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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总 纲 一、我国会计核算规范的变迁 二、我国会计与税法关系模式的演进 三、具体准则的新旧比较及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 我国会计核算规范的变迁. 中国企业会计规范的变迁(一). 1950 年 《 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 建立统一会计制度 1951 年 《 国营企业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及说明草案 》 1952 年 《 国营企业统一会计科目及说明草案 》 1953 年 分部门、分行业统一会计制度 财政决定财务 计划经济集中统一 照搬苏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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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总 纲 一、我国会计核算规范的变迁 二、我国会计与税法关系模式的演进 三、具体准则的新旧比较及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
中国企业会计规范的变迁(一) 1950年 《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建立统一会计制度 1951年 《国营企业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及说明草案》 1952年 《国营企业统一会计科目及说明草案》 1953年 分部门、分行业统一会计制度 财政决定财务 计划经济集中统一 照搬苏联模式
中国会计规范的变迁(二) 1992年起, “两则、两制”的发布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创造了条件 初步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模式从适应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转换
中国会计规范的变迁(三) 1997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逐项颁布实施 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1999年10月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规范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中国会计规范的变迁(四) 新准则体系2006年2月发布,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施 • 会计、审计准则两大体系 • 1项企业会计准则 • 38项具体会计准则 • 2个应用指南(金融/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 48项审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体系建立的意义 (一)制定和颁布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 (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三个层次 (一)基本准则 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统驭和原则指导 (二)具体会计准则(38项) 1、一般业务准则 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 3、报告准则 (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 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并不存在企业会计制度,通常会计制度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因此不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称为会计制度。
我国会计准则一览表(续) 新增会计准则22项
我国会计准则一览表(续) 新增会计准则22项
我国会计准则一览表(续) 新增会计准则22项
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相互关系模式的 演进 (一)建国后至1993年基本统一模式 (二)1993年至1997年初步分离模式 (三)1997年至2006年大量分离模式 (四)2007年以后适度分离模式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概述 税种构成 税制要素 征税机关 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
会计核算规范与税法适度分离存在必然性 两者目的不同 会计核算规范的目的是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政收入,调节经济。 基本前提不同 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可能存在差异 会计期间与计税期间又有可能存在差异 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则遵循“客观、相关、配比、谨慎、重要、实质重于形式” 税法强调“法定、收入均衡、公平、反避税、便于行政管理”
会计与税法差异扩大的后果: • 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 • 纳税调整困难 • 出现非主观故意不遵从税法的现象 • 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必要性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一) 财政部【财商字】(1998)74号文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企业在确定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三) 1、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 (1) 流转税 当期处理差异 发生差异的当月(期)即按税法进行调整; (2) 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发生差异一般不需要在当月调整,年终汇算清缴前进行调整 2、加强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现行制度:1、应付税款法 2、纳税影响会计法 区分: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确认暂时性差异
具体准则的新旧比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主要规范: 取得存货成本的确定 存货的发出和领用 存货的期末计量
新旧准则变化要点 2001年11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存货》,2002年1月1日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操纵利润 修订后的新准则主要变化有两点: (1)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 (2)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关于存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案例分析 •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 •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 •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 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 • 盘盈的存货的成本 计税成本 会计成本
甲公司2004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乙公司因故无法按规定偿还债务,经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成品300件抵偿该项债务,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5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乙公司于5月12日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42.5万元,并将该批货物发送至甲公司。甲公司2004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乙公司因故无法按规定偿还债务,经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成品300件抵偿该项债务,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5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乙公司于5月12日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42.5万元,并将该批货物发送至甲公司。 甲公司取得货物时,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308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0 贷:应收账款3510000 税务处理: 甲公司取得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应确定为250万元,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额-58.5万元(250-308.5),应在以后使用该存货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发出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协调关于发出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协调 国税发【2000】第084号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关于存货期末计量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协调 会计: 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 除特别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3】第045号文】调整
案例 华光公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核算。2001年年末存货账面成本为100 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90 000元。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1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 000 (100000-90000)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即90000元反映。 税务处理: 2001年度应调增所得额10000元。
案例(续一) 如上例,2002年年末该存货预计可变现净值85 000元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5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 000 (90000-85000)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85000元反映。 税务处理 2002年度应调增所得5000元。
案例(续二) 如上例,2003年年末该存货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2 000元 会计处理 借:存货跌价准备7 000 贷:管理费用7 000 (85000-92000)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92000元反映。 税务处理 2003年度应调减所得7000元。
案例续(三) 2004年8月,该批存货按98000元(不含税)的价格售出,款已收到。 此时,“存货跌价准备”帐户余额=10000+5000-7000=8000元(贷) 会计处理 1/3 借:银行存款114660 贷:其他业务收入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660 2/3 借:其他业务支出92000 存货跌价准备8000 贷:原材料100000 税务处理:2004年度应调减所得8000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主要规范: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后续计量 披露
新旧准则变化要点 《投资》准则于1998年6月公布,1999年1月1日实施 突出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利用非现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大做文章,大规模操纵利润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 (1)新会计准则改变了非现金资产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方法,全面采用了帐面价值的计价方法
新旧准则变化要点 (2)准则规范范围的变化。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明显变小,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再属于该准则的规范范围。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证券”;长期债权投资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些内容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中予以规范。 (3)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进行了简化,不再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新旧准则变化要点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标准的变化。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采用权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只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调整为权益法 (5)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计量基础发生变化,改为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基础进行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 权益法 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联营企业——能够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合营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由合营各方共同决定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的情况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二) 成本法 1、对于子公司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力在重大影响以下,并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 基本核算特点: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确定以后,持有期间基本保持不变,不随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进行调整。但对于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中属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以前已经实现的部分,应减少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细则】 收入总额包括股息收入,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 投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根据【财税字【1996】79号文】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7】22号文】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