汇算清缴退税的工作量,对此行填报口径中列举的几种情况进一步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 (1)过渡期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文件明确的过渡期优惠政策,暂不涉及我局分管的纳税人,因此,目前此种情况不会发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 (2)小型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 (2)小型企业优惠: • 口头明确填报口径: 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只有累计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可选填小型企业优惠(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当本表第4行“利润总额”大于0时,“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利润总额×(25%-20%)。若第4行“利润总额”小于或等于0时,此行为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填报口径:总局下发《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件明确:2008年1月1日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证书的企业,无论在园区内、外,在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 (4)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 口头明确的填报口径:新法、条例明确的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前,纳税人季度申报时,此行暂不计算填写。纳税人2008年1月1日以前经地税机关审批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尚未执行到期的,在没有新文件明确所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停止执行,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填写此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第8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需要注意:此行数据不包括企业在本年预缴的上年第四季度税款、本年补缴(退)上年税款、查补的税款。也就是纳税人只填报在本年度所属申报期实际已经上缴的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 1、适用范围: • 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 2、表内项目填报要求 • 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1至3行,11至15行。 • 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12至15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 3、表内有关行次的填报口径 • 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 • (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当期数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 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 汽车驾驶学校每培养一名学员单位税额100元;摩托车驾驶学校每培养一名学员单位税额200元; 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车(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 • 砖单位税额每吨1.5元---5元;灰单位税额每吨1.5元---2元;煤单位税额每吨15元---65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 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口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第8行相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时,代为扣缴的做法。 • 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向另一家美国公司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技术引进费,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必须代为扣缴所得税,这就是源泉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各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1、适用范围: •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2)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2、有关要求 • (1)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 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2、有关要求 • (2)扣缴税款的申报缴纳及本表的报送时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3)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2、有关要求 • (4)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3、表内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 • “所得项目”栏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 “税率”栏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1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1、适用范围: •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也就是由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分支机构申报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由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1、适用范围: • 为解决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明确了就地预缴办法。那么,对于仅在我市范围内设立总分机构是否实行上述办法,我处正积极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研究征管措施。考虑到为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法人企业所得税制的立法原则,简化税收征管,拟对同在我市的总分机构,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合并纳税,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1、适用范围: 口头明确的填报口径:在我局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落实财预[2008]10号文件具体措施未出台前,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对于仅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总分机构,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合并纳税,由总机构进行申报,只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2、表内有关列次的填报口径 • “分支机构情况”部分中“分配比例”的计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明确的计算公式计算。 • 注意表间关系: • 此表“总机构情况”行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应等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累计金额列。
五、纳税人季度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 (一)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纳税人可在线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纳税人从tax861.gov.cn主页“下载中心”下载、填报。
五、纳税人季度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市局暂未印刷。纳税人需要时,从tax861.gov.cn主页面“下载中心”下载、填报。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没有进行系统开发,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时,只填报纸质报告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一)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 各单位要加强对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培训,同时要做好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发放工作,确保纳税人季度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 (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 • 1、填报要求: • 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所一份。 •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 (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的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于次年5月底前将上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次报送税务机关;实行其他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 (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无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无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总机构申报后盖有主管税务机构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 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于次年5月底前将上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一次报送税务机关;实行其他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 (三)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使用时间 • 纳税人从2008年一季度开始使用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