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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 海洋環境保護.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環境污染 : 是指人類將物質引入海洋,造成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各種海洋活動 、 損壞海水使用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的影響。. 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 海洋環境污染主要來自: 一 、 陸地污染 二 、 海底活動污染 三、 傾倒污染 四 、船舶污染 五、 大氣污染. 來自陸地的污染:指陸地上污染物質通過河川進入海洋,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來自海底活動的污染:指海底探採活動所生之的污染物進入海域,而造成海域環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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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海洋環境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海洋環境污染 • 海洋環境污染:是指人類將物質引入海洋,造成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的影響。
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 • 海洋環境污染主要來自: • 一、陸地污染 • 二、海底活動污染 • 三、傾倒污染 • 四、船舶污染 • 五、大氣污染
來自陸地的污染:指陸地上污染物質通過河川進入海洋,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來自陸地的污染:指陸地上污染物質通過河川進入海洋,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 來自海底活動的污染:指海底探採活動所生之的污染物進入海域,而造成海域環境的污染。 • 來自傾倒污染:指陸地上的污染物以船舶或其他交通工具運送至海上予以棄置,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來自船舶污染:指船舶故意或意外事故將污染物質排入海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來自船舶污染:指船舶故意或意外事故將污染物質排入海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 來自大氣污染:指大氣中污染物進入海洋,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環境保護---陸地污染 • 1982年海洋法公約對陸地來源污染問題提出規定: • 1、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並採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陸地來源,包括河流、河口灣、管道和排水口結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 2、各國應盡力在適當的區域一起協調其在這方面的政策。
海洋環境保護---陸地污染 • 3、各締約國應盡力制訂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同時考慮到區域的特點、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能力及經濟發展的需要。
海洋環境保護---陸地污染 • 有關防止陸地來源污染的問題目前未出現一般性的全球性的條約。 • 相關區域性的公約有: • 1、1974年防止陸源資物污染海洋公約—適用東北大西洋及北海。 • 2、1980年保護地中海免於遭受陸源污染議定書 • 3、1974年保護波羅的海區海洋環境公約 • 4、1978年科威特防止海域環境污染合作區域條約。
海洋環境保護---海底活動污染 • 一、國家管轄之內水、領海、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之海底活動造成之污染; • 二、 「區域」內活動所造成的污染。
海洋環境保護---海底活動污染 • 一、對於國家管轄之海底,1982年海洋法公約提出原則性的規定: • 1、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受其管轄的海底活動或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海洋環境保護—海底活動污染 • 2、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的效力應不低於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 • 3、各國應盡力在適當的區域一同協調這方面政策。 • 4、各國應通過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制訂全球性和區域性的法規及程序,以防止、減少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環境保護---海底活動污染 • 在防止因意外造成污染方面除了「可動性離岸鑽探單位結構與設備法典」外,尚無全球性的公約出現。 • 區域性的條約如: • 1、1974年保護波羅的海區海洋環境公約2、1978年科威特防止海域環境污染合作區域條約。
海洋環境保護-海底活動污染 • 二、「區域」內活動是由國際海底管理局所主管。 • 1982年海洋法公約規定,國際海底管理局應針對防止、減輕及控制區域活動對於海域之污染,應制訂相關法規 • 各國應制定法律,以防止、減少和控制由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或在其權力下經營的船隻、設施、結構和其他裝置,所進行的「區域」內活動造成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海洋環境保護---傾倒污染 • 有關全球性的條約為1972年「防止倾倒廢棄物或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污染公約」。並於1978年修訂,增訂有關海上焚化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傾倒污染 • 有關區域性的公約如: • 1、1972年「防止來自船舶或飛機之傾倒形成之海洋污染公約」 • 2、1976年「防止來自船舶或飛機傾倒形成之海洋汙染公約議定書」。 • 3、1974年「保護波羅的海區海洋環境公約」 • 4、1978年「科威特防止海域環境污染合作區域條約」 • 5、1981年「合作防止及發展西部及中部非洲海域及海岸環境條約」
海洋環境保護---傾倒污染 • 1982年海洋法公約提出原則性的規定: • 1、各國應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控制傾倒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各國所採取之措施不得低於國際法上所定之標準。 • 2、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應確保非經各國主管當局准許,不進行傾倒。 • 3、
海洋環境保護---傾倒污染 • 4、各國應盡力制訂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及執行程序,以防止、減少、控制這種污染。 • 5、非經沿海國事前明示核准,不應在領海和專屬經濟海域內或在大陸礁層上進行傾倒;沿海國為同意前,應與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國家進行商議。
海洋環境保護---船舶污染 • 有關的國際公約: • 1、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 (1969及1971曾修訂) • 2、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1978修訂) • 3、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針對危險物質之包裝及標示等問題為規定。 • 4、 1966年「國際船舶危險物質法典」 • 5、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件公約」
海洋環境保護---船舶污染 • 1982年海洋法公約規定: • 1、各國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一般外交會議採取行動,制訂國際規則和標準,以防止、減少和控制船隻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海洋環境保護---船舶污染 • 2、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懸掛其旗幟的船隻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 3、各國得針對前往其港口或內水或在其岸外設施之外國船隻,制訂關於防止、減少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定作為停靠的條件。此種條件應妥為公布,並通知主管國際組織。
海洋環境保護---船舶污染 • 4、沿海國在其領海內之外國船隻,可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船隻對海洋環境的污染。這種法律和規章不應阻礙外國船隻的無害通過。 • 5、沿海國可對其專屬經濟區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隻的污染。
海洋環境保護---船舶污染 • 6、遇有引起排放或排放可能的海難等事故時,應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沿海國的義務。
海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 • 一、來自大氣層的污染:指陸上污染物經過大氣進入海域環境造成的污染。 • 二、通過大氣層的污染:航空器或船舶向空氣排放廢棄物所致之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 • 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規定: • 1、各國應制定懸掛其旗幟的船隻或飛機的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的海洋環境污染。 • 2、各國特別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採取行動,盡力制訂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
海洋環境污染的管轄權 • 一、陸地污染:該污染發生之國家管轄 • 二、海底活動污染:來自領海、大陸架、專屬經濟區中海底污染由該海域所屬國家管轄。 • 三、區域內活動污染:由國際海底管理局管轄。
海洋環境污染的管轄權 • 四、傾倒污染、船舶污染:原則上由船籍國管轄,但港口國及沿岸國亦有管轄權。 • 五、大氣污染:由污染所生之陸地所屬國管轄;或船舶或飛機之國籍國管轄;或船舶或飛機所經之國家管轄。
海洋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 • 船舶油污之受害人求償有下列之困難: • 1、污染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證明困難 • 2、船舶所有人的過失或故意證明困難 • 3、若船舶所有人為外國人,受害人在本國法院進行訴訟將來判決之執行相當困難。
海洋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 • 1、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 2、1971年建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 3、1974年北歐諸國環境保護公約。
海洋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 • 1982年海洋法規定: • 締約國應確保其法律制度,對於海域環境污染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應為詳細之規定。為逹此目的各締約國應進行磋商,訂定有關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